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版私人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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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版私人購房合同

標準版私人購房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中文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認為,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_____________房產預售、預購事宜所訂立的編號為___________號的《________________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存在未盡事宜,故雙方依據該合同
第十八條之規定,於該合同訂立的同時,就該合同之未盡事宜經充分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補充協議。  
第一條 該合同中所述的房價款(亦即購房價款)、定金及違約金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若以港元支付,則按支付當日的.美元的換率計算。  
第二條 甲方有權用其他質量、價格相當的材料和設備替代合同附件三所列之內容。  
第三條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該合同之規定終止該合同,沒收乙方已交納的定金;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根據合同之規定支付違約金,有權從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中扣除該違約金,餘款退還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購房價款不足以支付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乙方還須就超過部分向甲方進行賠償。  
第四條 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向乙方發出房產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即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使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日期相應延遲交付而不承擔延遲交付的責任:  
1.為遵守該合同簽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________市政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  
2.市政府配套設施及安裝的延誤;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政府部門延遲有關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須經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作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責任的依據。  
第五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購房屋可按合同
第十一條之規定享受保修,但屬下列情況不予保修:  
1.燈具、漏電保護開關及龍頭、水掣等易損零部件;  
2.經乙方或用户改動的設施及或設備及因改動而損壞的項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損壞情況;  
4.因
第三者責任而導致的損壞;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養、維護不善而造成的設施及或設備失靈、損壞者。  
第六條 乙方同意於房屋交付使用時或於甲方要求時簽署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 房產物業管理的公約、規則等文件,按章交納有關管理、維修、服務等費用。乙方保證遵守上述文件之規定。物業區的所有房屋樓宇(包括乙方所購房屋)將由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全權管理,直到物業管理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條 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屆時乙方除須按約定的付款方式之規定交清應付之全部購房價款外,還須同時支付管理費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費用。如乙方未依約付款,則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並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如乙方雖依約付款,但未按此條規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則視為甲方已按期並實際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條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視為按期並實際交付)後,不論乙方是否已經實際佔有或使用,如被他人佔用或遭受意外損害或房屋外部或內部之設備、設施的滅失或被破壞,損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乙方所購房屋只可作為住宅使用,乙方擁有和或使用該房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的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則。未經政府有關部門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隨意更改其所購房屋的結構、外觀、設備設施等,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業區內其他房屋單位業主或住户的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下列各種税費,由甲、乙雙方按下列的規定分別交納:  
1.因簽署和執有該合同之正本而發生的印花税,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納;  
2.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納;  
3.因房產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手續費,由甲、乙雙方各交納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產權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而發生之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由乙方交納;  
5.因房產買賣而發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法律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6.其他應交納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7.因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與轉受讓人依政策有關規定予以承擔;  
8.因國家開徵及或收取新的税費而發生的税金或費用,按國家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如乙方轉讓其預購的房屋,應在其與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乙方及轉受讓人在該合同上背書並經辦理預售轉讓登記後,乙方在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轉受讓人享有和承擔。乙方在轉讓前所應承擔而未承擔的違  約責任,轉讓後由轉受讓人向甲方承擔。若乙方及轉受讓人未能按規定辦理預售合同轉讓登記,則視為該轉讓無效,乙方應繼續履行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乙方取得該房屋產權後如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證乙方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將書面無條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約、規則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否則,甲方及或物業區內之其他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受讓人、贈與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已經書面接受上述公約、規則、住户守則等文件的約束後,乙方不再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對於該合同
第十三條及
第十五條所述有關預售預購登記及買賣過户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件手續,乙方可以集中委託甲方指定的代理機構辦理。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均是該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雙方在訂立該合同之時同時簽署,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在經甲、乙雙方辦理完預售、預購登記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共同申請,由公證處對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進行公證。  
第十六條 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用中文書寫,任何譯本只作參考;其他文字文本及條款或意思表示與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七條 該合同、本補充協議及附件之手寫與印刷文字經甲、乙雙方確認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須經甲、乙雙方互籤。  
第十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訊聯繫地址、電話等若有任何變化,該方均應在十四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發給對方的任何通知均應按合同載明的地址、收信人,以XX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從發出之日起計算
第五天(最後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不論對方或其授權代表是否實際收到該通知,即視為對方收到該通知之日,亦即視為該通知已於是日送達對方。  
第十九條 該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執有二份,公證處執有一份。  甲方(簽署):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簽署):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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