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國家再放反詐騙大招最新解讀條款:騙子即將迎來世界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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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國家再放反詐騙大招最新解讀條款:騙子即將迎來世界末日
在全國反詐戰線的翹首以盼中,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如期召開新聞發佈會,對聯合出台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進行解讀。
 
  《意見(二)》17條內容一經發布(查看全文可點擊左下角“閲讀原文”),迅速引起強烈反響,特別是廣大反詐民警更是激動得夜不能寐,因為它真正解決了基層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更加有利於打擊騙子、治理黑灰產、保護人民羣眾。終結詐騙第一時間給大家帶來解讀,也算拋磚引玉,希望與全國反詐戰線一同交流。
 
  1
 
  電詐上下游犯罪誰都可以管了!
 
  對應條款:第一條
 
  關鍵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地新增以下情形:1.“兩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2.資金的交付地、匯出地;3.信息的發送地、接受地、到達地;4.信息設備、賬號的銷售地、入網地、藏匿地、登陸地。
 
  解讀:公檢法機關最看重的是管轄權,要辦案首先要考慮的也是管轄權。2016年12月三部門出台的《法律意見》已經在管轄權方面作了些突破,但是在執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掩飾隱瞞、幫信案件中,對掩飾隱瞞、幫助的行為發生地不在發案地的,有些檢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無管轄權,需移交案件至當地,導致打擊和訴訟嚴重脱節。
 
  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次《法律意見(二)》列出了上下游黑灰產所有能考慮到的環節,換句話説,無論電詐犯罪的哪一個環節被哪一家公安機關發現,哪一家公安機關就可以有管轄權進行全鏈條打擊,再也不會出現發現了犯罪卻有力使不上的情況了!
 
  2
 
  併案處理更方便了!
 
  對應條款:第二條
 
  關鍵點:電詐上下游犯罪形成的多層級犯罪鏈條,或者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羣組、資金賬户、作案窩點實施電詐犯罪的,都可以認定存在關聯,公檢法可以併案處理。
 
  解讀:併案處理既可以節省精力,又能加大對嫌疑人的懲處力度,還有利於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但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很多地方都把電詐犯罪上下游犯罪孤立看待,甚至在同一個窩點抓獲多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對暫時掌握不到犯罪證據的人束手無策。這一條,主要解決的就是關於關聯犯罪的認識問題。
 
  舉個例子,以後提供銀行卡的犯罪嫌疑人、使用銀行卡轉賬的嫌疑人、最後提現或者取款的嫌疑人鏈條式分工的,受害人資金轉入後所有人都應承擔共同責任。利用同一網站、通訊羣組、資金賬户、作案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多個嫌疑人,對不特定的多數受害人被詐騙的犯罪事實都應承擔責任。二弟理解,這樣的規定,也為後續民事環節的賠償奠定了基礎,以後受害人可以讓關聯的犯罪嫌疑人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3
 
  境外再也不是電信詐騙犯罪的天堂了!
 
  對應條款:第三、第十四、第十五條
 
  關鍵點: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境外執法機關移交的證據經審核加蓋公章,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境外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解讀:這招真是及時雨!據新聞發佈會介紹,目前有60%的騙子在境外(緬北和東南亞國家是重災區),雖然通過技術手段能夠鎖定騙子的身份,但是卻不能儘快將其抓捕,事後回國抓捕也已經失去了關鍵證據,無法對其有效打擊。
 
  第三條,直接列出了兜底條款,那就是我掌握你的犯罪證據後,即使無法查清你的詐騙金額,但是你只要在窩點累計30天以上,或者多次到境外窩點,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二弟估計,隨着各地勸返逼投政策的有力推進,下一步各地將迎來又一波騙子“回國潮”。
 
  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在二弟看來,這是在為下一步出境打擊作鋪墊。估計疫情結束以後,國家將會重拳打擊在境外的騙子。到時候,境外的騙子可就再也不會像現在這麼猖狂了!
 
  4
 
  處理黑灰產的法律武器迅速增多了!
 
