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單位合同範文彙總3篇 精選單位合同樣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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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讀者提供一系列實用的單位合同範文,旨在幫助企業以及其他機構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更加便捷地操作。這些範文涵蓋了常見的合同類型,包括勞動合同、租賃合同、採購合同等。通過閲讀本文,讀者將能夠獲得合同起草的指引,提高簽訂合同的效率和準確度。

實用的單位合同範文彙總3篇 精選單位合同樣本集

第1篇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説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説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用的單位合同範文彙總3篇 精選單位合同樣本集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二、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甲方給乙方的薪資待遇:試用期______個月,工資是______元/月+加班費______元/月+出車補貼______元/月+福利______元/月,試用期______個月過後,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間的報酬構成為:底薪______元/月+加班費______元/月+出車補貼______元/月+福利______元/月。發薪日應在每月______日支付。甲方承擔乙方醫保、社保單位部分(具體操作:為乙方本人去辦理,由單位報銷單位應承擔部分);甲方為乙方承擔工傷保險。

五、甲方車輛的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甲方來承擔。

六、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準時上下班,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

七、乙方必須持有效駕駛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駕駛任務,並努力做到儘量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工作時間如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責任,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文明行車,不酒駕,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超載車、不疲勞駕駛。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因乙方責任導致車輛碰撞及交通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

九、乙方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非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使用車輛,如因此造成車輛損壞、丟失和出現交通事故,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工作時間內,乙方不得擅自離開或為他人開車,甲方也不得無故辭退乙方。

1、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租賃方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泄露單位祕密,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連續請假超過31天;

(5)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3篇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文件,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説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願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並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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