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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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防控應急預案(試行)

1總則

1.1總體目標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狀病毒的防治水平和應對能力,及時、有效地採取各項防控措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病例,控制疫情的傳播、蔓延,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
依法防控,科學應對;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羣防羣控,分級負責。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1.4疫情分級

Ⅰ級:本省範圍內2地市及以上發現本地新型冠狀病毒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在人羣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擴散,屬特別重大疫情。

Ⅱ級: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確診病例5例以上;
或本地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人羣擴散的趨勢,屬重大疫情。

Ⅲ級: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新型冠狀病毒確診病例,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
屬較大疫情。

Ⅳ級:本省範圍內發現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疫情,屬一般疫情。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及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防治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管理

2.1組織機構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衞生機構實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

縣級及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成立由臨牀、流行病學、實驗室檢驗、衞生監督與院內感染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技術專家組。

縣級及以上醫療衞生機構成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置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衞生行政部門指派,負責開展本單位或本地區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農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衞生機構在上級疾控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地區的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

2.2職責分工

2.2.1衞生行政部門職責

(1)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管理本轄區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制定本地新型冠狀病毒應急預案和防控策略,進行社會動員並指導本轄區內做好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
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專業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確定定點收治醫院;
組建專家組診斷、指導治療本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為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開展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
做好應急防控物資儲備
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固定聯絡員制度,形成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防聯控機制。

2.2.2醫療衞生機構職責

(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①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訂本省疫情應急處置技術方案;
評估和預測本省疫情;
參與並指導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及疫情處置;
指導新型冠狀病毒預防控制工作;
負責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監測資料的收集、彙總分析、反饋和上報;
開展技術培訓和健康教育;
開展實驗室檢測工作,並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業務人員的培訓。

②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地(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監測資料的收集、彙總分析、反饋和上報,指導地市、縣市區新型冠狀病毒預防控制和監測工作,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及疫情處置,做好技術培訓和健康教育,在條件具備時開展實驗室檢測工作並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負責縣(市、區)業務人員的培訓。

③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轄區新型冠狀病毒預防控制及監測工作,負責當地疫情及監測資料的收集、彙總分析、上報,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和醫學觀察,相關標本的採集和運送,指導做好消毒工作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開展專業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負責鄉村衞生人員的培訓。

(2)醫療機構職責

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負責新型冠狀病毒醫學觀察病例、疑似病例的篩查與報告,負責病人的診斷、轉運、隔離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標本採集工作,負責本機構內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鄉鎮(村)和社區衞生機構以及其它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發熱、咳嗽、呼吸急促和呼吸困難等急性重症呼吸道感染症狀表現的病例,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

(3)衞生監督機構職責

負責對本轄區醫療衞生機構的預檢分診、消毒、疫情報告及預防控制等工作的衞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病例診斷和疫情發佈

3.1病例診斷

省內首例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由衞生部專家組診斷確認,此後發生的病例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診斷確認,同時上報衞生部。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例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派出專家組進行調查和會診,並向衞生部報告。

省專家組根據病例的流行病學史、臨牀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診療方案》(2012年第1版)進行診斷或排除。

省疾病控制中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病例實驗室檢測工作;
各地(市)級疾控中心在具備條件想情況下開展本轄區的實驗室檢測工作,需要複核時送省疾控中心檢測。

省疾病控制中心檢測出的所有陽性標本全部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複核檢測。

3.2疫情公佈與通報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經衞生部授權後,負責向社會發布本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信息。

4應急處置

各地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4.1本省尚未發現疑似或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疫情,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密切關注國內外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動態,做好疫情預測預警,開展疫情風險評估。

(2)做好各項技術及物資準備。

(3)開展常規疫情、新型冠狀病毒、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監測。

(4)醫療機構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篩查工作。

(5)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知識的健康教育,提高公眾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知識水平。

4.2本地發現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疫情,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和樣品採集工作。

(2)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應急監測工作,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病例的地市實行疫情日/零報告制度。

(3)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4)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點內人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工作。

(5)醫療機構要做好病人接診、救治、醫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

(6)做好疫情調查處理等人員的個人防護。

(7)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均設立統一的12320諮詢熱線電話或專線電話,24小時解答羣眾有關流感防治的諮詢、舉報和投訴。

4.3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新型冠狀病毒確診病例,且未出現本地感染病例,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應急監測,全省實行新型冠狀病毒病例零報告制度。

(2)按照中國疾控中心制定下發的《新型冠狀病毒預防控制技術指南》迅速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間的相互關聯。

(3)按照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和處理原則,確定密切接觸者,並做好醫學觀察。

(4)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點內人居住和聚集場所的消毒處理工作。

(5)醫療機構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病例隔離、救治和醫院內感染控制工作,並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的主動搜索、標本採集等工作。

(6)加強疫情調查處理、醫療救治、實驗室檢測等醫務人員的個人防護。

(7)及時向本地區有關部門和鄰近省(區、市)衞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8)進一步加強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衞生意識和個人防護意識,減少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的危險性,做好公眾心理疏導工作,避免出現社會恐慌。

4.4本省範圍內發現輸入性確診病例5例以上;
或本地發現新型冠狀病毒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人羣擴散的趨勢,由疫情發生地地(市)新型冠狀病毒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開展防控工作。結合疫情發展趨勢,加強學校、農村、建築工地、車站及公共場所等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羣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取消婚喪嫁娶宴請活動,禁止集市、廟會等羣體性聚集活動。學校落實師生、員工晨檢制度,加強防治知識宣傳,保持校舍良好通風,定期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當地新型冠狀病毒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可採取停課措施。影劇院、歌舞廳、網吧等娛樂場所要堅持嚴格消毒制度,必要時責令停業。交通、鐵路、民航實行健康申報和檢疫制度,發現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時,採取就近就地隔離觀察、治療。相鄰市(地)要及時溝通信息,嚴密監測。省有關部門應給予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支持。

4.5本省範圍內2市及以上發現本地新型冠狀病毒的實驗室確診病例,並出現疫情在人羣擴散,採取以下措施:

各地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流行情況,向當地政府提出建議實施疫區封鎖、交通檢疫、停產、停業、停課等措施。

5保障措施

5.1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消毒處理和實驗室檢驗的能力;加強對醫務人員新型冠狀病毒防治知識的培訓,要求所有醫療衞生人員都要掌握新型冠狀病毒診療、預防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知識,提高基層醫務人員早期發現病人的意識、能力和診療水平。

5.2完善檢測網絡,提高檢測能力

省疾病控制中心建立省級新型冠狀病毒檢測實驗室,各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實驗室。新型冠狀病毒檢測實驗室應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備專人負責,並選擇責任心強、技術水平高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檢測工作。

5.3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5.3.1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科研機構要完善有關生物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5.3.2開展新型冠狀病毒病毒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必須符合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2)》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規定開展工作。在應急狀態下,省衞生廳臨時指定合格的實驗室開展相關檢測。

5.3.3各醫療衞生機構要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5.4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對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和指導,特別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導和檢查,督查應急預案制定、業務培訓、技術演練、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傳染病預檢分診及疫情現場控制等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5.5做好物質儲備,保障經費支持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合理安排疾病預防控制和衞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包括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藥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症治療藥品、消殺藥械、檢測試劑等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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