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書5篇 《投資協議書:攜手共贏,合作共享的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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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書是投資行為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記錄了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協議內容,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工具。該協議的簽訂尤其重要,能夠為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搭建一座高效溝通的橋樑,推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投資協議書5篇 《投資協議書:攜手共贏,合作共享的紐帶》

第1篇

甲、乙雙方一致認同,乙方作為新的投資人與甲方共同經營濰坊東旭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為該公司股東。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訂立本協議。各方按如下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出資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陸拾萬元),佔公司股份總數的30%。

乙方根據公司建設廠房、採購設備的進度以及正常的流動資金需求情況適時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資。

乙方在成為公司股東之後,依上述兩項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後,方視為乙方業已入股,成為公司股東。乙方轉讓股份,須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

2 、依據30%的出資比例享有公司利潤,承擔公司虧損; 3 、對成為公司股東之前的公司經營利潤不享有任何權益、對營業損失及債務亦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成為公司股東之後,若由於公

司清償乙方成為股東之前的債務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承諾,濰坊東旭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系合法註冊,現依法經營的合法公司,否則,向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還有其他損失,應據實賠償。

乙方若遲延支付款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給予相應的賠償;若甲方因重大過錯,致使公司遭受資金損失的,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共同協商,並且須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書共兩份,雙方各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投資入股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 由以下各方簽訂:

鑑於甲方因企業發展,對公司擬進行股權優化,並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資本。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就公司入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除非本協議另有定義, 否則本協議所述術語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義。

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閲之用, 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中提及中國的法律時應包括屆時有效的中國的任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有關機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提及法律時應解釋為對那些分別經不時修訂或變更的規定的提及。對本協議的提及應解釋為包括可能經修訂、變更或更新之後的有關協議。

1、甲方決議決定吸收乙方參股經營且經乙方同意,由乙方公司%的股權。

2、經甲乙雙方審計評估確認的現有淨資產為依據,協商確定本條第1款中確定的股權認購價為人民幣萬元。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定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本協議約定的認購總價一次性足額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逾期60工作日後,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5、乙方取得股東資格後,甲方應予以辦理本次投資入股後股東的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1、乙方成為股東後,不論項目公司如何架構及命名或成立多家關聯項目公司,乙方都是整個項目的股東,並享受項目組總和的權益。

2、針對甲方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乙方如發現可疑之處,即可查閲甲方相關賬薄,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狀況。

3、乙方損益應按照以上約定的股份權益比例分擔。自獲得股東資格第 年期年終日進行分紅。(乙方獲得股東資格後 年年終日為第1年期)項目分紅比例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利潤的 %,十工作日日內由甲方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乙方(代扣所得税)。

4、乙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不違反對其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限制。

5、乙方保證其依據本協議認購相應甲方股權的投資款來源合法, 並且其有足夠的能力依據本協議的條款與條件向甲方及時支付投資款。

6、乙方沒有從事或參與有可能導致其現在和將來遭受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或其它嚴重影響其經營的行政處罰或法律制裁的任何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1、甲方負責發展項目公司目前經營的全部業務,及全部債務。

2、甲方決定公司最終的經營範圍,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確定。

3、甲方可根據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方式多次募集發展資金。

4、甲方保證是按中國法律註冊、合法存續並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

5、甲方在其所擁有的任何財產上書面告知乙方未設置任何擔保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以及其它擔保權等)或第三者權益;截止日後到本協議簽定前所發生的任何擔保權益或第三方權益,甲方仍有義務書面告之乙方。

6、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了截至年終日止的財務報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資料,並正確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其它狀況,並保證不得對乙方股東進行隱瞞或進行虛假/錯誤陳述。

2、資金具體使用權限由甲方股東授權領導管理人員依照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執行。

入資後,甲方與乙方所有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按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任免或依據甲方股東會決議任免。非主要職位的管理人員有執行董事任免。

自本協議生效起一年內,乙方股東可以任意退出。乙方需提前2個月告知甲方,甲方全額現金支付返還投資的本金,約定無利息。一年之後,甲方不承擔非員工股東保本約定,風險自負;甲方予以員工乙方股東任何時候保本退出的權利,約定無利息。

