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機械租賃合同3篇 機械租賃合同:精簡、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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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方將機械設備出租給承租方使用的合同。這種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出租方提供的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出租期限、租金等條款。其具有規範了租賃行為,增強了雙方合作信任的功能,是實用的合同之一。

實用的機械租賃合同3篇 機械租賃合同:精簡、實用

第1篇

鑑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署了《勞務分包協議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在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租賃《勞務分包協議書》項下工程施工所需機械、設備(此機械、設備包括配套的隨機操作人員)等相關事宜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名稱:具體以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中的規定為準。

乙方租賃的機械設備為:完成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中樁基施工所需的全部機械設備,參見乙方提供的附件。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截止到第一條項下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本合同第二條中租賃機械、設備(包括隨機操作人員的全部費用)的租金、操作人員工資,機械維修保養費,進出場費、油料、配件費等租賃機械設備及其進場施工所需的一切費用已包含在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中規定的合同價款內,此費用在合同履行期間不作任何調整,乙方亦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甲方負責租賃機械設備的進、出場及其運輸並承擔全部費用,甲方應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本合同第二條中所列機械、設備全部進場,逾期應按 元/天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滿 日的,視為根本性違約,乙方有權依據《勞務分包協議書》沒收甲方向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或者乙方也可將《勞務分包協議書》項下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規定的甲方責任和義務的同時,甲方應當承擔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費用和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若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對甲方上述行為還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的,則同時適用。

鑑於甲方作為本合同第一條項下項目的勞務承包人且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機械、設備將由甲方直接使用並用於該工程施工,故本合同生效後,本合同第二條項下機械設備無需由甲方移交乙方,而由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直接將機械、設備及隨機操作人員進場施工即可。

第七條 權利、義務 租賃機械設備由甲方負責操作與維護並承擔費用。操作、維護方應按國家、行業對機械設備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和維護,並需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規定上崗條件的操作、維護人員,相關費用由操作維護方承擔。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機械設備,並按照乙方及其上級規定提供出租機械設備的產品合格證等乙方所需文件。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出租機械設備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維護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的技術資料或技術説明,並按照前述相關要求及技術標準安全施工,租賃機械設備損毀滅失的法律及經濟責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因故障造成租賃機械無法正常運行,甲方自行進行維修並承擔維修不及時導致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維修不及時導致甲方按《勞務分包協議書》向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經濟損失等),前述的維修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4)甲方派出的隨機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服從乙方管理和調配,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制度。

(5)甲方應自行負責租賃機械設備的看護工作,無論任何原因造成機械設備毀損滅失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擔損失和相關責任。

(6)甲方自行承擔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相關費用並自行承擔租賃機械設備的保險。

(7)租賃機械設備隨機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工資、保險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8)儘管甲方已按本合同約定的設備數量進場,但若乙方認為這些施工機械設備仍不足以滿足現場施工需要或不能保證工程進度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增派施工機械設備,並書面通知甲方。在乙方發出上述通知後的7天內,甲方應立即按乙方要求執行、落實好乙方指示並承擔相關費用,不得無故拖延,否則將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甲乙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對甲方上述行為還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的,則同時適用。

(9)已進場的施工機械設備調離施工現場時必須經乙方書面批准方可退場。

乙方應按本合同及《勞務分包協議書》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

(1)若甲方沒有提供合同約定的機械設備或提供的機械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甲方應在乙方規定時間內提供合格機械設備並賠償乙方損失。經乙方書面催告仍不能按時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機械設備達不到乙方要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甲方依據雙方簽署的《勞務分包協議書》向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或者乙方也可將《勞務分包協議書》項下工程中的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規定的甲方責任和義務的同時,甲方應當承擔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費用和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租賃機械設備毀損滅失的,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更換同等型號、性能的機械設備,乙方並有權就造成的一切損失要求甲方賠償。

(3)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有其他明確規定外,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賠償金。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機械設備轉租、抵押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實用的機械租賃合同3篇 機械租賃合同:精簡、實用 第2張

第2篇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___________。

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自__年__月__日起將__(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根據國家規定的__(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租賃期間,__(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__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__方承擔。

