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意識形態”工作細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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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委“意識形態”工作細則材料

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管理權,推動公司系統各級黨組織壓緊壓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省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推薦的黨委“意識形態”工作細則材料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黨委“意識形態”工作細則材料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不動搖,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管理權,推動公司系統各級黨組織壓緊壓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省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根據中央《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和省委實施細則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意識形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應當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照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黨委(黨組)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委(黨組)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黨委(黨組)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部門、單位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査、一同考核。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主要承擔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兩次專題研究意識形態工作。及時向黨中央或者上級黨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方向。

(三)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在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切實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政治鑑別力。

(四)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各類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意識形態陣地主要包括:各類新聞媟體和網絡媒體,各類出版物和文藝作品,各類社科研究機構和思想文化類學術協會等社團,高等學校、中國小、職業學校和民辦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千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各類演藝場所、博物館、陳列館、展覽館等。嚴格落實有關管理規定,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加強對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學術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基金會在境內活動的管理。深入開展“掃黃打非”,嚴厲打擊各種非法出版物,堅決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內滲透。

(五)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牢牢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黨委(黨組)書記應當親自抓,領導、組織互聯網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並舉、方方面面齊動手的制度體制。做大做強網上正面思想奧論,提高網上議題設置能力和輿論引導水平。切實加強網絡信息管控,重點管好具有新聞輿論和社會動員功能的新媒體,規範網上信息傳播秩序,嚴密防範網上意識形態滲透,旗幟鮮明地開展網上輿論鬥爭,深入開展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專項清理行動。

(六)領導、組織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的處置,對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思潮和言論,應當敢抓敢管、敢於亮劍,及時有效地發出聲音,通過黨報黨刊及其所屬網站或者黨內通報旗幟鮮明地表明立場、亮明態度,理直氣壯地加以批駁,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思想輿論鬥爭,不能愛惜“羽毛”,當“開明紳士”。對堅持錯誤思想的意見領袖、網絡“大V”、敏感人物、“異見分子”等重點人物,應當加強教育引導,做好轉化工作。對在境內外各類媒體、互聯網、出版物及講壇論壇等公開場合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非議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部署,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七)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做好知識分子的團結引導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應當注重同社科理論界、新聞出版界、廣播影視界、文學藝術界、教育科技界知識分子交朋友,做好各領域學術帶頭人、領軍人物和新媒體中代表人土的工作。加強對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加強同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的文藝組織、文藝羣體中知識分子的聯繫,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他們與黨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們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

(八)選優配強各級宣傳思想文化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確保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牢牢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手裏,確保宣傳思想文化戰線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堅強有力。對敢抓敢管、敢於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同志,應當公開支持、大膽使用,對不適合、不適應的應當及時作出調整。高度重視城鄉基層宣傳文化千部隊伍建設,切實解決機構編制、人員配備、基本待遇、工作條件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黨委宣傳部門作為各級黨委主管意識形態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指導、組織、協調、督查和抓好落實的職責。主要承擔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是:

(一)根據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擬訂工作計劃,並督促抓好落實。

(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

(三)組織協調對意識形態領域重大間題的處置。針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敏感事件和羣體性事件,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權威信息發佈和與情信報送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論

(四)牽頭建立意識形態工作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

(五)指導和督促檢查意識形態工作。每年對本地區意識形態工作進行一次專題督查,督查結果向同級黨委報告,並報上級黨委宣傳部門。

第六條 各地區應當加強宣傳思想文化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各地區黨委宣傳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兼任,黨委宣傳部門對下級黨委宣傳部部長的任免提出意見。高等學校黨委宣傳部部長擔任黨委常委,不設常委會的擔任黨委委員

第七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由本地區黨委宣傳部門會同組織、統戰、政法、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社科聯等部門,通過隨機抽査、交叉檢查、問卷調查、座談、民主評議、專題彙報等方式,對本地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每半年向上級黨委專題彙報次意識形態工作。各地區黨委宣傳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彙總本地區意識形態工作情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宣傳部門專題彙報。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將本部門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城情況報告,及時報送當地黨委宣傳部,配合做好意識形態專題彙報工作。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全會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各級黨委(黨組)班子成員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九條 各級紀檢機關應當把落實黨中央、上級黨委和同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範圍。

第十條 巡視巡察機構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將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範圍,加強監督檢査。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把意識形態工作情況納入幹部考核,作為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査、進行通報批評,給子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與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委(黨組)書記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

(三)管轄範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四)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五)所屬新聞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六)管轄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和編寫的教材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七)喪失對管轄範圍內報刊、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的;

(八)管轄範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九)管轄範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和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千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課堂教學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千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問責,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黨委宣傳部門可向實施問責的黨委、紀委提出問責建議。對領導班子、領導千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宣傳部承擔。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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