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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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

如期開展春季、夏季、“十一”黃金週、冬季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鎮安監站開展“安全生產月”的宣傳活動以及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閲讀。

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

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一

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建立健全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監管責任,實現全年安全生產的目標任務,特與全村各企業簽訂20____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如下:

一、控制指標

1、全村各企業單位要杜絕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控制一般傷害事故。

2、各企業單位要杜絕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杜絕特種設備、食品加工中毒等行業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及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機構及工作考核體系,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達到企業管理規範化。

2、全面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承諾制,高危企業、規模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職工進行承諾。

3、每月組織企業職工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及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責任到人,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

3、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和安全大檢查活動,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收到實效。

4、如期開展春季、夏季、“十一”黃金週、冬季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鎮安監站開展“安全生產月”的宣傳活動以及上級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5、制定本企業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6、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為全員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7、嚴格事故上報制度,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

8、完成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二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防範、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創造安全文明的生產環境,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目標任務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及時落實本經濟社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5分)

2、明確責任,實行首行負責制。各經濟社負責本社內用電、用水、拖拉機、農用車、電灌站、加工房、山地防洪、防火和個人等一切安全生產。(20分)

3、加強本經濟社的船舶、車輛、危險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實行有關規定。(10分)

4、對本經濟社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協助有關部門嚴格“三同時”。(20分)

5、及時完成村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組織本經濟社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活動。(10分)

6、對發生在本經濟社的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準確向村報告,不得有誤,及時調查上報事故情況,並妥善做好善後工作。(10分)

7、按時參加村上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15分)

二、考核辦法

1、以上考核總分為100分,同時,將此責任書納入經濟社年終目標考核。

2、對出現重特大事故的經濟社,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xx村村委會(蓋章)

責任人:

鄉鎮安全生產責任協議三

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漁業安全管理責任,維護轄區漁業安全生產秩序,保障漁船民生命財產安全,現與漁船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不發生人員死亡失蹤漁業安全生產事故。

二、工作措施

1、漁船經營者對漁船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對漁船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現象,確保漁船生產安全。

2、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要服從村(居)漁業主任和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的安全管理,出海前,返港後必須向分管的漁業安全協管員彙報。

3、必須按規定為漁船配備救生、消防、通訊等安全設備,並存放在規定位置。按時到有關部門申報漁船檢驗,保證船舶證書證件合格有效。

4、為漁船配備合格的船員,並組織船員參加村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

5、船舶證書、安全設備必須隨船攜帶。嚴格執行漁船編隊生產作業制度和漁船輔助船航次簽證制度,嚴禁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登記作業,船員臨水作業必須穿着救生衣,嚴禁穿拖鞋作業,嚴禁酒後駕駛。

6、按照《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即具有報警定位功能的CDMA手機或超短波對講機),為漁船、船員辦理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收到大風警報或接到大風信息通知後,應立即返港避風,不得搶風頭、趕風尾冒險作業。返港避風情況應通過編隊隊長及時向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或村漁業主任報告。

8、大風天氣航行及進出港時,船長必須親自駕駛,漁船停港後,要做好防風、防火、防碰撞、防盜等工作。

9、漁船不得非法載客,不得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機艙、駕駛室頂部存放網具、魚箱等易燃物品。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不得在甲板以上使用活魚箱,不得從事本船作業類型以外的其他作業活動。

10、冬季使用火爐取暖漁船,火爐要安放得當,不得靠近電器設備,火爐與船體之間要設置隔熱層,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11、漁船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應立即通過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報警,並報告情況,開展自救,編隊漁船應及時進行救援。

因不服從安全管理或違規違章作業而引發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是發生人員死亡失蹤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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