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物建議書6篇 珍愛文物,共築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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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物是我們的責任和使命。本文探討了保護文物的重要性,並提出了幾點建議。首先,加強監管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其次,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意識;最後,注重文物修復與保養工作,確保其傳承和保存。通過這些努力,我們將為後代留下豐富的文化遺產。

保護文物建議書6篇 珍愛文物,共築傳承

第1篇

這幾年來增加了不少的遊客到長城遊玩,現在的遊客到長城遊玩多得數不清,長城有百分之九十五的人被破壞長城的人流漸漸的成了盡情被損壞的“大型沙包”。如:有遊客在遊玩時候會在長城城牆刻上“某某某到此一遊”;每個遊客都會扔下一些垃圾破壞了中國文明形象,更是讓長城變得越來越越髒越來越臭。

我非常非常的生氣,我想給那不文明的遊客以下提示:

②請每一位遊客不可以在長城城牆亂刻亂畫,這樣長城總會有一天被損壞沒了。

④不可以搭設梯子和設點收費。這樣會影響破壞到長城周圍自然景觀。

我還覺得只是提醒那些不文明的遊客還是遠遠不夠的,所以我想提個建議,應該要對不文明的遊客罰重點:亂扔垃圾一次罰一千元,還扔二到三次罰三千至五千;亂刻亂畫的坐牢三天,再不聽坐牢一個星期。那樣對那些不文明不講道理的遊客會更加起效。那樣以後漸漸不文明的遊客就少了很多,從此所有來玩的遊客再也不敢做對世界文明跡產的破壞了。

保護文物建議書6篇 珍愛文物,共築傳承 第2張

第2篇

長城是我國著名的景點,它那雄偉的氣勢和歷史情懷,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國內外遊客去參觀旅遊。但是開放旅遊參觀後也發生了一些不良現象,如:亂扔垃圾,在牆上亂塗亂畫等。

1、加強環保宣傳,如在適當的位置張貼一些製作精美的宣傳語。

2、增加一些便民設備。如在適當的位置放置垃圾桶等。

3、增加一些懲罰措施。先是去遊客來到長城參觀,先提前告訴他們如果在長城亂扔垃圾或者亂塗亂畫等會有什麼的懲罰措施,然後增強工作人員巡邏,對違反者進行處罰。

我相信,只要我們大家努力,我們的長城會變得更加美好。

第3篇

大家好,歡迎業到秦兵馬俑。秦兵馬俑是在西安臨潼縣出土的。一天,一些西楊村的村民在打井,人們沒把水打出來,卻發現了一些破碎的古代青銅兵器,具有保護國家文物意識的公社幹部立即向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報告了情況。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一號坑,出土的兵俑有204個,這是的前鋒,每個士兵都手持着兵器,有戈、矛、箭、戟等。這個坑中大多是步兵,還有戰車(比如,安車和高車)。

現在我們來到二號坑,這個坑大多是跪射俑和立射俑,還有戰車共計64乘。大家仔細看,最右邊的那匹馬,它是一匹右驂馬,表示這是一匹皇家馬。

現在,我來介紹各種兵俑,這個武士俑,他們有很多兵器,這個是跪射俑,還有一個是立射俑,立射俑射完箭後勁立即跪下來,上好箭再射。這是文官俑,是為將軍出謀劃策的。這是將軍俑,他手握寶劍,指揮怎樣才能打敗敵人。

每個一兵馬俑,你站在他的身邊好像可以聽到他們訴説當年的事情。

現在,大家可以自由活動了,但是有幾點提示,請不要亂扔垃圾,不要用石頭砸兵馬俑,祝您旅遊愉快。

第4篇

我國曆史悠久,古蹟眾多。但由於種.種原因,有的文化古蹟遭到了破壞。為了保護文物,我提出以下建議:

4、向遊人做好宣傳,讓大家提高保護意識,自覺參與到保護文物的活動中來。

讓我們行動起來,從現在做起,從小事做起,為保護文物而努力吧!

第5篇

冒昧打攪了您們的工作,真對不起!我是一名國小生,我是看到了一則關於長城被破壞的報道,才想起給您們寫這封建議書。當我看到這則報道時,我感到非常羞愧,我們中國人怎麼一點兒文明都沒有!破壞長城也就等於是在侮辱我們古代勞動人民啊!他們就是我們的祖先啊!這些人到底有沒有想過,他們正在破壞的每一塊磚、每一片瓦,都有可能是他們自己的祖先用自己寶貴的生命換來的!為此,我感到非常痛心。於是我為保護長城提出了幾點建議:

1、讓遊客們自己帶垃圾袋;並且在每隔100米處建設一個垃圾桶。

2、安裝攝像頭、廣播;再找人巡邏,然後被發現的人在破壞長城罰款。

3、讓那些住在長城附近的無業遊民來當長城的保護員。

4、向政府建議:保護區內要少建房、並且要建必須建成風格統一的公用設施。

以上,是我為保護長城貢獻出的一小點兒力量,希望各位領導不要見意。

第6篇

我國文化產業從xx年開始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目前多個文化產業園區已經建成並相繼投入使用。伴隨着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也湧現出一系列的問題,例如盜版現象嚴重,文化創新能力不足,缺乏國際競爭力等。文化產業要想健康發展就離不開政府規制的`引導作用,因此,探索文化產業政府規制問題對於文化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由於研究角度不同,學術界關於政府規制的界定並不完全統一,有三種觀點最具代表性:第一種觀點站在經濟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通過行使公共權力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行政行為,其最終目的是優化資源配置。第二種觀點則站在政治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政治家為得到某些政治目的而對市場控制權進行的爭奪,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實現社會穩定、實現公共利益。

