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產管理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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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在教委校舍設施維護領導小組和學校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認真執行國家財產物資管理政策法規、山東省教委下發的中國小四個《暫行規定》和《山東省中國小校舍維護管理考核評估試行標準》。

學校財產管理員職責

第2條 對校產校舍實行統一管理、使用、調配和維護,確保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一學期清查兩次,對遺失、損壞者提出賠償處理意見,對自然損壞失去使用價值者,及時辦理報損手續。

第3條 對部門管理員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培訓、考評。

第4條 制定清產核資工作計劃及實施辦法,按時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報各種報表。

第5條 帳務處理及時準確,做到帳面清潔,帳物相符,並定期檢查部門管理員工作。

第6條 認真執行財產管理制度,公正無私、不徇私情,杜絕浪費和丟失現象,對部門管理員和全校師生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

第7條 加強校舍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8條 努力學習學校校舍設施維護管理知識,探討校舍管理經驗,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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