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汽車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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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汽車合同8篇

買賣汽車合同篇1

甲方(銷售方)___________

乙方(買受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車輛基本情況

國產/進口:_______自排/手排: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品牌型號:_________

產地:___________生產者名稱:__________

車身顏色:_________內飾顏色:__________

出廠時間:_____________排量:________

尾氣排放標準:__________外廓尺寸:__________

核定載客:___________核定載重: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第二條關於車輛配置的約定

_____________.

第三條質量標準

車輛的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出廠時的國家標準且不低於生產者出廠檢驗標準,並能依法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機動車註冊登記。

第四條價款

車輛價格每台_____元,大寫_____.

數量______台,總計_____元,大寫_____.

乙方如委託甲方代為拍牌、代辦保險、代付購置税及車船税、代為驗車與辦理上牌手續等服務,雙方應在補充協議中予以約定。

第五條支付方式

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__種方式支付車輛價款:

1、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_____元,大寫_____.

2、簽署本合同時,首付全部車價款的______%,即____元,大寫____;餘款_____元,大寫____,於_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

3、其他_______.

乙方應當將價款付至甲方的財務部門或甲方指定的賬號,不得將價款直接付給甲方的銷售人員。

第六條交付與驗收

1、□甲方送車;□乙方自提;□其他。

2、交車地點:_______.

3、交車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4、交車時里程錶顯示數應當小於_____公里。

5、車輛交付時應當場查驗,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型號規格、外觀、輪胎、內飾、配置、備件、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確認,雙方應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詳見本合同附件)如發現表面瑕疵,乙方應當場向甲方提出,並在《車輛驗收交接書》上作詳細記錄。

6、甲方向乙方交付車輛且雙方簽署《車輛驗收交接書》,即為車輛正式交付。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對其所出售的車輛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或“三包”責任。

2、甲方出售車輛屬於事故車、有維修記錄車、處理品車、改裝車、“三包”退換車及生產日期超過____年以上的庫存車,應當事先向乙方作出書面説明。

3、甲方不得承諾能夠直接辦理汽車消費貸款業務。

4、甲方的蓋章名稱與本合同、發票上的名稱應當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應當在訂立本合同前書面告知乙方。

5、乙方簽訂合同,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6、雙方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條違約責任與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車輛的,應每天按車輛價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車輛超過______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車輛價款的,應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價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____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原因未通過銀行貸款審核並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的原因,銀行無法辦理貸款並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日內全額退還乙方已付款項,如不按時退還,應當以乙方已付款項為基數按每天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交付汽車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低於生產者出廠檢驗標準的,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條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車輛驗收交接書、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車輛驗收交接書

補充協議

(此頁為簽署頁)

買賣汽車合同篇2

出賣人(甲方): 簽訂地點:

買受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配件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汽車配件買賣合同。

第一條 標的、品牌、規格、數量、價款:

生產

廠家 標的

名稱 商標

品牌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備註

合計人民幣

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另續)

第二條 質量標準: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雙

方可約定選擇其中一項標準)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四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

雙方對汽車配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的,通過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判定依據;需要進行鑑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車配件檢驗機構出據的鑑定意見為準;鑑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鑑定無法明確責任的,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五條 定金(可選項)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車配件總額的 %(此比例不得超過總額的20%)作為定金,甲方交貨後定金抵作貨款。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無權要求反還定金;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應雙倍反還定金。

第六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時向甲方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

乙方選擇按下列第 種方式,如期足額將汽車配件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合同範本《汽車配件買賣合同》。

2、分期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七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八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 所有。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檢驗約定

(一)檢驗標準: ;

(二)檢驗方法、地點及期限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汽車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交付配件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支付的汽車配件款項,乙方還可繼續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或適用定金條款。

2、甲方明知配件嚴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詐方式銷售汽車配件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或退貨,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配件貨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乙方應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如數將汽車配件退回甲方,甲方還可繼續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得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事人雙方申請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 賣 人

出賣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 受 人

買受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製單位:

買賣汽車合同篇3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經協商後共同簽訂,並自願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執行.