  對應條款:第四、五、六條
 
  關鍵點:對公賬户可認定為信用卡;互聯網賬號密碼以及人臉、指紋等信息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偽造身份證的範疇擴大到了網上。
 
  解讀:各類黑灰產層出不窮,最讓基層頭疼的是,公檢法在黑灰產的認識上存在差異,導致很多犯罪無法得到有效懲處。目前四五六條的規定,不但統一了模稜兩可的認識,還給了基層懲治黑灰產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據。
 
  第四條把對公賬户認定為信用卡,這就是説,以後打擊對公賬户除了買賣國家公文罪,還可以用妨害信用卡管理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來打擊,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補充。
 
  第五條,等於擴大了侵公罪的範圍,以後,QQ、微信等聊天工具賬號,支付寶、網商銀行等支付賬號,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發佈工具賬號,個人照片、聲音、指紋等生物識別的信息等,都算是公民的個人信息,再也不能猖狂買賣了。
 
  第六條,把以前俗稱的“辦假證”這一實體犯罪行為擴大到“網上認證”,只要使用他人身份證件信息並替換他人身份證件相片,就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這為打擊提供實名認證賬號的黑灰產提供了有力支撐。
 
  5
 
  幫信罪的認定更加細膩了!
 
  對應條款:第七條
 
  關鍵詞:實施下列行為的,可已認定為幫信罪:
 
  (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解讀:前幾年出台的《法律意見(一)》對幫信罪做了解讀之後,近幾年通過幫信罪打擊的嫌疑人大幅上升,可以説已經成為了一個兜底罪名。但在實踐中,還是發現了很多新問題,這一條款進行了明確。
 
  第一,是對幫信罪“幫助”的行為進行了明確,收購、出售、出租“兩卡”都屬於是幫助行為,嫌疑人只要實施了以上行為可以認定為“幫信罪“的入刑條件。
 
  第二,對“兩卡”的範疇進行了明確,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都屬於“兩卡”。
 
  6
 
  幫信“明知”的問題終於解決了!
 
  對應條款:第八款
 
  關鍵點:認定明知,應根據收購、租售兩卡的次數、張數、個數,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嫌疑人的關係、時間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等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出售兩卡的,注可以認定為“明知”。
 
  解讀:以前一句“我不知道他們買我的卡是用來幹什麼的”,就足可以逃避打擊,現在做了明確規定。
 
  第一,會綜合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行為人關係等進行綜合認定,如果你這個人是個認知正常的人,特別是之前還從事過這類犯罪或者與這類犯罪行為人有關聯,那麼就可以認定你為明知。
 
  第二,電信、銀行、網絡支付的“內鬼”收購、租售“兩卡”,可以直接認定為明知。這個很好理解,畢竟“內鬼”最懂各類規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直接給你定個“明知”算是輕的。
 
  7
 
  收購、租售手機卡終於有打擊依據了!
 
  對應條款:第九條
 
  關鍵點:銀行卡類5張以上,手機卡類20張以上,即可定罪!
 
  解讀:這條對幫信中“其他情節嚴重的”作了補充,解決了兩大難點。
 
  第一,以前存在嫌疑人屢次買賣銀行卡但因為資金獲利達不到追訴要求而無法打擊的情況,而現在,如有證據證明嫌疑人辦理了5張(個)以上的信用卡、銀行賬户、非銀行支付賬户、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就可以打擊。簡單説就是“錢不夠、卡來湊”,彌補上之前的法律漏洞。
 
  第二,解決了基層打擊中遇見電話卡無從下手的情況,以前由於工信部門一直沒有出台明確的懲戒、打擊規定,遇到手機卡類的買賣行為,大都束手無策,現在規定,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20張以上的就可以入刑,這就對GOIP、多卡寶、絡曼寶這種不能及時核實到上游犯罪無法打擊的情況很好的進行了補充。
 
  8
 
  不能以商業活動來逃避處罰了!
 
