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請書6篇 "創新發展,攜手共進:立案申請書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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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是一種重要的行政文書,用於向相關部門提出立案申請。在該申請書中,申請人需要詳細陳述案件背景、事實、證據以及所要求的法律救濟措施等信息。本文旨在提供一份簡明扼要的立案申請書範例,幫助申請人填寫該文書。無論您是公務員、律師、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甚至個人,都可以從本文中獲取所需的知識和經驗。

立案申請書6篇

第1篇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繫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衚衕9號。聯繫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繫方式:139xxxxxx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趙金鋼,男,漢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

20xx年1月—8月期間,趙金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其所經營的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字號名稱:石家莊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經營者姓名:趙金鋼;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零二院內193號;經營範圍及方式:收貨點、服務)(簡稱黑馬收貨站)與76名申請人分別簽訂貨運合同,約定由黑馬收貨站負責運輸76名申請人的貨物運往山東德州,且約定收貨人提貨時由黑馬收貨站代收貨款,然後由黑馬收貨站支付給76名申請人,運輸費用採用提付

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把所託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後(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餘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佔為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通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註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後,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佔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立案申請書6篇

第2篇

申請人:xxx,女,生於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某鎮某村3組。電話:138xxxx2595。

申請人:xxx,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xxx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20xx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並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xx]第xx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複核申請,某市公安局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複核字[20xx]xxx號《刑事複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裏,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並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瞭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於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餘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xx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第3篇

申請人:______,女,漢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號,

請求貴局對______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號午後,_____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裏,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_________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泄之後______離開。但是______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裏,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______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___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請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___的犯罪行為。然後_________責令_________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_________將耳環交給___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______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___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4篇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xxxxxx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xxxxxx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峯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峯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峯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着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第5篇

申請人: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縣xx號,

請求貴局對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裏,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泄之後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裏,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6篇

申請人:,女,漢族,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縣號,

請求貴局對涉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xx年xx月1號午後,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裏,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就用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泄之後離開。但是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裏,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和申請人所在的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犯罪行為。然後責令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將耳環交給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和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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