第一條 購買車型

l買方同意購買、並且賣方同意出售其銷售的汽車。

2本合同買賣的汽車為:

車輛型號:紅巖牌貨車 車身顏色:黃色 數量:1 發動機號:1611l246173 車架號:lzff25n48bd233565

第二條 購買的價款及支付方式

l買方同意以人民幣 貳拾肆萬捌仟 元正( 248000.00)作為購車款購買合同1.1條所列的汽車。

2賣方同意按照本合同2.1條的價格,將本合同1.2條所列的汽車出售給買方. 3支付方式:買方一次性付清給賣方。

4本合同購車款不捨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車輛上牌費用以及國家應徵收的費用(車輛購置費、落户雜費及車輛保險費等).

5 過户費用由買方負責,賣方提供所有車輛證件。

第三條 汽車的交付

1賣方在簽字後向買方交付本合同1.2條所列汽車.

2 雙方簽字買方付款後,該車輛所出現的任何事故責任與賣方無關,由買方自己承擔。

第四條 保證和承諾

l賣方保證向買方出售的汽車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合格產品.

2賣方保證向買方出售的汽車是經國家批准且是在《公告》內的產品

3賣方保證向買方出售車輛的基本技術性能情況符合生產企業提供的該車技術性能情況. 4買方保證是所購買汽車和最終用户,買方不以任何商業目的的對所購買汽車進行展示和或任何害賣方品牌形象的活動及行為.

5買賣雙方明確瞭解汽車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時速及其他具體數據只被視為近似值.

第五條 汽車的驗收及使用、保養

1賣方向買方交付汽車時,同時交付該車的:

a銷售發票 b使用説明書 c維護保養手冊 d隨車工具

2買方接收汽車時須對所購車輛的基本功能、外觀及有關證件、手續是否齊全進行認真檢查,並簽署驗收汽車確認書。買方簽署驗收汽車確認書後,即視為賣方交付的本合同1.2條所列汽車之質量和數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3買方接收汽車後,須認真閲讀“汽車使用維護説明書”,並按“汽車使用維護説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保養汽車,按期到指定服務站進行保養、維修,若因買方未能按“汽車使用維護説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保養汽車或保養、維修不當所產生的問題,由買方自行承擔責任。

4買方接收汽車後,享有按生產廠“汽車使用維護説明書”中所列的免費保養項目進行免費保養、在質量擔保期及質量擔保範圍內進行索賠的權利。

5賣方服務站有為買方所購車輛提供生產廠規定範圍內的免費保養、質量索賠、技術諮詢及保養、維修服務的義務。

第六條 特別約定

l買賣雙方申明,雙方對合同的所有條款內容均已經經過認真仔細的閲讀並已理解了這些條款的含義,保證履行。有關本合同買賣的汽車的任何廣告、宣傳單、推介資料和或其他媒體形式的信息僅供買方參考。

2買方未按舍同第二條的約定向賣方付清購車款前,則本合同1.2和所列汽車的所有權仍屬賣方。

3買方提取合同車輛之時起,對合同車輛將承擔全部風險.包括因不當使用合同車輛而造成的損壞或損害。

4由於賣方出售的汽車運輸距離遙遠,則賣方因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廠調整車型、生產計劃和或天氣、道路情況等原因和或因素造成的買方交付汽車延誤的,買方對此表示理解;買方因此而要求退訂的,賣方承擔買方訂金同期銀行利息。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買方和賣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倘若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附則

補充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買方和賣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汽車合同篇4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汽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後記汽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餘款 元(中期款)於申請過户的同時支付。

(3)餘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 至 止,每月 日前支付 元,乙方應於過户時,將相當於上述期滿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户與交付手續:

第二條第(3)項的支票於過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 辦理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乙方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中任何一期的付款,則必須將餘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 甲方須保證後記汽車並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及於交付日後三個月以內,往後即概不負責。

第七條 後記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價金,並負連帶清償責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保證人(丙方):

附:

汽車的標示:牌照號碼:

顏 色:

型 號:

引擎號碼:

買賣汽車合同篇5

合同編號:

甲方(出賣人)

住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託代理人: 電話:

乙方(買受人)

國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郵編:

聯繫電話:

證件類型:身份證□ 居住證□ 護照□ 永久居留證□ 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汽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

汽車品牌及型號規格:

生產國別或生產地:

生產廠名稱:

首選顏色: 次選顏色:

第二條 數量與價款

車輛單價: 元,大寫 .

