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河源市流通领域车用汽油、柴油商品检验项目实施细则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河源市
流通领域车用汽油、柴油商品检验
项目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机动车及其相关产品(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汽油、柴油,包括:1.车用汽油、2.车用柴油
(二)监督总体:同一油品经营者(加油站、油库、生产者)的同一型号在售、存储和生产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产品名称 | 第1组数量 | 第2组数量 |
1 | 车用汽油 |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 至少1.7L(包含2部分,第一部分至少1L,第二部分至少700mL) |
2 | 车用柴油 | 至少2L | 至少2L |
3 | 船用燃料油 | 至少2L | 至少2L |
(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在生产企业(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或燃油供应船舶或燃油供应车辆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罐至少3次。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全部带回检验机构。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1. 强制性标准: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2. 推荐性标准:无。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1)车用汽油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 | 非强制性 | 重要项 | 较重要项 | 次要项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 ● | ● | |||
2 | 硫含量 | ● | ● | ||||
3 | 苯含量 | ● | ● | ||||
4 | 氧含量 | ● | ● | ||||
5 | 甲醇含量 | ● | ● | ||||
6 | 蒸气压 |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和粤府函〔2018〕218号 | ● | ● |
(2)车用柴油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 | 非强制性 | 重要项 | 较重要项 | 次要项 |
1 | 硫含量 |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 ● | ● | |||
2 | 闪点(闭口) | ● | ● | ||||
3 | 馏程 | ● | ● | ||||
4 | 密度 | ● | ● |
六、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0)规定执行。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