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婭被處罰,上千網絡主播主動自查補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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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薇婭因偷逃税被撤銷網絡誠信宣傳大使,這件事為其他網紅也敲響了警鐘,目前已有上千網紅主動自查補交税款,偷税逃税是絕不可取的,以下是本站和大家分享的教育工作隊伍作風整頓報告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閲。
薇婭被處罰,上千網絡主播主動自查補繳税款

12月20日,薇婭偷逃税被處罰款13.41億元一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這也為其他網紅敲響了警鐘!

就在當天,税務總局發佈的通知中指出,對2021年底前能夠主動報告並及時糾正涉税問題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據悉,已經有上千網紅紛紛主動自查補繳税款。

對於,薇婭偷逃税被處罰款13.41億元一事,有網友稱這對她來説簡直就是九牛一毛。5月發佈的2021新財富500富豪榜顯示,薇婭和老公的身價是90億元。今年雙十一天貓預售首日,有網友估算,薇婭就有11.95億元入賬。在中國網絡主播淨收入排行榜中,薇婭以29.213億元排名第一!

有網友稱,所有名人帶貨都要查,如果按照規定初犯不追究法律責任,那麼就把他們列為劣跡人員,不允許再做帶貨行業,比如像薇婭這種女人。

但是也有人認為,網紅憑一張嘴就可創造幾十億財富,竟然還逃税漏税,想想默默為社會做貢獻的人,這樣的人就該封殺!

有人説要她坐牢,但根據現有的法律條款,她只要在規定期限內,補交齊所有的罰款和偷漏的款項,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坐牢的。 還有人説要沒收她的全部財產,説那些是違法所得,可惜不是,那些百億身家都是合法收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合法收入,既然如此又何來違法收入一説呢。 個人的違法行為不代表行業的有問題,直播行業是新興業態,也是國家倡導並且主動扶持參與的經濟業態,還有人説要取締帶貨,帶貨又不犯法為何取締?

應該取締賣假貨,高暴利,以及強迫商家損失慘重去參與活動,包括商家不參與活動,平台不給推送,這種行為才是真的,有針對性地點對點進行治理。而不是知名主播動動嘴皮子,就要損失企業家的利潤,肥她一個,有多少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企業,因為她受巨大損失。

一、什麼是逃税?

逃税,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一)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逃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對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詞。

2、對逃税的手段不再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等。

3、對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

(二)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與偷税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税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税法規定,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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