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買賣合同格式
重慶東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120720)
需方:重慶東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供方:中原聖起有限公司
簽約地點:中國·重慶 簽約時間:2012年7月20日
起重機購銷合同
需方: 重慶東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 簽訂地: 重慶 供方: 中原聖起有限公司合同編號: 120720
一、簽約時間:2012年 7 月20日
二、質量服務、保修期限: 保修期壹年。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方工廠內。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運,運費供方負擔。
五、驗收標準、方法:按國家標準A、CB/T3811-1983設計規範;B、GB/6067-1985
安全規程;C、JB/T2603-94電動單樑懸掛起重機。由重慶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發證為準。
六、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付:30%, 貨到起重機安裝調試驗收完畢,取得
重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後付:65%,其餘5%質保一年期滿時一次付清(以合同簽約日期為準)。供方出具17%普通增值税發票 。 七、其它費用:包裝費、下車費、安裝調試費、檢驗驗收辦證費,及一切其他費
用由供方承擔 。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且相互約定如下:
8.1供方逾期履行交貨義務,則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需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交貨,需方有權通知供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2供方在起重機交付後一年質保期內違反起重機購銷合同有關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約定的,將無權收回起重機所留存的質量保證金。
8.3供方按需方通知履行交貨義務,遭需方無理拒收,則需方應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不能收貨,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8.4需方逾期履行支付設備款義務, 則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按合同總價萬分之三計算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10日仍然拒付設備款, 供方有權通知需方中止起重機購銷合同,並追索違約金及賠償金。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友好協商解決 。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補充或修訂。
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途徑解決。 十、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一、合同主頁共計叁頁,起重機技術規格書共計伍頁,合同與起重機技術規
格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供方需根據起重機技術規格書製作。 十二、本合同一式柒份,需方肆份供方叁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簽字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