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培訓的心得體會2篇 "駕馭安全之路:交通安全培訓所得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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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意識的提高和培訓顯得越來越重要。在交通安全培訓活動中,不僅僅只有傳授相關知識和技能,更是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習慣。本文將分享交通安全培訓的心得體會,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和啟迪。

交通安全培訓的心得體會2篇

第1篇

通過論壇學習,我發現當前交通存在許多問題,如:超車、超載、超速、行人亂穿馬路、亂闖紅燈等。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人們對交通安全目標和內容的理解不夠,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認識不足,從而導致車禍悲劇不斷髮生。

孩子們的生命安全牽動着每個家庭和教師的心,因此,要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防止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作為班主任要有強烈的交通安全意識,要把交通安全常掛嘴邊,每天放學都要記得叮囑孩子在回家和上學的路上注意交通安全,走在路上靠右行,不隨意在馬路中間穿行。

徒步行走的時候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在馬路上嬉戲打鬧;過馬路時,要多一份謙讓與耐心,不闖紅燈,走人行橫道,絕不能貪一時之快,違規橫穿馬路。因為,一個疏忽、一個馬虎、一個走神都可能釀成危及生命的嚴重後果。作為班主任還要經常通過班級微信羣或者召開家長會對家長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家長參與交通安全活動,提醒家長在接送孩子的過程中注意交通安全,寧等一分,不搶一秒。從而影響孩子做一個有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的小公民。

通過這次交通安全培訓,我希望學生們會把存在的交通問題一一改正,做一個遵守交通規則的好學生。讓爸爸媽媽放心,讓老師安心。每個學生都能平平安安回家去,安安全全上學來!

交通安全培訓的心得體會2篇

第2篇

為了進一步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及事故防範能力,營造出更加穩定、和諧的環境,日前,國網慈溪市供電公司針對210餘名駕駛人員開展了全體汽車駕駛員交通安全培訓,規範其行車行為,使企業安全文化得到有效提升。

此次培訓,該公司邀請到慈溪市滸山街道交通管理站站長符長飛就慈溪市交通安全形勢、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案例、交通違法與交通事故的關係、交通違法行為產生的原因、冬季車輛怎樣維護等方面的內容,他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道理行車安全進行了講解和闡述,並着重對酒後駕車、超速駕車等幾個重點問題的危害性進行了強調,提醒駕駛員要注意安全行車。

在培訓過程中,講解人員採取了法規和案例相結合、主講與現場解答相互動的方式,活躍了現場氣氛,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慈溪市供電公司的參訓駕駛員在培訓結束後紛紛表示,在今後的工作中將安全行車放在首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到文明駕駛,為和諧企業的安全文化和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盡到自己的責任。

此次培訓會採取ppt講解與事故案例相結合的方式,生動的介紹了行車過程中的特點、注意事項及應急方法。為加強駕駛員對培訓內容的理解,公司還組織大家開展討論,介紹各自在駕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仔細進行分析,互相借鑑的同時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通過培訓,配送公司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普遍得到了提高,深刻理解了疏忽、違章、酒駕、疲勞駕駛等的危害。本次培訓不僅保障了駕駛員們的個人安全,也緩解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各項工作不受影響,使配送公司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形成創先爭優意識,人人開安全車,爭當文明駕駛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道路交通參與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在單位的統一組織下,我們集中學習了全文,自己認真學習每一項條款,與過去的有關法規反覆對照,有了新的認識,體會如下:

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於城市交通進一步規範,更重要的是保護他人、保護自己。

1999年瀋陽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國首次明確規定五種交通事故行人負全責,行人違章被撞司機不負責任。在全國引起了“撞了白撞?”問題很的大爭論。這違背了人文主義精神,違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人民的人生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人的生命高於一切,如果説行人錯在違規,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話,那代價實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機剝奪了別人健康,生存的權力豈不是錯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説明了肇事司機的安全警惕性不高,應對突發能力不強,理應承擔責任。現在新交通法規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徹底否認“撞了白撞”的.説法,這一點為司機的安全警惕性敲響了警鐘。新交通法裏,對行人的違規行為也作了相關處罰規定,在提醒駕駛者的同時,也對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國人民普及,讓羣眾提高交通規範認識,目的除了規範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為保護他人更為保護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國民交通規範認識,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在一場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受傷者獻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圍的村民卻守着出事地點,不讓人破環現場,非要等交警來處理,傷者就這樣不能得到及時醫治,導致失血過多死亡。當時這件事情對我的震動很大,不僅為傷者無辜喪命感到惋惜和遺憾,更為村民的愚昧偏執痛心。這樣的事情何止這一件呢,交通意外發生之後,得不到及時醫治,原因除了上述這種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肇事司機棄傷者逃離現場;傷者被送到醫院以後因為資金問題的不到醫治等等。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就這樣被耽誤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後果。而在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裏,人道主義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及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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