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資中扣除“質量保證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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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工資中扣除“質量保證金”合理嗎

  
  
   問:我去年10月份應聘現在這家公司工作。當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每月1000元工資。但到領工資時,我發現只領到800元工資。老闆解釋説,單位每月要從工資中扣除產品質量保證金200元,這是為了督促員工保障工作質量,員工在工作中只要沒有出現問題,離開公司時,公司會一併將這筆錢全部返還給職工,公司制度一向如此。我想問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答:該企業的做法既違反了勞動合同,又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月工資為1000元,但企業卻只發給800元,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條件。1994年3月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曾聯合發出通知,明確提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和“風險金”。您所在單位雖然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收取風險抵押金,但後來強行從工資中扣除產品質量保證金的做法,就是一種變相收取風險抵押金的做法,是違法的,這種做法完全是侵害職工工資權的行為。另外,用人單位把非法剋扣職工工資説成是公司制度,其實是一種詭辯,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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