鑑於本協議項下交易涉及雙方商業祕密,雙方同意並承諾對本協議有關事宜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及任何一方聘請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及服務機構外,未經對方許可,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有關本協議的成立、有效性、解釋和履行及由此產生的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各方首先應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該項爭議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未能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對爭議進行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行使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權利,並應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其它義務。

1、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系甲方向特定對象進行的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集資,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轉讓甲方項目公司的權益。向大型機構投資者私募後,項目公司將轉變為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公眾公司,乙方可在甲方內部股東之間進行權益轉讓,並經董事會書面同意。公開上市後,乙方股權轉讓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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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址:x市(縣)x街道(鄉、村)x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xxx(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萬元,甲出資x萬元,乙出資x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x%、x%。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八條 本協議一式x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 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3篇

本投資意向書不具備法律效應。且投資事件的各參與方都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條件下,如無其他特殊情況,本投資協議將在簽署60天后過期。

上市 a生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或公司) 1) b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所管理的基金 2) 其他一致行動人 ¥30,000,000元人民幣 其中,b投資3000萬元 按照同類型增資交易的慣例, 甲方必須提供關於對甲方以及其子公司(“a”)的標準陳述、保證和承諾,包括 1. a(及其子公司)經審計的合併會計報表和賬户管理的準確性,並符合中國會計準則; 2. a的原有註冊資本無出資瑕疵; 3. a對其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投資具備有效所有權並對權利瑕疵做出了説明; 4. 除a各關聯公司之間,a未有對外擔保,也未有對外借款或者貸款; 5. 沒有未經披露的債務或訴訟; 6. 甲方原股東已經通過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同意此次交易。 增資擴股 由甲方向乙方發行普通股票。 1.由乙方、甲方和甲方各股東簽署的增資擴股協議;(工商登記用) 2.由乙方與相關股東簽署的股東協議與附加協議(本投資意向書涉及的其他主要條款)。 甲方投資前的整體估值為1.0億元人民幣 乙方以3000萬人民幣認購甲方的增發股本,在增資完成後持有甲方23.08% 的股權。 本輪增資完成後,乙方有權委任一位董事(“乙方董事”)進入甲方的董事會。董事會由不超過(5 )名董事組成。 甲方實際控制人和甲方承諾,在將現有的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

公司(公司重組)後,力爭於20xx年12月31日(上市截至

日)之前使甲方在中國境內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中小板、

回購 創業板)上市。 乙方同意配合上市所必須的行為和要求,只要上述配合是合法的,並且在乙方看來,不會增加乙方的風險或改變其在甲方的經濟地位。 如果由於甲方故意不配合上市的各項工作而導致公司上市的不實現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如果由於乙方原因造成上市失敗,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從上市籌備開始的一切費用及由此引起的實際損失。 管理層股東和乙方共同為公司設定了20xx年度税後利潤¥1400萬元人民幣、20xx年度税後利潤¥1900萬元人民幣;或者20xx年和20xx年兩年經審計的税後利潤累計不低於¥3300萬元人民幣的經營目標。 公司有義務盡力實現和完成最佳的經營業績,管理層股東有義務盡職管理公司,確保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 當甲方未來兩年承諾業績未實現時,乙方有權選擇: 1) 按照實際完成的淨利潤重新計算企業估值,但估值不得低於乙方投資前公司淨資產的總值;調整後各方股東所佔股權比例保持不變,但原股東須在20xx年度審計結束後三個月內退還乙方相應多付的投資款,乙方按照各自相應的投資比例獲得此部分退款。 計算依據如下:以20xx、20xx年兩年累計經審計的税後利潤之和為基礎,按照4倍市盈率(攤薄後估值)重新調整本輪估值;或 2) 調整股權比例,但調整上限為30%。剩餘不足按照現金返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本輪投資額與增資完成後經審計淨資產總額的佔比)。 觸發事件包括: 1. 20xx年經審計税後淨利潤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20xx年經營目標—1400萬元人民幣×70%);或 2. 投資後銷售額年增長低於30%,或者淨利潤年增長低於30%;或 3. 至上市截至日,由於甲方故意不配合導致沒有完成上市 但是,如果觸發事件是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政府行為、或者足以影響到國內普通人羣的日常出遊意願的重大疫情(比如非典、甲型hini流感的大爆發並持續較長時間等)、及其他各方不可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各方同意,此時視為未發生觸發事件。 當觸發事件發生時,乙方有權要求管理層股東回購股份。回購

