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事故調查報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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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在進行調查報告的寫作時,都是要有清晰思路的,為了記錄自己參加調查後的感受,一定要認真寫調查報告,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128事故調查報告7篇,供大家參考。

128事故調查報告7篇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1

調查時間:

20xx年x月x日星期18:10

調查人員:

xxx

發展中心:

王xx、鄭xx、劉xx

xxx公司安全部:

劉x

調查內容:

xx車間xxx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

20xx年xx月xx日

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

郭x、申x、黃x

負責人:

車間主任-------申x

安全部負責人------劉x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後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紮後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於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後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x——與傷者搭檔工作,並負責指揮天車

黃x——天車工

郭x的説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於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並碰到了位於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牆撞去,致使位於牆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黃x的説法:

郭x平時幹活比較老實,來的早乾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郭已經將活幹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裏不舒服,和申在幹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幹這個我偏不幹這個,二人幹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於底部的零件上好後又接着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裏覺得下部的工件壓着,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範意識,於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後撤開,於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並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事故發生後,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發生後,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鑑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於員工工傷的鑑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於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於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後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説、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瞭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2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説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説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説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3

**隧道**斜井綜合班工人摔傷安全事故

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單位:中鐵**(集團)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月**日**時**分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至**鐵路客運專線******標段***隧道**斜井綜合

班宿舍處。

事故發生經過:20xx年*月**日,晚上21時50分左右,二號斜井綜合班工人***(男,漢族,19**年**月出生,**省**市**縣小溪鄉**村**組**號,20xx年*月**日來二隊二號斜井綜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門後在離宿舍不遠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濕滑和夜晚路上燈光效果差視野不清晰而導致摔倒,最終使其左胳膊肘關節上部一處部位骨折一處部位骨頭開裂。事故發生後綜合班班長***立即上報二號斜井洞口負責人,由綜合班班長***及時送往***市第三醫院,到達時間為凌晨一點。 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發生後,我隊組成相應事故調查小組,事故調查小組至現場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調查小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和有關人員的調查取證分析;認為本次事故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濕滑和綜合班宿舍夜晚燈光照明不足。

2、間接原因:

(1)、綜合班工人安全意識不足,在下雨天雨水會聚積在路面上

會導致路面濕滑,而綜合班工人並沒有穿戴防滑雨靴。

(2)、綜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沒有設置一些相對應的針對雨天路面濕滑的防護設置。

(3)、勞保用品發放不及時。

事故性質:本次事故屬於責任事故。

事故類型:本次事故認定為輕傷事故,屬於人身傷害事故類型。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公司簽訂的《二0xx年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問責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公司有關規定,通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建議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

1、 對受傷人***的檢查、護理費用、如有隱患後續費用由西成項目部架子二隊與當事人協商解決。

事故防範整改措施:

為了從事故中汲取教訓,提高防範能力,強化現場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對事故的原因調查、現場瞭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範整改措施:

1、加強

2、給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全員配置好全隊的安全教育培訓,舉一反三,防止下次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照明設施,保證夜晚的光線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安全標識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時注意安全的目的。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4

近年來,集團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緊緊圍繞“發展、效益、民生”,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今年1-9月份,11個生產礦井9個單位井下杜絕了破皮傷;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餘地面單位杜絕了崗位工傷。為接受個別單位工傷事故教訓,確保年底安全生產,現就1-9月份各類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如下。

一、工傷事故基本情況

20xx年1-9月份 ,發生工傷24起36名工傷 ,其中井下崗位工傷4起,6人輕傷、4人重傷;地面崗位工傷5起,3人輕傷、2人重傷;病亡3人,井下崗點2人、地面單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傷、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個二級單位,20個工種。

二、1—9月份崗位工傷、交通事故統計圖

由上圖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較集中。根據實際,集團公司採取果斷措施,及時制定下發了加強職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見和相關傳真,把職工交通事故納入安全質量系統考評內容,交通工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職工杜絕了交通工傷事故發生。

井下崗位工傷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檢修期間,發生提升運輸事故造成7受傷,三月份xx礦發生2起提升運輸事故造成2人重傷,9月15日xx公司綜採面發生1名輕傷外,其它月份井下崗點均杜絕了破皮傷。