數量: 台。

購車總價: 元,大寫 .

運費 元,由 方承擔。

出庫費 元,由 方承擔。

車輛交付後,乙方如需委託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務的,雙方應另籤委託服務備忘錄(見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關費用和支付勞務報酬。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並按該方式所定時間如期足額將車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車輛抵押貸款方式:

2.1 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全部車價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乙方可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支付部分或全部餘款。但以下情況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與銀行辦妥有關抵押貸款事宜(以銀行實際發放貸款為準)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規定時間內足額辦出貸款,且餘額未按時自行補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車輛交付時,定金可以抵作車價款。

第四條 質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汽車產品標準或行業標準,並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符合安全駕駛和説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車輛落籍地政府關於尾氣排放的標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公佈、備案的汽車產品目錄上的產品或合法進口的產品,並能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測,可以上牌行駛的汽車。

第五條 交車時間與地點、交付及驗收方式

1.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2.提車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車上門 □

3.交車地點:

4.交車時里程錶記錄小於:(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錶記錄均不包含委託上牌發生的公里數。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 銷售發票。

(2) (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 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 車輛使用説明書或用户使用手冊。

(5) 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6.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車及隨車文件,雙方簽署車輛交接書(見附件二),即為該車輛正式交付。

8.車輛正式交付之時起,該車輛的所有權和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 關於定金

1.雙方約定: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

2.乙方不能按約支付車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能按約交付約定車輛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 雙方特別約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於全部車價款的10%(進口車輛、特種車輛為20%,下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亦有權將此項違約金款在乙方已付車價款中直接扣除,餘款在合同終止後十日內退還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約定的車輛,乙方有權按已支付的車價款依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要求甲方償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內,按相當於全部車價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在合同終止後十日內連同乙方已繳付的車價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對上述違約事項,雙方有定金約定的,一方違約時,對方既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選擇其一。

4.因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乙方無法上牌照,乙方有權退車。

5.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應在10日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6.乙方使用汽車前應仔細閲讀説明書或用户使用手冊。如屬乙方使用、保養不當或擅自改裝、裝潢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無權索賠。

7.乙方所購汽車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應當到甲方或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內經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車輛的安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仍達不到出廠檢驗標準的,或者在60日內(國內無庫存的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不計在內,下同)未能修復,甲方應當負責換車或退車還款(扣除折舊)

8.保修期中,乙方所購車輛出現質量故障,在30日內未能修復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車輛價款的1‰的標準賠償乙方因延誤使用該車輛造成的損失。

9.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認定或生產廠自認,乙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製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如甲方無過錯,乙方有權向生產廠主張賠償,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若甲方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時,應該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車不符合説明書中表明的質量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無償修復或補償損失或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11.乙方所購車輛如屬生產廠公佈的汽車召回範圍,乙方應當按照生產廠公佈的具體要求辦理交涉。

12.違約金、賠償金應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銀行遲延付款的規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請求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或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持調解。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選定下面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1.雙方前列地址、電話若有改變,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2.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及附件中的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有矛盾時,以手寫文字為準。

第十一條 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合同

一、委託服務備忘錄

二、車輛交接書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汽車合同篇6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20xx年4月27日 至20xx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20xx年8月。

行駛公里數:25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 )客運、( /)貨運、(是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11萬元;大寫 十一萬元整 。

買方應於20xx年9月 1 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後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並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户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擔方式為: 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税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税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

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相關的合同範本·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車位車庫買賣合同·鋼材買賣合同·木材買賣合同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章) 買方(章):

地址:

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協議

甲方(賣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監管方):____________房地產展銷服務有限公司

為保證二手房交易資金安全,丙方受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委託提供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協商,就辦理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買賣的房屋位於______新區______路_____弄______號______室,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產權號:______,______交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所示資金監管期限從乙方第一筆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之日起至______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完成該房地產轉移登記,甲方收到全額監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產權證之日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委託丙方監管購房款為

(1)一次性全額付清(2)全額分期付清(3)首付款加貸款(4)部分款:______元

第四條 根據甲、乙雙方相關協議,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分______次,將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______市______支行帳號______,具體付款方式、金額、期限如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後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後_____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後____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銀行帳號存入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大寫)