1)乙方按年複合投資回報率(10)%計算的投資本金和收益之

信息獲取權 公司或公司股東承諾在收到“股份回購”的書面通知當日起四個月內需付清全部金額(前兩個月付清50%,後兩個月分別付清30% 和20%)。 為了確保履行上述最低業績保障承諾,管理層股東同意預先將6.92%的股權質押給乙方(手續自股權由實質控制人過户到乙方名下即告完成),質押手續自本次增資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如果公司20xx 年度經審計的税後淨利潤低於1000萬元(即觸發事件1),乙方有權選擇:1)要求管理層立即回購;或2)立即將質押股權一次性調整,即b受讓6.92%的股權,佔股30%。 如果公司20xx 和20xx 年度兩年累計經審計的税後利潤之和高 於預定目標,則乙方於審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上述質押股權無條件回撥給實際控制人。 如果20xx、20xx年兩年累計經審計的税後利潤之和高於預定目標,完成的淨利潤超額部分所對應的投資人份額將作為投資人對於公司管理層的現金獎勵。 管理層有權利決定現金分紅權的兑現與否。 乙方同意且經董事會批准,甲方可以行使股權激勵計劃,但該股權激勵計劃應符合以下原則: 1. 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累計總額增發股份不超過總股本的15%。 2. 該股權激勵計劃應在專業機構(券商或律師)指導下完成,不得對甲方上市有實質性影響。 當出現下列重大事項時,乙方有權利要求公司現有管理層股東提前回購投資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1)公司累計新增虧損達到乙方介入時公司淨資產的30%; 2)公司現有股東出現重大個人誠信問題,尤其是公司出現乙方不知情的帳外現金銷售收支時。 乙方將有權要求出售公司任何種類的權益股份給有興趣的買方,包括任何戰略投資者;在不止一個有興趣的買方的情況下,這些股份將按照令投資者滿意的條款和條件出售給出價最高的買方。 交易完成後,乙方將通過乙方董事按期獲得或要求提供所有信

4. 每年二月份的最後一個日曆日以前,關於下一年度的

如果乙方需要與甲方高管層當面會晤以瞭解公司運營情

清算 況,應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的30天內,應當安排高管層與乙方會面,並就乙方所關心的問題提供回答。 基於報告和分析目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關於其經營、財務和市場情況的其它信息和數據,公司應儘可能提供,除非提供此類信息或數據會導致a或其子公司作為當事方違反某種協議或合約。 1. 在本輪增資後,股東會會議在作出公司經營範圍的重大變更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經乙方同意通過。 2. 在本輪增資後,股東會會議在作出以下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經乙方同意通過: a. 公司章程的變更;(由律師提出明確內容!) b. a或其子公司增資、減資或股本結構的變更超過15%時;或 c. a的解散。 在甲方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項應獲得董事會批准,而且必須獲得乙方董事投贊成票的事項有: 1. 委任和更換審計機構; 2.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借款; 3. 公司及管理層股東中任何成員對外承擔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擔保或債務; 4. 6個月內累計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關聯交易,但不包括a各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5. 公司薪酬管理原則制度。 實質控制人承諾乙方,除經批准外,將不會在上市前轉讓或者質押其在公司擁有的股權。除公司進行下一輪私募股權融資導致實質控制人被動喪失第一大股東地位以外,實質控制人不主動謀求變更其公司第一大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地位。 乙方享有以下共同出售股權的權利: 如果除實質控制人以外任何原股東擬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其他股東可以先行行使優先購買權; 在各方均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乙方有權選擇按照現有的持股比例分享出售機會、劃分可出售股權的比例後一併轉讓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權。 公司進行清算時,乙方有權優先於其他股東以現金方式獲得其