三、單位交通事故工傷人數統計圖

從(下圖)各單位交通事故工傷統計圖看出,職工交通事故主要發生在西部礦井,xx公司、xx公司較突出。原因是職工居住地點距礦較遠,開車、騎摩托車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發生交通事故,要加強職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四、單位崗位工傷人數統計圖

如圖看出1-9月份15名崗位工傷集中在xx礦。xx……看出地面安全生產和井下安全生產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產單位安全檢查力度,安監局組織人員定期對安全檢查情況抽查並考核。

五、崗位工傷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圖,1-9月份發生的崗位工傷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員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流程管控不嚴不細;職工自主保安意識差,流程管控,標準流程操作有待加強。

六、教訓及措施

1、認真接受事故教訓。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識;廣泛開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傷事故案例,進行認真分析,並編印成冊,下發到每一名職工手中。從事故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的做好各項安全質量工作。

2、抓好特殊時期安全生產。各單位要抓好節假日等特殊時期安全生產工作,專門制定安全管理具體措施,落實調度值班、管理幹部帶班制度,編制特殊時期的安全應急預案。

3、抓好隱患排查治理。按照“隱患排查要認真、整改態度要堅決、隱患治理要徹底”的要求,對各專業排查出的隱患,尤其是系統性的隱患,要落實專人整改。堅持專業查、專項查、專家查和重點查,堅決消除現場安全隱患。

4、提升職工操作技能。強化職工培訓,認真制定四季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方案,深化“機構、師資、教材”三項建設,創新安全培訓模式,課堂到現場,職工走上講台。加強現場流程管理,規範班組“三位一體”履職、工程質量工序流程驗收、工程質量檔案化管理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崗位標準流程操作;持續提升管理幹部的現場管控能力和職工的實踐操作、保安防控能力。

5、加大地面單位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完善地面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加大地面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地面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使集團公司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在地面單位得到有效的推廣應用。持續抓好地面交通安全工作,開展以“關愛生命、遵章駕駛、文明出行”為主題的活動,推廣鐵運處交通安全管理好的做法。

6、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加大安全質量系統考評、日常動態考核、安全質量風險抵押金考核、幹部履職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考評、安全生產誠信考評、“誠信本安人”考評等工作力度,嚴格標準,強化考評,嚴格獎懲,獎不心疼,罰不手軟。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5

1.目的

為做好各類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積極採取各項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文件,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上海大眾汽車(含滬外工廠、上海上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

3.定義

3.1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3.1.2包紮/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3.1.3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後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3.1.4輕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大於1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1.5重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範疇內,並經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3.3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責任

4.1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4.3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4.6工會參與並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後工作。

4.7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5.規定

5.1工傷事故報告

5.1.1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k2部門,涉及人員傷亡的還應報告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1.2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所屬k1/r1部門,所屬部門工會,分工會,msf,mp或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2小時內將工傷快報發送公司msf。

5.1.3事發所屬k1/r1部門、msf、mp、分工會、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後,應分條線直接或逐級電話快報上級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

5.1.4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汽集團安監中心,區安監、公安、檢察、工會等相關部門,並由上汽集團依法上報市局相關行政部門;滬外工廠負責人、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海大眾汽車總部,並依法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5.1.5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部門概況;

(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事故的簡要經過;

(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e)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f)事故控制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

(g)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5.1.6事故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新的情況主要指:

(a)事故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5.1.7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拍攝或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1.8情況緊急的場合,各相關人員均可越級報告。

5.1.9msf收到事故快報後,應根據公司規定或領導要求快報兩辦,並責成督促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2工傷事故現場處理

5.2.1工傷事故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親自或指定人員趕到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標記,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5.2.2工傷事故發生後,事發k2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並做好繼續生產的準備。

5.3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組成:

5.3.1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k2部門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2輕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事發k1/r1部門工會、分工會等相關的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3重傷、死亡事故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滬外工廠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安監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部門應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和公司工會及相關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協助小組。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6

一、 事故發生經過:

在20xx-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鑽孔b部工序員工 康成 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牀剪掉髮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彙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 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 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範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 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 糾正及預防措施:

1、 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後才能上崗開料。

2、 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 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後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鑽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 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 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報告人:黃紅軍

20xx-3-4

128事故調查報告篇7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説,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説,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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