第五條 付款方式經三方協商,按下列第________款處理,甲乙雙方所簽訂《買賣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一)丙方應在乙方全額監管房款劃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且丙方收到《______市______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收件收據》所示受理日期後第_____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應從交易中心收到補件之日起計算),通知甲、乙雙方雙方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甲方全額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如遇雙休日及國定假日順延)

(二)甲、乙雙方約定,上述監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項作為交房尾款,具體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辦妥物業交接手續出具書面意見後,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

(三)甲、乙雙方自辦貸款,則本協議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額監管款項到帳後第______日(以銀行到帳憑證所示日期為準)由監管方通知甲、乙雙方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甲方全額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丙方按本協議約定書面通知甲、乙雙方後,甲、乙雙方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同時到場至丙方處領取監管房款及乙方產權證;如逾期不領,丙方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乙雙方,通知發出七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無法同時至丙方處同時領取,丙方視作甲方或一方自動放棄權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單方發放監管房款或產權證。

第七條 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過程中,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核,因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辦理轉讓交易過户登記,不予登記書一經作出,丙方通知甲、乙雙方,並於不予登記書作出______日內向乙方退還已收房款,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八條 若甲乙雙方於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本協議,但因故終止該房地產交易,或由甲、乙雙方所籤《買賣合同》引起的糾紛造成交易登記終止。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九條 丙方實行房款監管後,不能對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對該房地產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產權利的裁定、決定。如發生丙方所監管房款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因非為丙方原因而依法凍結造成丙方不能將監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條 丙方對房款的監管不意味着對乙方付款義務承擔保證責任;丙方對房地產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與房地產買賣合同有關的任何問題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甲、乙雙方在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過程中發生與本協議無關的任何爭議均應由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若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監管方未能及時完成本協議委託事項,則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約定負相關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因甲、乙雙方不按本協議中規定的程序辦理而造成的後果,由違約方承擔責任。本協議自然終止,已收監管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監管費用為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元。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如委託丙方辦理貸款、產證等其他事宜,具體見附頁。

第十四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協議經三方簽字、蓋章後並由乙方按協議約定將監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銀行帳號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三方另行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經甲方收到全額監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產權證後,自行失效。

甲方/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方(蓋章):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汽車合同篇7

隨着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汽車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車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當事人因為未辦理汽車登記過户手續而主張合同無效,有些因為未到汽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主張無效。在審判實踐中,由於受傳統審判觀念影響,法官在審理此類糾紛中,對同一類型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有些法院認定無效,有些法院則認定有效。因此,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依據、特徵

對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進行探討,必須掌握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及它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2、買賣合同是賣方轉移財產所有權,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5、買賣合同多是諾成合同;6、買賣合同是要因合同;7、買賣合同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能否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行。”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須向機動車交易中心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屬於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成交發票、

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税‘税訖’標誌、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或有舊機動車經營權企業的交易憑證予以驗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户手續。”據此,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法院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條規定到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汽車交易,因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有些法院則以汽車交易的雙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車輛轉籍過户手續而認定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於20xx年11月20日與被告馮彬達成汽車口頭買賣協議,由馮彬將其向王忠羣處購買的瓊c02034號小型攔板汽車出賣給李春桂,價款16500元。協議達成後,馮彬將該車及該車的有關證件交給李春桂,李春桂於次日向馮彬支付完購車款。雙方對養路費的繳納未進行約定,也未辦理該車的轉籍過户手續。爾後李春桂將該車開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規費徵稽所以該車從20xx年2月至今拖欠養路費為由扣押,並作出罰款的處罰。李春桂交納6000元罰款和40元停車費後將該車領回,並找馮彬協商退車未果,雙方因此引起糾紛。李春桂以馮彬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將該車退回馮彬,馮彬退還購車款16500元及賠償經濟損失605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馮彬辯稱,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口頭協議後,李春桂已支付購車款和接受車輛及該車證件,買賣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隱瞞該車欠大額路租實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李春桂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瓊c02034號攔板小貨車,雖然該車來源合法,證件齊全,但是雙方未按國家關於舊汽車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納税及辦理有關過户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該車的買賣是無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車退款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

