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約制定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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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公約制定工作總結

為深入貫徹落實縣村規民約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鎮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能力,培養良好的村風、民風,加快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幸福新農村,我鎮積極開展村民自治工作,修訂村(居)民公約,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居民公約制定工作總結

一、工作完成情況

我鎮此次村規民約活動共涉及11個村,1個村(社),共計88個經濟社。各村(社)針對實際情況,將學法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愛護環境衞生、維護社會秩序、交通食品衞生安全、地址災害防範、失地羣眾技能培訓等寫入《村(居)民公約》,形成“一村(社)一公約”,增強了適用性。目前,全鎮12個村(社)已全部完成了村(居)民公約的制定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立村規民約新定位。

全鎮統一了思想認識,確立了以修訂村(居)民公約為突破口,完善“兩委領導負總責、依法建章立規矩、協會承做當骨幹、羣眾參與做主人”的基層羣眾自治工作機制,以此全面提升工作水平的總體思路。工作中,形成了三個方面的共識。一是制定完善村規民約是強化基層基礎的有效措施。一些村基層基礎工作不夠紮實,個別村工作上靠鎮包辦,通過修訂完善村規民約,把基礎性工作納入村規民約的主要內容,規範村兩委與羣眾在各項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做到既約官又約民,從而確保村級經常性工作的開展。

(二)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

要求各村(社)充分認識村(居)民公約在實現村(居)民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利用開會、村(社)公開欄、日常入户工作等形式進行廣範宣傳,向村(居)民講解涉及農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村(社)幹部和村(居)民掌握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法制意識,運用法律知識指導、管理、參與村(社)事務。同時,正確認識村(居)民公約的性質和效力,克服過分強調村(居)民自治的偏見,保證村(居)民在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自治。

(三)認真務實,認真聽取羣眾意見解決難題。面對當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一些村幹部為難發愁,束手無策,不同程度地陷入“老辦法不敢用,軟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的困境。“行政管理與羣眾自治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正是解決工作難題、推進各項工作健康發展的有效方法。在加強依法管理的同時,通過修訂完善村規民約,進一步提高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自治水平,充分調動羣眾實行村民自治的自覺性,增強基層抓好民生工作的號召力。

(四)完善和規範村(居)民公約的制定程序

一是調查研究,提出需要規範的內容和解決的問題。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社)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村(居)民羣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社)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確定從哪些方面制定村(居)民公約。二是集中意見,擬定草案。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居)民小組廣泛討論提出意見,並集中上報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村(居)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社)的村(居)民公約,再發給村(居)民徵求意見。並根據徵求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初稿。三是政府審核把關。修改完善後,各村(居)民委員會將村(居)民公約草案提交鎮政府,由政府就是否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問題提出意見形成定稿,並及時向村(居)民代表會議和廣大村(居)民通報。四是提交村(居)民大會審議通過。將鎮政府審核通過的定稿交村(居)民大會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五是公佈實施。村(居)民公約表決通過後,居委會以張貼公示等形式向村(居)民公佈,宣佈其生效日期,並複印成冊,一户一冊免費發放到村(居)民家中。六是備案。通過的村(居)民公約報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五)加強鎮黨委、政府對村(居)民公約制定的指導力度

鎮黨委、政府對制定村(居)民公約的指導,首先是程序上指導、監督,確保所有村(社)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由少數人説了算。其次在內容上進行引導,在村(居)民公約提交村(居)民會議討論、表決前,認真審核所有村(社)的村(居)民公約是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相違背,力求使村(居)民公約的內容既反映羣眾的自主意識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

三、工作成效

首先村(居)民公約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村(居)民的自主參與村(社)事務,主動監督村(社)權利運行,增強了村(居)民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調動了廣大村(居)民參與村(社)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第二,通過大力宣傳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在全社會營造了遵紀守法、愛護公物、文明禮貌、助人為樂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勤儉持家的良好氛圍,提高了村(居)民文明素質;第三,強化了村(居)民環境衞生意識,重點加強村(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安置小區衞生公約的執行和監督,羣眾的自我約束意識不斷增強,有效保障了城鄉環境治理工作的常態化;第四,村(居)民守法意識得到加強,從而促進了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提升了村(社)綜合治理水平。

四、問題建議

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程序不規範,內容不實際。個別居委會未嚴格按程序制定村(居)民公約,部分程序甚至被忽略;公約內容不符合本村(社)實際,照搬他人條款,存在“紙上規約”現象。二是認識存在誤區。一是個別村(社)幹部、村(居)民無限擴大村(居)民公約的效力與作用。二是制定後即束之高閣,在日常工作中沒有貫徹執行。

下一步工作建議:一是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對村(居)民公約內容、典型等宣傳,提高鎮村(社)幹部和廣大羣眾的認識。二是規範完善制定和修改程序。對個別未按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內容不合實際、操作性差的,從實際出發清理整改,成為名符其實的“民約”。三是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備案、考核制度。建立創建評比、定期督查等長效管理機制,增強權威性和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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