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淺談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6篇 容錯糾錯,深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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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淺談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6篇 容錯糾錯,深入探析

第1篇

省委建立實施的容錯糾錯機制,重點是要解決幹部幹事創業放不開手腳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敢擔當、敢創新的幹部卸下包袱、打消顧慮,讓他們輕裝上陣,增添幹事創業的活力,同時旗幟鮮明地營造出寬容失誤的幹事環境,進一步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幹者容的鮮明導向,為敢想、敢闖、敢試者吃下定心丸。

為創新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幹部創造性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解決思路和措施。為擔當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幹部在推動工作落實中主動化解矛盾、勇於承擔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於迎難而上。為實幹者容,就是要引導廣大幹部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發展、民生建設、服務羣眾中積極履職、主動作為。

細化容錯情形,明確免責措施。容錯糾錯機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把嚴格執紀與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統一起來,在着力解決幹部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上,列舉了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創新突破、弘揚擔當負責、鼓勵積極作為等方面的11種容錯情形,嚴格區分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負責與懈怠、為公與為私的界限,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操作性。這些規定讓勇於幹事創業者明白,只要一心為羣眾辦事,即使因客觀條件導致改革創新失敗了,也可以免予追責,從而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幹部卸下包袱、甩開膀子大幹。

規範認定程序,健全糾錯保護機制。容錯糾錯機制立足我省現有的教育、挽救和保護幹部的做法和經驗,注重抓早抓小、防範在先,以保持制度的連續性,特別是在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和完善澄清保護機制方面,總結提煉了我省之前的一些探索、做法和經驗,進行了有效的梳理整合,體現了政策的持續和提升。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出發點是為改革擔當者消除顧慮,但也有人擔心,這一機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會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其實,容錯糾錯機制是與鼓勵激勵機制和能上能下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套設立的,它們之間形成了一套比較系統科學、較為成熟完備的制度鏈條,容錯絕不是無限度的寬容與放任,也不是可以任性亂來的藉口,而是在容錯的同時讓幹部認識到錯誤,進而找到改正的辦法。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在全面深化改革進入深水區的背景下,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闖的精神、激活幹的勇氣,無疑會最大限度地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定他們改革創新的決心,增加他們推進改革創新的底氣,讓他們以全新的活力,走出一條好路、幹出一番新的事業。

年淺談容錯糾錯機制心得體會6篇 容錯糾錯,深入探析 第2張

第2篇

“容錯”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允許或包容犯錯情況的發生。建立容錯機制能夠充分調動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能夠廣泛激發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英雄本色。當前,正處攻堅克難的改革關鍵時期,每一名幹部當堅定理想信念、敢於擔當作為,要有“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的大情懷、大胸襟,主動投身於改革發展的浪潮中。

各地陸續出台的容錯糾錯機制無疑是給想幹事、敢幹事、真幹事的幹部吃了一顆“定心丸”,改變了以往“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病態觀念,用機制為敢於擔當、勇於負責的幹部保駕護航,讓幹部真正做到了放開手腳幹事創業。

那麼,什麼樣的“錯”可以容?江蘇省委辦公廳出台的文件就做了明確規定,“在貫徹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狠抓落實、創造性開展工作;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積極探索、先行先試;在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履職盡責、攻堅克難”等方面出現一定失誤,可以給予容錯。狠抓落實、積極探索、攻堅克難,當幹部置身於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特別是面對新任務、新挑戰時,沒有先例借鑑,沒有經驗可尋,勢必會是“摸着石頭過河”。甚至有的時候機會轉迅即逝,在決策的關鍵環節,都需要幹部能夠做到當機立斷,敢於拍板。但是,因為有了“誰主管,誰負責”在前,在需要當機立斷之時,又有多少幹部能夠做到“一拍定音”呢?一旦決策失誤,勢必追究拍板者的責任,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幹部改革創新、勇於作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可以説,容錯機制的出台,就是為改革創新、鋭意進取的幹部奏響了福音,是敢闖敢幹、真幹實幹型幹部的護身符。有了明確的規定,幹部心裏面也就有了底。當面對需要創造性開展工作、需要重大決策的時候,幹部們勢必敢於甩開膀子、擼起袖子,來一場“千磨萬擊還堅韌,任爾東西南北風”的攻堅戰。

當前個別幹部還抱有“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思想,這顯然是不對的,也不利於發展,而容錯機制就是破除這一思想的關鍵。它也給尸位素餐者、為官不為者敲響了警鐘,“多幹多錯”既然不成立,那“少幹少錯”就沒有生存的空間。容錯機制可以談得上是一把一舉兩得的雙刃劍,不僅為改革創新、敢於擔當的幹部保駕護航,同時也向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舉起了懲治利劍。