  對應條款:第十款
 
  關鍵點:電商平台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遊戲點卡、遊戲裝備等經銷商,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以幫信罪追究責任。
 
  解讀:之前,有些點卡、遊戲裝備經銷商,往往以自己不明知為由,在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還把低價收購的虛擬商品繼續售賣,最後以正常商業活動為由來搪塞,以後這種情況將不會再出現了。只要公安機關告知你,就要停止交易,否則就是犯罪。
 
  9
 
  “跑分”等洗錢手段有了打擊指引了!
 
  對應條款:第十一條
 
  關鍵詞句: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二)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點卡等虛擬物品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三)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 “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為詐騙“洗錢”的各類下游犯罪非常之多,“跑分”就是這兩年比較流行的一種方式。這個條款對各類新興的洗錢手法進行了明確,跑分的,明顯高於或低於市場價買賣點卡等虛擬商品的,為洗錢收取高額手續費的,全部可以處理。
 
  最關鍵的是,在主觀故意方面,事前通謀認定為共犯,未通謀的通過證據證明其“明知”的應屬於掩飾隱瞞的共犯。
 
  10
 
  上下游黑產鏈條可以先抓先判了!
 
  對應條款:第十二條
 
  關鍵點:(上下游犯罪)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實施詐騙的行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解讀:幫信的可以先抓先判了。
 
  以前,沒有抓到真正的騙子,很難對這些幫信行為進行認定處罰,現在終於解決了這個問題。
 
  比如,只要是證實了嫌疑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造成的,無需將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抓獲,可以對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打擊。
 
  11
 
  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終於師出有名了!
 
  對應條款:第十三條
 
  關鍵點:辦案地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信息化系統調取異地公安機關證據材料。
 
  解讀:天下公安是一家,但是有些檢法卻不認為你們是一家!以前,公安機關內部根據一些信息化平台,建立了很好的協作機制,很多材料不用出差即可調取,但部分檢察院、法院就是不認可這些證據的法律效力。這一點,直接解決了這個痛點,預計每年可以減少數以百萬計的差旅費,同時大大提升了有多名受害人案件的證據蒐集效率。
 
  12
 
  辦案更加註重寬嚴相濟了!
 
  對應條款:第十六條
 
  關鍵點:電詐集團或團伙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依法從嚴懲處。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以犯罪論處。
 
  解讀:這一條最關鍵是解決了兩個問題:第一,對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這四類人實施犯罪的,從嚴懲處,對那些組織這四類人開辦電話卡、銀行卡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懾效果。第二,對從輕、減輕有了明確的解釋,“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如果主觀故意不強,社會危害性不高,自願認罪悔罪等,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避免之前出現的很多買賣兩卡的大學生被集中抓捕判刑的情況。
 
  13
 
  受害人被騙的錢更有盼頭了!
 
  對應條款:第十七條
 
  關鍵點:查扣的涉案賬户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
 
  解讀:這一點可謂是喜大普奔。其實,這幾年,各部門圍繞資金返還問題想了很多辦法,在2016年12月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出台的《法律意見》中做了這麼一個規定:
 
  涉案銀行賬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户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户系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説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也就是説,只要權屬明晰,就應該及時返還受害人,其他的,可以予以追繳。但是在執法實踐中,因為受害人的錢經過多輪清洗,最後權屬明晰的情形確實少之又少,造成了雖然嫌疑人賬户有錢,但是卻無法返還受害人的情況,最後只能追繳。
 
  這個條款,很好解決了這個問題。那就是,已經查扣的涉案資金,就應當優先返還給受害人,如果錢少受害人多的,就按比例返還。如果錢多受害人少的,返還後再追繳。但要注意,查扣的涉案資金不是止付凍結的資金,止付凍結的資金有很多可能是第三方的錢(比如某些外貿商户在不知情情況下將錢轉到凍結賬户),不能直接返還。
 
  關於返還資金這點,在實踐中還有更多複雜的情形,我們也期待國家層面能結合實際情況再出更加細緻的執法指引,讓返還工作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讓老百姓能夠早日拿回被騙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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