八條第五項、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李春桂與被告馮彬的汽車買賣無效;二、原告應在判決書生效後十天內將瓊c02034號小型攔板貨車退還給被告,同時被告也應退還原告購車款16500元;三、原告用車受罰6000元及停車費40元,由原告自負。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春桂與上訴人馮彬口頭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雖然雙方未辦理登記過户手續,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是機動車買賣行為生效的必然條件,車輛登記只是一種管理手段。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車從交付給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春桂。原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20xx)瓊海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春桂與馮彬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三、馮彬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6040元給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協商小貨車的買賣事宜,由朱海林將其自己的一輛欄板躍進nj1026d小型載貨汽車,車輛行駛證號為瓊d30594,出賣給潘世海。雙方約定,車價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寫下欠條一張,其欠條載明:“欠購車款捌仟元(¥8000)定於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時付可按車價款壹倍處罰。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寫下欠條交朱海林後,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車開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條時間向朱海林支付購車款8000元,朱海林也沒有將該車的相關證件交付給潘世海,雙方因此引起糾

紛。朱海林於20xx年3月17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並承擔車旅費100元。潘世海辯稱,其本人已於20xx年10月12日將4000元支付給朱海林,按雙方的約定,朱海林應辦理好產權轉讓登記手續,而朱海林沒有辦理,因此,雙方的口頭協議沒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並請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一審中,潘世海提出反訴,要求朱海林雙倍返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朱海林支付為該車修理所付出的費用2420元。原審法院通知其繳交反訴費,但在法定期間內,潘世海未向原審法院繳交反訴費,原審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動撤回反訴處理。一審中,朱海林對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二審另查明,朱海林於20xx年3月間購買該車,總價款為35200元。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該車使用年限為8年。按使用8年計算,該車每天折舊費為12.0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是舊小貨車,根據國務院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舊機動車流通涉及車輛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的規定,原告所賣的舊貨車,必須要在經過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方可進行交易,否則應視為交易無效。因此,原告擅自將自己的舊小貨車賣給被告,其行為違反了《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故應視為買賣無效。對無效買賣所得的財產,應互相返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購車款16000元和車旅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於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原告的這一事實,由於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場證人張桂銘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根據雙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度,被告有證人出庭作證,因此,被告主張的可信度大於原告否認的可信度。對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認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參照貿易部發布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朱海林與被告潘世海的舊車買賣無效;二、被告潘世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

日內返還瓊d30594號小貨車給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4000元給被告潘世海;三、駁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朱海林與被上訴人潘世海於20xx年8月26日達成口頭買賣汽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協議。協議約定後,上訴人將車輛交付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支付車款,其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上訴人將該車交付被上訴人,沒有將該車相關的證件交給被上訴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正常的進行營運,上訴人的行為也應視為違約行為,也應承擔違約責任。鑑於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上訴人的違約責任,因此,上訴人的違約責任應視為與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相等。本案中,雙方均未完全履行協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該車退回,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故雙方約定的口頭協議可予以解除。由於被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車款支付上訴人,也不及時將車退回上訴人,致使該車由被上訴人佔用長達一年,因此,被上訴人應支付該車的折舊費給上訴人,其折舊費按每天12.05元計算,上訴人主張支付時間從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計239天,計2880元。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用車款沒有證據,不予認定。其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失費20xx元,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原審判決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主張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給上訴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上訴人雙倍退還定金8000元,並要求補償購買維修汽車配件費用2420元,由於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未按規定時間交納反訴費,一審已裁定按其自動撤回反訴處理,被上訴人現主張沒有理由。原審判決根據國務院貿易部頒佈的《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雙方的舊車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是屬於部門的規章,並不是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依據,應予糾正。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已支付4000元購車款,並判決由上訴人返還,其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

買賣汽車合同篇8

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及車型:

行駛公里數: 公里(車輛路碼表顯示數)

車輛使用性質:家庭自用非營運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 元;大寫 元整 。

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自驗收、審驗無誤後買方應以現金的方式當即向賣方支付全部車款。

買方應在收到車後 日內辦理完畢該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全部由買方負擔。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買方應在收車後 日內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5.車輛交付後,交付車的時間為: 年 月 日 時 分 因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包括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相關罰款等全部所有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 買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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