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宣傳口號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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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社會救助宣傳口號精選

1.陽光救助暖萬家,滿意在救助;


2.社會救助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發揮民政社會救助職能,保障困難羣眾基本生存權益;


4.公開救助政策,暢通救助渠道,歡迎各界監督;


5.公平、公正、公開實施各項社會救助政策,着力打造陽光救助;


6.做人民羣眾滿意的低保工作,是全縣(市)區幹部羣眾的共同責任;


7.立足保障困難羣體基本生活,公正公平公開做好城鄉低保工作;


8.做好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9.城鄉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


10.主動退出低保光榮,故意騙取低保可恥;


11.規範城鄉低保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促進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2.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13.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確保老有所養;


14.互幫互助,關愛五保老人;


15.五保政策好,政府來養老;


16.城鄉醫療救助是緩解困難羣眾看病難的惠民政策;


17.實施醫療救助,減輕困難羣眾醫療負擔;


18.開展醫療救助,造福困難羣眾;


19.困難羣眾看病難,醫療救助來幫忙;


20.推行醫療救助,完善醫療保障體系。


  【篇2】


21.醫療救助制度堅持好,困難羣眾健康有保障;


22.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效果;


23.加快居民家庭核對機制建設,創新社會救助管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24.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社會救助申請誠信意識;,


25.實施分類別、跨部門、多層次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準確性;


26.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杜絕人情保、騙保現象,凡未經收入核對程序,不得審批城鄉低保;


27.實施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破解社會救助對象認定難題;


28.臨時救助幫助困難羣眾解決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29.臨時救助是緩解城鄉困難羣眾階段性基本生活困難的一項好政策;


30.突發基本生活困難不要慌,民政臨時救助政策幫你忙;


31.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32.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3.社會救助制度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34.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35.縣級以上地方民政、衞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36.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37.城鄉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給予救助;


38.城鄉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時辦理低保變更手續;


39.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停發其低保金;


40.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篇3】


41.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42.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救助;


43.需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44.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45.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46.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47.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48.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


49.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50.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社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51.國家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52.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53.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54.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55.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56.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對經委託的申請或已救助的家庭,通過户籍、税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車船和銀行、保險、證券等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57.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58.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59.對於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責令退回救助資金、物資,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0.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羣眾基本生活和社會公平,是一項託底線、救急難、保民生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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