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宣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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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為了依法科學有序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全省生產和生活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疫情防控工作,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羣防羣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實施分區分類防控,突出重點、因地施策,實行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確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資保障、市場供應、企業復工復產等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控新型肺炎疫情宣傳語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組等防控網絡,形成跨部門、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羣防羣控措施,實行網格化管理。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嚴防輸入、輸出和擴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州、縣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羣防羣治力量,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衞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規定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轄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羣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從所在地鄉鎮、街道、居住小區和公共場所疫情防控責任單位的管理要求;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時,自覺佩戴口罩;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信息,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患者救治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有針對性地制定和落實應急保障方案,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的生產服務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確保受贈財物全部及時用於疫情防控。

六、全社會應當共同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嚴密防範疫情防控期間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對實施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依法從嚴處理。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和保障工作,加強現場處置,全力以赴救治患者,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應當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拓展“天府通辦”服務內容,積極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工作、生產和教學後疫情防控。

十、各類企業應當在落實防控措施的基礎上,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和企業自身實際,採取嚴密的防護措施,在確保人員安全健康前提下,靈活安排復工復產。

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產品技術和安全標準,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十一、進一步強化農村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挖掘農村本土醫療資源,整合鄉鎮衞生院、村醫務室等醫療力量,加強農村醫療衞生服務和防疫宣傳,開展出省務工和返崗農民工行前健康檢測,落實農村疫情防控措施。

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疫情醫療廢物,防止疫情傳播。

十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按照法定內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確報告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報告,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經驗,迴應社會關切,引導公眾理性面對疫情,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依規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有權舉報違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有關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十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廣泛聽取羣眾意見,及時迴應羣眾呼聲和訴求,主動排查、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平安和諧穩定。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六、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借疫情聚眾鬧事、拒絕接受檢驗檢疫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假售假等違法行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十七、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惡意傳播疫病等行為的,應當依法嚴格採取措施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羣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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