同時,容錯機制決不能成為個別幹部亂作為的“藉口”“託詞”。針對雖未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重特大羣體性事件的,要堅決問責,不予容錯。這就需要進一步在幹部考核、監督上下狠功夫,把好乾部標準立起來,把先進典型選出來。大力營造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政治生態和輿論空間,讓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成為幹部的常態。

第3篇

黨以來,多次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即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筆者認為,三個區分開來的提出即保護了那些敢作敢當、敢於創新的黨員幹部、又充分調動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然而建立容錯機制雖能鼓勵黨員幹部擔大任,敢作為,勇創新幷包容黨員幹部無意識的錯誤,卻不能把容錯機制當做尚方寶劍,容錯機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錯誤。

容錯機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錯誤。艱辛改革漫漫長路中,繽紛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請盛情難卻;外來的收入難擋誘惑····黨員幹部面臨着各種各樣的誘惑。對知法犯法,將黨紀國法當做兒戲的人,包容機制不但要拒之門外,更要以從嚴治黨為總抓手,用法律的手段嚴懲知法犯法的黨員幹部。

容錯機制不容肆意亂為,損害羣眾利益的錯誤。高壓態勢下,部分黨員幹部中規中矩,不敢尋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顯不適應改革發展的浪潮,更有甚者為官不為,生怕出了岔子,擔當不起責任,殊不知嚴守一畝三分地,裹足不前,嚴重製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三個區分開來給黨員幹部鬆了綁,卻不是讓黨員幹部恣意妄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維護羣眾利益,永葆黨的生機活力,黨員幹部要時刻銘記改革發展的深層含義,容錯機制要讓故意損傷羣眾利益的行為吃閉門羹。

容錯機制不容以改革為旗號,以權謀私的錯誤。當前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經濟社會瞬息萬變,而藉機中飽私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者也會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損害了羣眾利益,給黨抹了黑,容錯機制要對這種打着改革創新和為民服務的旗號的謀取私利行為堅決拒絕。

筆者認為,改革前進路上佈滿荊棘,對一些無意識的失誤理應包容,才能使黨員幹部輕裝上陣,但容錯機制絕非尚方寶劍,要分得清失誤與錯誤之間的鴻溝,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亂為,以權謀私。

第4篇

黨的xx屆六中全會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這一論述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那就是改革發展過程中要寬容探索性失誤,為那些敢於改革、敢於創新的幹部排除後顧之憂

明晰容錯糾錯的內容。一是明確容錯糾錯的原則。容錯糾錯要以支持實幹、鼓勵創新為原則,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幹者容的鮮明導向,其保護的對象是作風正派、敢作敢為的好乾部。不違反黨紀國法的禁止性規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針、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出於公心、善意履職、積極擔當作為等,應成為各地確定免責的一致原則。二是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在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即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三個區分開來清楚地劃分容錯機制的適用範圍,明確了哪些錯誤和失誤是可以納入容錯機制的,哪些錯誤和失誤是要接受處罰的,為我們提升容錯機制的科學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對幹部容錯免責,核心是要劃清因亂作為而犯錯與因敢作為而失誤的界限,劃清幹部失誤、錯誤與違紀違法行為的界限,為幹部幹事創業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與政治生態。三是制定完備的權責清單和負面清單。在堅持容錯機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門應該結合具體情況,釐清哪些錯誤能容、哪些錯誤不能容。要細化容錯情形,明確免責措施,把因獨斷專行、違背程序和規律、違背科學而作出的決策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都要嚴肅追責。通過權責清單明確什麼該幹,通過負面清單明確什麼不能幹,對列入負面清單的決策失誤追究責任,對未列入負面清單的決策失誤一般不追究責任。

制定規範的容錯糾錯程序。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容錯免責,應有嚴格的認定程序,通過規範的程序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完善操作流程,細化申請、核查、認定、實施、答覆等步驟和環節,保證程序公開,陽光運行。容錯機制的最終裁定,應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相關單位和個人因工作失誤受到追責時,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免責申請,紀檢檢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作出容錯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確保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和權威。

容錯糾錯要公開透明。一是容錯糾錯機制的制定要公開。在制定容錯糾錯機制的過程中要廣泛徵求民眾和專家的意見,尤其是對於容錯範圍的確定,應該廣泛討論,聽取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地細化具體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保證制定內容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錯糾錯機制的運行要公開。容錯糾錯機制雖然針對的是領導幹部,但是這項機制啟動後,除了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應公開容錯糾錯機制的運行過程,讓容錯糾錯在大眾的監督下進行,調動全社會監督和參與改革實踐的熱情。

健全申訴救濟機制。容錯糾錯機制要和救濟機制結合起來,形成正面激勵和負面懲罰雙管齊下的制度合力。科學認證和判定個人責任,讓犯錯者有辯解的機會,允許責任人和當事人申辯申訴,保證他們的合法權利。在問責決定前,允許責任人和當事人舉證解釋,同時引入第三方評價,綜合考慮是否應當容錯。要以反饋的事實和評估的結果為依據,看所犯之錯是否容許,並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來判定結果。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免於追究紀律責任的,可以通過談心交流、通報等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膽工作。

