關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詳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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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事故發生的應急處置要以人為本,安全作為首要目標,再考慮其他,做好防患於未然的準備工作。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詳細版,以供參考。
  
關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詳細版

一、成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領導小組
  
  1. 工作職責
  
  (1)轄區出現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時,負責向當地的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彙報;
  
  (2)負責與社區協調管理,建立定期會商機制;
  
  (3)組織協調相應的小分隊開展疫情上報、預防控制、處置及健康教育;
  
  (4)協調物資保障等;
  
  (5)組織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隊及預備隊定期進行培訓與演練。
  
  2. 領導小組成員
  
  由基層醫療衞生機構黨政一把手任組長,組成人員包括醫務科、預防保健科、藥劑科、後勤、財務部門等負責人。
  
  二、成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隊
  
  1. 工作職責
  
  (1) 出現傳染病疫情時,對突發事件發生地點和患者及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實行醫學檢疫和隔離,協助疾控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取證;
  
  (2) 承擔救治和轉運任務;
  
  (3) 負責每天的信息統計和上報工作。
  
  2. 小分隊成員
  
  由全科醫生、公共衞生醫師、社區護士等6-8人組成。小分隊負責人由機構負責疫情防控的分管領導擔任。
  
  三、成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預備隊
  
  1. 工作職責
  
  與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隊相同,處於人力資源的第二梯隊。
  
  2. 預備隊成員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
  
  四、應急工作制度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及各地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工作部署,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相關的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工作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學習制度、監測預警報告制度、信息化建設制度、定期會商制度、物資與後勤保障制度、培訓制度、團隊協作制度等。
  
  (一)監測預警制度
  
  根據上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工作要求,啟動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防控預警機制。
  
  (二)上報制度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有權利及義務通過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直報系統,向國務院衞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三)物資保障和儲備制度
  
  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應做好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防控物資儲備,並根據相關有效期、限定期進行更新。
  
  1. 日常使用的物資保障
  
  (1) 環境消毒設備:紫外線消毒器、空氣淨化消毒裝置等,並配備在相關醫療區域。
  
  (2) 消殺藥品儲備:含氯製劑、過氧化氫、75%乙醇、免洗手消毒劑等。
  
  (3) 個人防護設備:醫用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乳膠、丁睛)等。
  
  2. 應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及傳染病疫情的物資儲備
  
  除日常使用物資外,需儲備醫用防護服(符合GB-19082標準)、N95(KN95)口罩、防護面屏/面罩、護目鏡、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隔離衣、防水長靴套、一次性手套(乳膠、丁睛)、防水圍裙等至少1個月使用量。
  
  3. 日常工作中的醫療設備保障
  
  醫療救治設備應根據功能定位常規配備搶救車(備社區常規搶救藥品)、心電圖機、心電監護儀、除顫器、簡易呼吸器、開口器、壓舌板,給氧設施、血氧監測儀、血壓計、非接觸式體温監測儀、水銀體温計等,並保證上述設備處於完好及有效使用狀態。
  
  4. 醫療廢棄物處置耗材和設施
  
  黃色醫療廢物垃圾桶、黃色醫療廢物垃圾袋(含紮帶)、利器盒等。
  
  5. 其他物資保障
  
  如一定數量的警示牌、警戒線、車輛等設備設施等。
  
  (四)信息化建設制度
  
  保證傳染病與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直報系統的有效運行,並根據當地信息化建設相關要求,建立完善機構內部傳染病與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處置的信息化系統。
  
  (五)後勤保障制度
  
  1. 室內空氣管理:
  
  (1)每日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進行空氣交換,每日通風2-3次,每次不少於30分鐘;
  
  (2)紫外線燈消毒、化學消毒劑汽(氣)化/霧化消毒適用於無人狀態下;
  
  (3)終末消毒:可使用過氧化氫汽(氣)化/霧化等空氣消毒設備進行空氣消毒。
  
  2. 食堂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障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飲食安全。
  
  3. 污水和醫療廢棄物處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做好污水和醫療廢棄物處理。
  
  (六)培訓與演練制度
  
  詳見下方課程。
  
  (七)與疾控中心和定點醫院的分工協作機制
  
  1. 與疾控中心的分工協作機制
  
  (1)接受疾控中心疫情防控業務指導;
  
  (2)在疾控中心的指導下落實疫情防控的相關工作;
  
  (3)及時按相關要求向疾控中心報告轄區疫情防控情況。
  
  2. 與定點醫院的分工協作機制
  
  (1)及時根據疫情防控相關要求轉介疑似及確診患者;
  
  (2)對定點醫院轉回的康復患者按相關規範進行社區和居家健康管理;
  
  (3)和定點醫院就相關患者建立通暢的會診會商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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