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品買賣合同

來源:巧巧簡歷站 1.61W

需方(甲方):

工藝品買賣合同

供方(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銷售產品數量及款項:

二、交易方式為:甲方於合同簽訂後__日內(即 月 日前),預付全部貨款

的 %作為訂金給乙方,即人民幣元,其餘 的貨款,即人民幣元,甲方於發貨前(即月日前)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貨款後於月日將貨發出;乙方遲發貨1日(24小時)將付全部貨款的 %作為罰金給甲方。乙方並不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間接損失。但因甲方付款等其它原因造成的發貨延遲,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貨物如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乙方有義務幫助甲方調換相同貨物,運輸等相

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確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調換相同質量合格的貨物給甲方,運輸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但乙方不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其它間接損失。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如需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

協商同意,另立協議方可有效。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任何一方違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向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交易完成錢貨兩訖日止。 甲方: 法人代表: 代 表:(簽字) 電話(傳真): 乙方: 法人代表: 代 表:(簽字) 電話(傳真):

名 稱: 開 户賬行: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