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暑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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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暑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調查時間:2012年7月—8月

調查人:淮南師範學院政法系10級法學一班顧冰傑

調查對象: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

調查目的:

1、將所學法學理論應用到法律事務;

2、鍛鍊自己解決法律事務問題的能力;

3、瞭解律師這一行業的行業規範及律師事務所的運作;

調查計劃:

1、熟悉律師事務所的註冊程序、日常運作及各項管理制度;

2、熟悉與律師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律師執業紀律;

3、熟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來源、執業範圍和執業環境;

4、掌握必備的辦公技能;

5、整理卷宗、資料查詢和撰寫法律文書;

6、協助律師接待當事人和組織證據開庭;

7、請實習單位出具實習證明、整理實習記錄和撰寫實習報告

調查方式:

1、接待諮詢人員及當事人;

2、撰寫法律文書,整理卷宗;

3、參加法庭旁聽,撰寫法庭記錄和自己對庭審的看法;

4、撰寫實習週記;

調查內容:實習週記,法庭記錄和實踐中運用的法律知識:

一、實習週記:見不平,鳴心聲

(一)2012年7月2日週一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

週一,第一日去律師事務所,對律所很陌生,既欣喜又恐慌,欣喜的是,自己終於能夠將所學的法律知識得到應用,恐慌的是一切都是未知的。剛到律所,律師很熱情,找了一份卷宗讓我熟悉一下律師的工作。

清晰的記得,那份卷宗四百多頁,搶劫強姦案件,看過之後,頭腦很亂,很多次會在頭腦的角落穿梭;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搶劫強姦、數額巨大、十餘起……搶劫案件多起均發生在縣城最繁華的路段的銀行ATM機附近,而且搶劫時間正是人流最多的時段:他們在ATM機旁,當被害人取款之後,將被害人拖上出租車,帶至偏僻處,實施搶劫。自從看過卷宗之後,每次我經過這些地方都會覺得淒涼,即使周圍熙熙攘攘。《史記》有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如此觀之,所云甚是。

我們周圍太多的冷血圍觀看客,我不知道為什麼兩個被害人被四五個青年拖拽至出租車的這一過程無人出手,那兩個被害人確確實實呼救了啊!我不知道那些出租車司機把被害人和被告人帶到僻靜處的這一過程是否收到內心的煎熬?他們也有子女。之前在一篇文章中看到這樣的語句:“中國經濟的每一次的進步都要以道德的後退作為代價。”法律有時候僅僅只是用來規制那些有心違法犯罪之人,但是法律的作用遠不止於此,以刑罰規制犯罪,之於建設法治無異於杯水車薪,關鍵是要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從青少年做起,讓祖國的花朵真正地能夠有綻放之日。

同情、痛心這個滿是荒唐的世界,不願意看到的,剛一踏上人生的旅途,滿眼看到的盡是苦難。

(二)2012年7月24日週二

上午,我律所三名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為三未成年人搶劫案件的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由於三被告人犯罪時均不滿十八週歲,所以這起案件並未公開審理,但我作為律師事務所的記錄員得以參與到這起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案件大概是這樣的:三被告人於元旦晚上,在學校附近攔住了兩個青少年的去路,對二受害人採取威脅手段帶至偏僻的衚衕,實施搶劫,有人望風,有人搜身,並持械——一根甩棍,搶劫所得僅有人民幣幾十元和一部並不值錢的手機,後三人陸續在四月被捕,今日開庭審理。第一次坐在辯護席的我,略顯不安,向左看是三名被告人,以及他們的監護人,向右看是威嚴的國徽下面的審判人員以及向前看的公訴人。看着三名被告人,呆呆的坐在那裏,三人都是九年級的在校學生,文靜的面孔,眼神裏的慌亂是那樣的明顯,如此幼小的年紀就要面對法庭的審判,我不知道這對他們的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即使未成年犯罪不入檔案,但是這件事對於他們真的可以當做沒發生嗎?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階段,庭審一般程序很快結束。由於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所以與其他開庭審理程序不同的是,增加了一項法庭教育。審判長是一名中年女性,但在法庭教育的程序中,女性的特有的對於孩子的關愛體現了出來:審判長語重心長,態度和緩,循循善誘,對被告人進行説服教育,最終這些孩子得以悔悟。

對於這起案件,我感觸很多,對其中一個被告人印象最為深刻:他是三個被告人中學習成績最好的,也是在校表現最好的,還有村委會出具的表現良好證明,據他所述,他走上這條路,全是因為交友不慎。他是一名留守少年,父母長期外出打工,父親常年患有疾病,由於腰間盤突出背部隆起,腿走路也一瘸一瘸的,母親聽説他出了這樣的事,竟然突發腦溢血,至今仍在醫院。最讓人不齒的是他竟然不知道他的父親的職業以及在外的艱辛,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含辛茹苦的將我們養大,我們何以報答?

