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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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

緩刑期間保證書


你因 罪,本院於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決書: 。該判決已於 年 月 日生效。現告知你必須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釋放之日起七日內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刑監督;

(二)按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區)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的建議,人民法院將作出裁定撤銷緩刑:

(一)人民法院已書面告知罪犯應當按時到執行地司法所報到,罪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脱離監管一個月以上的;

(二)未經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脱離監管三上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區矯正機構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者不遵守關於會客等規定,經過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罪犯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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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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