1.在__(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後,__(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__(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__(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____(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説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第3篇

上訴人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密雲縣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xx年8月3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孫田輝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巖、劉茵參加的合議庭,並於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當事人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b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蔡文偉、戴軍華,被上訴人a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連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a公司一審起訴稱:20xx年8月10日,b公司與a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b公司租賃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於c花園24、25號樓施工。a公司塔吊於20xx年10月3日進場,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還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發生塔吊租賃費190 851.45元、進出場費13 000元,b公司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現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還,租賃費也未支付,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租賃合同,b公司返還a公司塔吊(登記編號為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支付進場費及租賃費至20xx年3月5日,共計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賃費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計365天,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共計165 465.45元),並負擔本案訴訟費。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租賃合同、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

b公司一審答辯稱: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故該工程項下產生的義務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a公司出具的租賃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無法辨別是否為b公司所蓋;a公司出具的結算單加蓋金壇市第三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項目部(以下簡稱九項目部)章,b公司並無此下屬部門,該結算單與b公司無關;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訴租賃費計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工程承包協議。

第三人c公司一審述稱:c公司為工程開發商,與本案的租賃合同無關,作為第三人也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承諾書。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三方當事人對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廠編號、塔吊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證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三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

一、a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20xx年11月28日結算單、開工證明。a公司提交此係列證據目的是證明b公司與a公司具有租賃合同關係、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等內容、租賃合同履行及結算情況。b公司認為租賃合同原件所蓋公章不清楚,無法辨認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沒有九項目部,工程包給了付中榮,毛潔林是付中榮下屬,而張傑也不是b公司人員。故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c公司認為此係列證據均與第三人無關。法院認為,綜合全案情況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可以認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協議、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目的是證明b公司已將該工程轉包給付中榮,並由c公司提供擔保,保證對付中榮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諾書目的是證明工程承包協議已被否定。a公司認為此兩份證據與a公司無關。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對於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關事項與本案無關,故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不予採信。

一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b公司租賃a公司塔吊,用於長城環島南側工地,機械進出場費13 000元,機械租賃費用實行包月制,30天為一個月,月租費13 600元,每月底結賬一次等內容。合同上蓋有b公司公章,並有毛潔林簽字。後a公司塔吊(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運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為a公司出具了結算單,結算單顯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計產生租賃費25 386元,結算單蓋有九項目部章並有毛潔林簽字。20xx年3月6日,九項目部張傑簽字證明,塔吊於20xx年3月6日正式運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工程名稱為c花園四標段24、25號樓,樣品統一編號為密 bt01151,樣品產權單位為北京a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園11至17號、22號、25號、30至32號、37至40號、46至49號共計22棟住宅樓。該工程於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現a公司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處。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號民事判決認定,b公司存在下屬九項目部,且九項目部曾授權毛潔林為公司採購材料、主管負責購進材料,對外簽證。此判決現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經b公司下屬九項目部確認,20xx年共計發生租賃費25 386元,此款b公司應予給付,b公司對九項目部的存在表示異議,但並未舉證證明,b公司同時提出應由付中榮與c公司承擔責任,但因擔保合同屬內部約定,故對b公司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b公司承認c花園四標段工程確係其承建,而經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確認,a公司塔吊確實用於c花園四標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開始運行,至a公司主張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處於c花園工地。雖20xx年6月20日工地開始停工,但b公司並未向a公司發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繼續在b公司工地處,a公司對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權人權利。故b公司應承擔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產生的租賃費(按日租賃費453.33元計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進場費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賃費12 000元。綜上,b公司共計應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191 851.45元,對a公司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鑑於該工地仍處於停工狀態,a公司合同目的無法繼續實現,故對a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賃合同解除,a公司有權收回塔吊,鑑於該塔吊仍在c花園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負有向a公司返還塔吊的義務。據此,法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解除a公司與b公司於二oo七年八月十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b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a公司租賃費及進場費一十九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a公司塔吊一部(規格qtz400、登記編號京my-t01151號,出廠編號182號)。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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