未成年人何以走上這樣的道路?類比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出結論:年少輕狂、留守少年、交友不慎這些固然是原因,但我們不能全部歸責於未成年人自己,我們的家庭、教育和社會對此也應負責。假若我們的家庭和睦温馨、父母陪伴在他們的左右,他們也不會走向這樣的道路;假若我們的學校更加盡心盡責、教育方法更加得當,他們也不會走向這樣的道路;假若我們的社會不再冷漠、充滿關愛,他們也不會走向這樣的道路。事情已經發生,再怎麼後悔也是徒勞的,我們應該做的也只有吃一塹長一智,防微杜漸,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

(三)2012年8月9日週四

今天旁聽了兩起案件的審理:上午下午各一起,上午的是在基層法庭開庭審理的一起關於婚約財物糾紛的案件,下午的是中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搶劫案件。

早晨跟隨律師出發,到鄉鎮的基層法庭,一路風塵僕僕。到了法庭已近十點,出乎意料的是,竟然是獨立審判,由於是農村的關於婚約財務的糾紛,所以較為繁瑣,審理過程比較緩慢,審理結束已近午後。由於在開庭前我方證據準備充分,證人證言確屬事實,言辭屬實,所以我方一直處於有利地位。下午的中院審理的案件,三名當地人與兩名淮南人在夜晚持槍、刀和警棍到一村民家搶劫毒品、現金,用槍威脅被害人,並用刀和警棍對被害人毆打,且有一被告人身着警服,犯罪所得較大,情節惡劣,據市檢察院檢察官長達數十分鐘的舉證,觸目驚心。

面對血淋淋的事實,幾乎麻木,刑法每一條實施適用,似乎都要輔以血淋淋的事實、被告人鋃鐺入獄、親人兩行淚、父母無所依和子女無所養,這並不是我們真正要的法治。當前,法律並沒有真正的普及,在我們的周圍尚有許多法盲,他們是不懂法,但是他們有心瞭解法律,但是苦於沒有渠道,這是他們在法律面前望而卻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學習法律同樣人人平等,在求索法律的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以天下為己任,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

二、實踐中運用的法律知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為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共同犯罪

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構成要件:(1)行為人為二人以上;

(2)共同的犯罪行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搶劫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2、構成要件:(1)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人身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搶劫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3、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加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調查結果:

1、對比理論法學與法律實務的區別與聯繫;

2、培養了自己社會適應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和獨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嚴格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積極完成律師交辦工作,並能得到律師認可。

調查體會:

1、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明白了“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用理論知識指導實踐,在實踐中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

2、法律並非解決糾紛與矛盾的真正良藥;

3、樹立了自己從事律師行業的決心。

調查總結:

自2012年7月至8月,我在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實習,經過近兩個月的見習,不僅豐富了我的暑假生活,而且豐富了我的人生閲歷,受益良多。

期間,既有很多年輕律師的關心指導,也有很多年長律師的諄諄教誨。傳道、授業、解惑,他們不僅是良師,更是益友。在這兩個月裏,我結合在校園學習到的理論,在實踐中發現了自己的不足,並決心加以克服,提升自己。

“山不就我,我去就山。”這是伊斯蘭教聖典《古蘭經》中的一句名言,大意是:山雖然離我很遠,但是我也以通過改變自己的位置,去接近山。對於我來説,理想就是山,理想離我確實很遠,但是,只要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不斷地充實提高自己,就能在成功之路上走的更遠。因為,每個人的心好像一扇厚重的城堡之門,沒有外面的鎖,只有裏面的閂,別人在外面怎麼使勁的踹,不如裏面自己輕輕一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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