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總結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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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總結範文

xx年1月1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給司法行政機關增加了社區矯正職能,將一部分的刑罰執行權力賦予我們,這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要求我們有更強的責任感和工作熱情。同時,也對政法各單位相互銜接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將相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社區矯正工作情況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等罪犯的刑罰執行權劃歸社區矯正機構,目前社區矯正機構尚屬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部門。為全面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我局牢牢把握社區矯正的非監禁特徵,在監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等方面,切實做好了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我縣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296人,解矯51人,在冊245人,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現象。
1.加強隊伍建設力度。組建了以我局社區矯正機構為執法主體,司法所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民警、專(兼)職檢察聯絡員、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4月28日至29日,專門組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了我縣社區矯正工作水平,促進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有序開展。
2.加強制度規範力度。一是規範了社區矯正工作流程。按規定規範了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調查評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獎懲、解除矯正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區矯正工作制度。我局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矯正人員月彙報、月面談、月走訪、不定期督查、個案矯正、請銷假等制度。即:矯正人員每月到司法所彙報一次思想、活動情況和認罪伏法情況;每月與矯正人員開展一次面對面的思想交流和個別談話;每月到矯正人員家中進行一次走訪調查;不定期到各鄉鎮司法所督查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情況;制定矯正人員個人矯正方案,對重點對象進行結對幫助矯正;外出離開本縣必須經請假批准,回來後彙報外出情況並作登記記錄進行銷假。
3.加強調查評估力度。今年以來,我局進一步加強了與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機關和全國各地有關法院、監所的溝通協調,全面細緻地做好了擬矯正對象的調查評估工作。到今年6月30日共接到縣法院及全國各地監所委託調查評估函202份,已嚴格依程序出具調查評估意見函202份,其中,建議實行社區矯正191人,建議不予實行社區矯正11人.
4.加強日常監管力度。一是嚴格把好銜接關和首次談話關。進一步加強了同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溝通,做好社區矯正人員的銜接工作,定期與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矯正對象的人數和相關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嚴防出現脱管漏管現象。同時,做好了矯正對象首次談話工作,促使他們擺正位置,調整心態,認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嚴格按要求抓好個案矯正工作。根據矯正人員的不同類別不同情況,制定矯正人員個人矯正方案,對重點對象進行結對幫助矯正,重點從思想上、心態上、認罪伏法情況開展面對面結對幫助矯正。例如:今年5月,領導小組組織人員對全縣21個鄉鎮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細緻的督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限時整改意見,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嚴格推行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矯治。今年以來,縣司法局每月堅持開展1次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心理講座。新接收的社區矯正人員,在其接收後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心理測試。對於心理狀況存在不同程度的疾病、心理問題的,為其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制定相應的心理矯治方案,有針對性地進行矯治。四是嚴格按月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和公益勞動。對每名社區矯正人員落實了監管責任人,經常性開展教育培訓、公益勞動等矯正工作,縣鄉兩級共確定了社區矯正人員公益勞動基地22個,每月組織開展1次以上公益勞動。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機關或者罪犯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予以監督、考察,而是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由於社區矯正工作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尚處於試點階段,很多方面尚無成熟的經驗,因此,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1.工作機構不健全。目前,社區矯正的工作機構仍隸屬司法行政部門,其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均難以落實,工作壓力巨大。截止2013年6月底,我縣共有在冊社區矯正對象296人。面對矯正對象的迅速增加,監管難度不斷加大,對擬實行社區矯正人員的社會調查評估和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監管任務繁重,而我縣司法行政幹警人員嚴重不足,我局編制60人,實有幹警38人,缺員22人;司法行政機關人員嚴重不足,很多時候難免出現捉襟見肘、顧此失彼的狀況,影響了工作成效。
2.工作機制未理順。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識上不統一。認為社區矯正是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沒有認識到社區矯正是政法工作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司法的重要內容;新《刑訴法》關於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機關的修改,並不是簡單地將執行機關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社區矯正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分工配合,並充分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公安機關、罪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仍然承擔着重要的職責,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二是相關部門銜接配合機制不完善。在實踐中,我局與縣公、檢、法等政法單位銜接配合順暢;但是,與相關監所以及村(居)社區的銜接配合不理想,如:有的監所不認真核實居住地,造成執行地與居住地不一致,可能導致脱管、漏管;有些監獄委託我們調查時,委託函由罪犯家屬直接帶回,特別是湖南省雁北監獄,都是由罪犯家屬直接帶回;有的執行機關法律文書送達不齊全;對於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執行過程中,如何與公安機關交接,沒有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罪犯,即使違反社區矯正規定,也不能適用收監,其他懲罰措施震懾力不強,影響矯正效果。
3.專業人員緊缺。由於社區服刑人員不同的心理特徵,在悔罪意識、現實表現等方面各有不同,有的癥結存在於心理方面,有的困難集中在生活方面,因此,對每個社區服刑人員必須因人而異,制定有效的矯正方案,做到因人施矯。但是,在這方面,我們缺乏專業技術,可以説是無章可循,尤其是心理矯正方面,幾乎是從零開始。
4.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縣級財政應按照社區矯正對象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的標準預算社區矯正工作經費,按照此標準,我縣2013年應預算該項工作經費20萬元;但是,2013年縣財政預算該項經費只有3萬元,遠遠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5.幫扶救助不到位。社區服刑人員在重返社會後,大都面臨着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困難。在對他們進行管理教育的同時,如何協調相關單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幫扶救助,從穩定他們的生活入手,促進他們悔過自新、融入社會,尚需進一步嘗試和探索。
三、對策和建議
1.組建專門工作機構。儘快組建縣社區矯正工作局或社區矯正中心,隸屬於縣司法局,司法所設立社區矯正工作站。做到機構相對獨立,人員相對固定,職責相對明確,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人員專業化。
2.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儘快出台《刑事訴訟法》配套法律法規,細化社區矯正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
(1)硬化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的職能。一是對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案件的罪犯,明確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收監,並賦予社區矯正機構強制執行的權力。二是判處管制刑的社區矯正對象的獎懲制度中,增加經濟制裁措施。
(2)進一步界定對脱管對象的追逃責任主體及其職能。
(3)建立變更居住地常態化機制。對在本地無正當經濟來源,生活困難,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單位和合法收入的矯正對象,應允許其變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區矯正機構必須依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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