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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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丈夫: ,男, 住身份證號碼:


夫妻忠誠協議的範文

乙方: 妻子: ,女, 住身份證號碼: .甲方、乙方系夫妻關係,為了共同維護良好、諧和的婚姻關係,甲乙單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相干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分歧,簽訂本協定,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乙單方該當相互忠誠,相互尊重,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協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化的家庭關係。

第二條 甲乙單方不得無端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一方的電話,但能證實因為工作緣由或是其他緣由除外,一方發生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另一方的電話的情形後,關閉手機或是不接聽電話一方必須在發現發生相干情形後3小時外向另一方闡明(闡明形式包括電話、短信、留言等),單方應在每天上午7點至晚上11點期間儘量保持手機隨身攜帶並使手機處於開機形狀。

第三條 甲乙單方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斷絕與婚外同性頻繁聯繫但能證實是工作緣由除外(聯繫方式不限,包括但不限於:見面、電話、短信、郵件、書信、QQ等)。

第四條 甲乙單方承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晚11點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緣由或其他緣由導致晚上11點之前無奈回到家中,一方應及時告訴另一方並闡明狀況(闡明形式包括電話、短信、留言等)。

第五條 甲乙單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同性有不合理男女關係的,過錯方自願放棄包括房子、車子、其他債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過錯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單方承諾不因婚後無子女作為吵架甚至離婚的藉口。

第七條 如一方違犯本協定的商定,應領取另一方精神補償金人民幣 萬元。

八條 本協定未盡事宜由單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 如履行本協定發生爭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經過本協定簽訂地法院訴訟處理。( )

第十條 本協定自單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定一式兩份,甲乙單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能(注:每份兩頁,請逐頁簽字)。

第十二條 解釋:本協定所稱“頻繁聯繫”是指每日聯繫3次以上或單次聯繫超過5分鐘;本協定所稱“不合理男女關係”是指與婚外同性保持曖昧關係、男女朋友關係、性關係等。

甲方:

乙方:

簽訂地:xx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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