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工作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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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強化自身監督,既是檢察改革的自覺選擇,也是因為“監督者由誰監督”的質疑助推了改革的進程。回顧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三十餘年的歷史,正是沿着“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高素質的隊伍建設”的路徑一路走來。如今,強化自身監督不僅成為媒體的高頻詞,更已成為廣大檢察人內化於心的實際行動。

關於人民檢察院工作心得體會

強化自身監督,一個永不輕忽
的課題。三十多年來,檢察機關圍繞這一課題,從檢察權的科學配置,從強化檢察權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從檢察隊伍的公正廉潔執法四條清晰路徑,不斷改革,不斷探索,不斷完善。

圍繞檢察權科學配置:從恢復重建初期自偵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原二廳一個部門履行,發展為經濟檢察和法紀檢察兩個職能機構;從肇始於廣東的第一個反貪污賄賂局,拉開了反貪污賄賂和反瀆職侵權工作專門化的先河,逐步發展為現在的反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同時,自偵權也曾經歷了各職能部門分散行使到統一紮口的迴歸,實現了偵查權按照有限原則從過度膨脹到適度規範使用的理性迴歸;從原來一個部門行使刑事檢察權,逐步發展成為現在的偵查監督和公訴兩個部門;從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在各省級院相應成立了公訴二處……這種職能和機構的不斷調整、不斷整合,才形成了今天相對成熟、完善的檢察權配置體系。

圍繞強化檢察權的自身監督制約:重點加強了自偵權的自身監督制約,實現了自偵案件的自偵、自捕、自訴到偵查和捕、訴的分離,再到捕和訴的分離;圍繞自偵案件的線索管理,立案、撤案、不訴等,實行上報一級備案審查制度,及至近來大力推行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和批捕權上提一級;為實現案件辦理與案件管理的分離,很多檢察機關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專司針對各職能部門辦理案件的全程監督;繼扣押凍結款物檢查活動之後,最高檢又頒佈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執法辦案相互制約機制,推行了“一案三卡”和案件回訪制度,並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流程管理和動態控制,建立健全執法檔案制度,嚴格落實執法辦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舉措步子不可謂不大,力度不可謂不強。

圍繞強化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從1989年最高檢推行了特約檢察員制度至今,市(分)院以上檢察機關早已普遍建立這一制度;從1999年推行檢務公開改革舉措開始,“陽光檢務”已成為各級檢察機關工作的自覺選擇,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首次“檢察開放日”活動;在全國推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工作,加強了對自偵案件“三類案件”“五種情形”的剛性監督;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主動接受人大監督,主動報告工作、徵求意見,加強了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專門制定了有關規定。當下,檢察機關更加註重了以網絡輿情為代表的社會監督,並以此探索接受外部監督的制度化、常態化渠道,更加自覺地接受外部監督。

圍繞強化檢察隊伍的公正廉潔執法:自從上世紀80年代末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設置紀檢組、監察室以來,圍繞履行職責、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相繼制定頒佈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無論是讓全體檢察人記憶猶新的“九條卡死”規定、“檢察人員八要八不準”,還是如今正在開展的“恪守檢察官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目的都是促進隊伍的公正廉潔。更為可喜的是,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已從過去的“一事一抓”的專項治理,發展成瞭如檢務督察制度、巡視制度、宣誓制度等具有制度創新意義的執法規範化建設機制,夯實了公正廉潔執法基礎。

回顧歷史,我們發現,檢察機關始終不忘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的天然使命,亦從未停止過探索的腳步。

不久前,曹建明檢察長在十一屆檢察理論研討年會上指出,“要着眼於強化自身監督,認真研究如何完善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在福建海南調研時又再次要求,要“始終堅持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新的歷史起點預示着新的歷史使命。面對人民羣眾對司法公信力的考問,面對屢查不禁的司法腐敗個案,面對佘祥林、趙作海等冤錯案,如何有效地“制約法官權力,控制警察活動”,如何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迫切需要我們在強化自身監督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堅定、做得更加徹底。在強化自身監督的理念更新、路徑選擇、制度設計上,檢察機關還有更長的路要走,還有更多的方面有待改進,還有更多的機制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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