全部投資本金。在乙方獲得現金或者流動證券形式的投資本金

後,公司所有的股東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參與剩餘財產的分

四、一般性條款 競業限制 保密性 費用和開銷 合同的約束力

法律管轄 實際控制人與甲方任何一家公司的所有交易(但不包括實質控制人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與a任何一家公司的所有交易,應當要遵循正常商業原則,且均須在交易以前向公司董事會披露,特別是告知乙方委派的董事,並履行公司內部必要的批准程序。 乙方有權要求實質控制人配合,促使甲方符合中國企業境內或境外上市的各項規範性要求,包括公司章程、法律規範、財務規範、税務規範、內控規範及社保、環保等各類事項。 實際控制人與甲方承諾,將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在公司任職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自己從事或幫助他人從事的方式);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自其離開公司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內任職或自營、幫助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 各方同意:該討論或任何相關信息均不會透露給第三方、公司員工(高管除外),除非各方為了估值和交易的實施,而將信息透露給關聯方、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機構的情況。 在相關各方適用法律的約束下,未經所有當事方的通知和同意,不得發佈任何公告。 各方應各自承擔自身的法律費用和開銷。 涉及本次投資相關的法律意見書的各項費用,投資成功後由甲方承擔(費用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 涉及到乙方因本投資業務產生的其他第三方調查費用,投資完成後可以由甲方承擔。 本投資條款對各方不構成法律約束力,保密性條款和費用條款除外。 本投資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4篇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綠燈行保健養生堂)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創業計劃,並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風險資金與乙方共同創業。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綠燈行保健養生堂為項目投資主體。甲方以風險投資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經營項目所需要的資金,乙方以負責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作為出資資本。

合作的利益分配為綠燈行保健養生堂及其所有分店税後的利潤分配甲方佔有70%股份,乙方佔有30%股份(包含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6000元)。

甲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雙方投資承擔責任,乙方以其在職工資為限對雙方投資承擔投資責任,甲、乙雙方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投資項目承擔責任。

甲、乙雙方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甲乙雙方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協定比例共有。

1、甲方委託乙方代表甲乙雙方投資人執行雙方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綠燈行保健養生堂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綠燈行保健養生堂作為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綠燈行保健養生堂成立後,行使其作為綠燈行保健養生堂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雙方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甲方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投資人報告雙方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乙方執行雙方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甲乙雙方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雙方按上述協定承擔;

4、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甲方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雙方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投資人同意:

(1)轉讓甲乙雙方投資於綠燈行保健養生堂的股份;

1、甲乙雙方向甲乙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雙方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甲乙雙方投資人同意;

3、甲乙雙方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雙方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1、甲乙雙方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雙方投資的股份;

2、雙方商定合作期限為長期合作,如有一方提出並經另一方協商同意可以提前終止或延長合作期限;

3、綠燈行保健養生堂成立後,任一甲乙雙方投資人不得從雙方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綠燈行保健養生堂成立後,甲乙雙方需根據運營情況繼續合作經營投入,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按照約定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另每月付予乙方作為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人工資作為酬勞;在經營期間無論是否盈利甲方需每月支付乙方不低於6000元人民幣工資。

本協議以經簽訂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背此協定造成的全部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投資人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投資人各執一份。

第5篇

甲、乙雙方約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投資,乙方則作為名義股東登記於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為: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其中以乙方名義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登記的出資額為________萬元,佔投資比例%,該項出資全部由甲方實際投入,乙方並不實際出資。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公司中的權利義務,保障xx股東的權利,經雙方友好協商,茲簽訂該xx股東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乙方的名義出資________萬元全部由甲方實際出資。甲方的出資在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全部到位並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甲方的出資方式為(現金/實物)。公司註冊資本的實際出資者為甲方。公司成立後,甲方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第二條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參與權、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權益,並承擔投資風險。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參與權,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財產權益的分配,不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條乙方作為顯名股東作如下承諾: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單方面轉讓、出質股權,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佔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

第四條乙方應向公司及其他股東披露甲方及本協議的存在,使公司認可甲方的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東權益,乙方不享受股東權益。

第六條若公司與第三人出現糾紛時,由甲方承擔實際的股東責任,乙方不承擔實際股東責任。

第七條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公司登記設立及其他法定的相關手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如由於乙方的債務糾紛,而導致其名下的股權被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時。乙方必須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見的間接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對此協議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甲方同意或本協議約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不得利用顯名股東身份謀取私利,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侵佔公司財產和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佔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

第十二條本協議的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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