第三種觀點站在法理學的角度,認為政府規制是一種法律限制模式,需要對被規制者和規制者兩方同時進行限制。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餘暉( 997)對政府規制的理解最為全面,他指出政府規制“是指政府的許多行政機構,以治理市場失靈為己任,以法律為根據,以大量頒佈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及裁決為手段,對微觀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的不完全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直接的控制或干預。”從這個概念出發可以更好地指導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政府規制在克服市場失靈,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產業,資源配置效率與其他產業相比更為低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規制,從而保證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導致文化產業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體現於:

文化產業是一項特殊產業,由於其集知識、審美、道德、娛樂、價值、科技等於一身,與普通物質產品不同,因此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如果文化產品生產合理、消費理智,不僅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升物質生活水平,而且對於弘揚傳統文化、保護民族文化資源、提高國民精神文化素質也有重要作用。此時就會產生正外部效應,即社會收益大於私人收益。如果文化產品生產不合理,企業不顧文化宣傳責任,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消費者產生不理智消費,就會產生負外部效應,嚴重損害文化產業市場秩序。

這種外部性難以通過市場來調節,因此往往會導致市場失靈,出現供過於給或者供給不足的現象,因此必須依靠政府規制來調節市場失靈現象,通過補貼正外部性文化產品或服務來鼓勵其發展,通過懲罰負外部性文化產品或服務來抑制其發展,或者將其轉化為具有正外部性效應的文化產品。

大部分文化產品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個人消費在文化產品時,其他人也可以同時進行消費,例如電影,這就產生了非排他性。同時其他人也不會因為別人的消費而降低其消費效用,這就產生了非競爭性。正是存在公共物品性,消費者在消費文化產品時會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提供文化產品或服務的一方難以獲得應有的價值補償。長此以往,供給方會在經濟利益的引導下只為那些願意付費的消費人羣提供具有公共特性的文化產品,而低收入者的公共文化消費需求會被忽略,從而引發社會不公平。因此,文化產業市場需要政府規制,防止文化產品供給者追求經濟利潤,破會社會公正。

文化產業市場中多數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這主要表現在:首先,文化資源是文化產業的核心,而文化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正如歷史文化資源,它不能進行移植也不能再生,因此就行形成了一定的文化資源壁壘;其次,有些文化行業的投入資本量巨大,例如開辦一份報紙需要上億元的資金,拍攝一部電影也要花費上千萬元,很多行業存在規模經濟特性,因此,大部分投資者只能望而卻步,進而形成了資本進入壁壘。這種自然壟斷性使得文化產業市場難以通過自由競爭進行市場運作,否則會導致擾亂市場秩序和浪費社會資源。政府應當進行對文化產業進行適度規制,優化文化資源配置,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滿足社會福利需求。

文化體驗是消費文化產品的根本目的所在,文化產品信息不對稱也表現在文化體驗上:一方面,消費者事先無法確定該產品或服務是否具備文化體驗的功能,只能在消費中或消費後得知,因此很難事前對產品或服務的體驗價值進行準備判斷。另一方面,對文化產品或服務消費以後,文化體驗功能會產生相應的作用:科學、健康的文化產品可以陶冶性情,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墮落、消極的文化產品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某些不良誘導,損害消費者身心健康。所以,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產業的規制,對優良文化進行宣揚,打擊不良文化的衝擊,維護消費者權益。

我國文化產業近些年才開始發展壯大,政府規制也經歷了由被動到主動,由局部到整體的演變過程。改革開放以後,我國政府在文化產業各行業中掀起了規制改革之風,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範以促進文化產業的持續發展。總體來看這些改革涉及兩項內容:;一項是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改革,培養其自我成長的能力。另一項是打破行業壁壘,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藉此提高市場的競爭效率。

目前,文化產業政府規制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性規制和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是指針對文化產品的教化功能,對其在質量和內容上進行限制,保證文化產品符合主流文化思想,在文化教育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文化產業政府規制雖然在各方面已經有效展開,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

首先,規制體制不健康。這一問題體現在:第一,受傳統文化體制的影響,計劃經濟的痕跡依舊明顯,規制部門沒有脱離於行政體系,在政府體制改革中不斷被調整,難以保證規制效果的實現。第二,規制時政企不分,企業主管部門正是規制部門,容易在經濟利益的誘導下放鬆規制,因此難以公平客觀地進行裁決;第三,規制部門數量多且較為分散,各部門之間相互分割,溝通不利,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各部門根據自身需求制定相應政策,有的政策之間相互矛盾,影響文化產業市場的有序進行。

其次,規制內容不平衡。規制內容包括社會性規制和經濟性規制,而在實際生活中,經濟規制要嚴格於社會性規制。例如在進入規制中,政府管得過嚴過死,文化產業的融資體系並不完善,很多投資者由於缺少資金而難以進入文化產業行業;同時對於例如新聞傳媒一類的文化企業,在退出市場時也無路可尋,退出的壁壘也相當大。相反在文化產品的內容規制上,政府就顯得有些鬆軟,近年來一些低質量、內容低俗的文化產品在市場中蔓延,嚴重損害了人們的精神健康,然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使得一些人利用空隙製造垃圾產品,有利可圖。

再次,規制手段不健全。由於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規定,文化產業政府規制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行政手段的使用遠高於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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