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五金購銷合同電子版2篇 電子版小五金購銷合同:便捷高效的合同簽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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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五金購銷合同電子版是針對小五金行業的貿易合同,通過網絡電子簽署和備案,便於管理和查詢。該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為小五金企業的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小五金購銷合同電子版2篇 電子版小五金購銷合同:便捷高效的合同簽署方式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規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行為,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產品質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單價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後,不作調整;最終結算數量按甲方實際簽收到的數量為準。

1、甲、乙雙方約定材料驗收遵循的質量和技術標準,所供產品均符合國家最新標準或行業標準。

2、其他要求:除上述規定達標外,還需根據甲方實際檢驗相結合,需要按樣品驗收的,乙方須提供樣品,並在簽訂合同時送樣品作為甲方驗收標準。

1、乙方應在交貨同時向甲方提交該批產品的《產品質量保證書》及相關技術質量資料。

2、驗收標準按甲、乙雙方上述第三條約定的該材料現行的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驗收。

3、乙方需按甲方確認的生產廠家和樣品進貨,如遇市場確實缺貨須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調換廠家,另送樣鑑定,經甲方確認後,以樣品為標準進貨。

4、材料數量以甲方指定專人書面簽收為準。按乙方提供的樣品驗收。甲方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乙方提出,甲方有權退貨,乙方必須當天重新進貨,不得影響甲方正常經營需求;否則甲方有權選擇其他供應商供貨,並按該批貨款的1%對乙方進行罰款,罰款在當月貨款中扣除。

5、甲方在材料到場驗收時未發現質量問題,但在使用時或使用後發現確實因該批材料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而引起的質量問題,甲方可退回該批材料。

6、乙方在材料運抵交貨前兩天通知甲方,甲方應提供堆放場地或堆放倉庫。

第五條乙方對材料質量負責的期限: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執行。

1、交貨時間(包括每批材料交貨時間和數量的約定):按需方約定。

2、交貨地點:每批次按需方電話或者書面通知約定。

3、乙方在產品運抵交貨地點後,甲、乙雙方應及時做好驗收工作和書面交驗簽字記錄。

第七條材料結算方式:乙方隨貨開具的送貨單由甲方驗收簽收的驗收單為依據結算

1、要保證質量、保證數量、保證時間、滿足甲方需要,並提供良好的服務。

2、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發現偽劣產品供方自覺及時退貨,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合同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參照合同法及雙方商定的有關條款賠償經濟損失。

2、乙方由於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屬於違約,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乙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的;除賠償違約損失外還可解除合同;

1、本合同的未盡事項,必要時由甲、乙雙方另訂補充合同,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價格確定後原則上不作變動,如市場波動較大,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法解決;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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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注: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條 產品包裝規格:按原廠質量標準包裝 第三條 驗收方法:貨到驗收

第四條 貨款費用等付款及結算方式:需方在收到全部貨物後15天內結清貨款。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10%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損壞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

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八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通知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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