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安全責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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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學校在嚴格管理、加強教育的同時,學生家長應當承擔和履行以下責任:
1、教育小孩上學、放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2、禁止12週歲以下兒童騎自行車、18週歲以下學生騎電動車上學;
3、禁止小孩在上學、放學途中乘座超員車、貨車、拖拉機、非法營運車、拼裝車、報廢車、馬自達等交通工具;
4、教育孩子在上學和放學途中,不要闖紅燈、不要互相打鬧、不要下河游泳等,在經過危險路段時要繞行,要防止一切人身傷害事故;
5、經常幫助孩子檢查交通工具是否完好,及時維修或調換;
6、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家長更應該教育和看護好孩子,學生離開校園以後的一切活動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在校園外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楚州區教育局
20XX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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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車橋中學:
我已經閲讀了貴校印發的《學生交通安全責任狀》,知道了其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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