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 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 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 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認真落實中央、省委關於疫情防控的 決策部署,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 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 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 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 準施策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有序規範、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牢 固樹立“一盤棋”思想,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 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強化風險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充分調動各 方面的積極性,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預 見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不與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就醫 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群管理、市 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行政徵用、野 生動物管理等事項,採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 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屬地責任、部 門責任,落實全省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 鄉鎮(街道)、村(社群)等防護網路,實施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 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 控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緊緊依靠群眾、 發動群眾,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採 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做好本轄區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發揮自治作用 做好疫情防控宣傳教育、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 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資訊。對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管 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願 服務組織等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開發區、港區、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 統一部署安排,做好本區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 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 和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和健康監測,注重加強心理 疏導,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政府有 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 設施,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 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 控等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 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 取必要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 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支援和配合疫情防控 工作,履行疫情防控義務。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 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資訊;
與患者密切接 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所在單位或者村(社群)報告 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服從管理;
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人員聚 集活動,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不造謠、不信謠 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援疫情防控阻擊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 播的隱患和風險。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和 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供應、監管的統籌力度,確保供應及時充 分、市場平穩有序,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救治的物資需要;
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 維護醫療、隔離秩序,及時、無條件地收治患者;
調動高校、科研院 所、企業等相關方面,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 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 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 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 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監督的全過 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 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資訊,不得緩報、瞞報、漏報、 虛報。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公 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 做法,開展輿論引導,迴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 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資訊。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 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有序推動各類企業、學 校復工復產復學,加強分類指導、實行錯峰到崗,制定健康監測、交 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全面做好返工、返崗、返校 後的疫情防控。
復工復產的企業應當制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復工復產工作方案 購置配備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資,落實對包括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設 施裝置、原材料和產品等在內的各項衛生防疫要求和措施,優化資源 配備,合理佈置用工,避免人群聚集。各類學校應當制定復學工作預 案和校園防疫規範,根據政府統一部署做好有序返校等工作。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網際網路+ 監管”系統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行 網上辦公、網上審批、網上服務。確需到現場辦理的事項,通過安排 鄉鎮(街道)、村(社群)便民服務站點就近辦,實體政務服務大廳 視窗工作人員下沉到社群服務等方式辦理。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路線上辦理相關業務。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事疫情 防控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的津貼、補貼;
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 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疫情防控 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卹。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釋出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 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未履行法定報告職責,緩報、瞞報、漏報、虛報,或者阻礙疫情 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 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 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或者有惡意傳播疾病等行為,情 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診療和救治工作,或者實施傷醫、 醫鬧等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 法處置;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
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 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市場 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情、在疫情嚴重地區旅居、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 觸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相 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物件名單。
十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 關部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 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省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監察物件在疫情防控中履 職盡責、秉公用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相關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 為進行查處問責。
十四、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 處理與各類疫情防控相關的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 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五、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注重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彙集、 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引導群眾理解配合、科學參與疫情防控。各級人大代表要積極參與疫 情防控,帶頭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主動亮身份、當先鋒、作表率 展示為民履職良好形象,凝聚疫情防控強大合力。
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 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