第5篇

為充分調動全縣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鋭意改革、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懷來縣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該縣實際,制定《懷來縣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防止紀律鬆綁與作風減壓有機結合。

?辦法》共十三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運行原則,容錯免責申請條件、認定程序等內容,同時規定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嚴明容錯糾錯紀律,完善澄清保護機制。

?辦法》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要秉承鼓勵擔當、支持創新的原則。鼓勵黨員幹部推出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思路和改革舉措。秉承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嚴格區分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為公與謀私的界限,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秉承客觀公正、準確把握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把握問題發生的相關信息,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訴意見,科學認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嚴格程序,從嚴把握,維護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性,防止濫用。

?辦法》列出了容錯免責的情形,如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等。

?辦法》指出,在開展容錯免責情形認定中,要切實增強政策意識、規矩意識、程序意識,堅持集體研判,注重客觀依據和事實支撐,杜絕獨斷隨意和主觀判斷。容錯認定有嚴格的工作程序,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受到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提出書面申請,之後進入核實階段,核實結束後,作出容錯認定結論。

?辦法》強調,要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運用四種形態根據具體情形實行分類處置。立足事前防範,抓早抓小,防止小問題變成大錯誤。

?辦法》提出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區別主觀故意與無意過失,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合理解釋或申辯,支持幹部依法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反映問題失實的,及時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對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通過談心交流、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形式,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膽工作;對惡意製造謠言、誣告陷害的行為和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該《辦法》的提出,是懷來縣創新工作形式的又一重要舉措,將嚴格管理幹部和熱情關心幹部有機結合,既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又防止紀律鬆綁、作風減壓,營造了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良好環境。

第6篇

為創新者容錯,為擔當者容錯,為實幹者容錯,讓敢擔當、敢創新的幹部沒顧慮、有舞台。

為創新者容:允許失敗、寬容失誤,只要你敢闖敢幹,為新問題、新情況提出全新思路和措施。

為擔當者容:遇事主動化解、勇於擔當責任,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敢於迎難而上。

為實幹者容:立足本職崗位,在經濟、民生等工作中積極主動,從基層做起。

整體把握容錯機制的基本內涵,需要明確如下幾點:一是容錯的基本前提是堅持依法秉公用權。這裏的錯不是一般性的違法亂紀,而是依法秉公用權中的探索性偏差和科學決策基礎上的探索性失誤。所謂依法,即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反之,則為違法或違紀。以此來準確區分失職與失誤、敢為與亂為的界限。所謂秉公,即不以謀取私利為目的,反之,則為徇私或腐敗。

以此來準確區分負責與懈怠、為公與為私的界限。也就是説,只有在依法和秉公範圍內的偏差失誤方可以得到合理包容,且不做負面定論或從輕減輕處理。二是容錯是為了更好地糾錯。容錯不是出於偏袒或護短,而是讓廣大幹部卸下精神包袱,直面矛盾和問題本身,根據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時調整實踐方案和工作思路,努力實現預期改革和發展目標。容錯是為了更好地化解改革發展中潛在問題和矛盾的緩衝機制,而不是無目的、無原則、無根據的包庇和縱容。三是堅持他者容錯與自我糾偏的權責統一。容錯的主體主要是權力組織部門及其法律制度依據,而不是當事人的自我解脱和責任推卸。糾偏的主體主要是行為當事人,而不是指向相關組織領導部門。

在一定意義上説,容錯糾錯機制是運用法治思維來破解改革發展難題的微觀制度設施,內在地統一於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中。

一是對於什麼樣的錯能容,不是某一領導説了算,而是要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統性和複雜性,改革發展領域的層次性和地域性,需要諸多中觀和微觀的子社會工程。針對不同類型、領域、層次的子項目,在着力推進省域經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完善地方性的法規機制及其評價指標,對偏差失誤的程度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是關於錯究竟如何來糾,不能由當事人説了算,而是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法治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克服人治的隨意性,保證制度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對偏差失誤的具體評判要依據法,如何具體糾錯改正也要遵循法。針對不同類型、領域、層次的具體項目,對於糾錯改正的責任主體、基本依據、糾偏進度、過程考核、獎懲舉措、保障機制等予以明確規定。

三是推進容錯糾錯機制的常態化,不能是短期個別之舉,而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長期落實。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治理,需要在國家宏觀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的基礎上,探索一些地方性的微觀機制來落實中央的政策規定,解決地方性改革發展問題。因此,需要在全面建設法治陝西過程中長期落實,在落地生根中形成陝西地方治理法治化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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