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察職業學院2020-2021學年第二學期《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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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職業學院2020-2021學年第二學期《刑法教案》

 

刑法教案

 

 

     期:2020-2021學年第二學期

     級:2020級各專業

     位: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

課程負責人:張嶺梓

 

 

 

 

刑法   “課程思政”育人元素設計表

序號

“課程思政”育人元素

教育目的

體現章節

備註

1

公平、正義、法治、忠誠、使命、責任、擔當等

從刑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價值體系的構建,到內在價值體系引領下邏輯嚴密的外在規範體系的成就,在較高程度上體現和表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生的專業能力、職業意識和責任擔當,形成更高的人文素養、科學素養和政治素養。

刑法概述

基本原則;效力範圍和目的、任務

2

愛國、守法、文明、忠誠、友善、和諧、擔當、敬業、使命和責任

犯罪論

含犯罪停止形態、共同犯罪和罪數等

3

誠信、忠誠、友善、和諧、自由、法治

正當防衛

包括緊急避險

4

敬畏生命、尊重保障人權、愛國、守法、文明、友善、忠誠、擔當、使命和責任

刑罰論

累犯、自首、立功、減刑、假釋

5

敬畏生命、尊重保障人權、愛國、守法、和諧、自由、平等、誠信、忠誠、擔當、使命、

分則重點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

 

 

 

 

第一單元:刑法概說(一)

課題名稱

刑法概說(一)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教學方式

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8日

教學目標

1.瞭解刑法的概念、分類和性質

2.理解刑法制定的宗旨、根據和任務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培養學生守法、明理、誠信、公平、正義、法治、使命、責任、擔當等法律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公平、正義、忠誠為民

教學重點與難點

刑法的機能、目的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匯入新課……………………………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以歷史典故“約法三章”和社會熱點案例中有關刑事法律問題匯入新課。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根據教師提示,獨立發表自己對“約法三章”的看法。

【設計意圖】

刑法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以法治知識和法治方式應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學以致用。

【引經據典】

《史記·高祖本紀》:“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刑法志》:“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

社會熱點

網路大V“辣筆小球”詆譭戍邊英雄案件的進展情況備受關注,3月1日有了最新進展,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1日釋出案情通報,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也就是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的博主依法批准逮捕。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解讀刑法

三、要點講解……………………………60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1.提出刑法的概念、特徵。

2.提出刑法的淵源、任務、機能和目的等基本問題。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根據教師提出的案例,認真思考,積極發言和辯論,鼓勵學生對知識進行遷移。

【設計意圖】

在這個環節,既有理論知識點的講解又有案例分析,能夠較好的鍛鍊學生的邏輯知識能力和法言法語的組織和表達能力,以便於更好的掌握新學的知識。

【教學內容】

(一)刑法的概念、淵源

1.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

2.特徵:強制性、規範性、補充性、最後性

(二)刑法的淵源、任務、機能和目的

1.淵源:憲法、刑法典及其11個修正案等

2.任務——《刑法》第2條

3.機能

(1)行為規制機能

(2)法益保護機能

(3)自由保障機能

【熱點評析】

以呼格吉勒圖和聶樹斌案為切入點,分析刑法的機能,提煉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學生學習刑法的積極性和今後從警路的職業責任感和使命感。

4.目的: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總結

反思

四、總結評議、佈置作業………………5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刑法整體上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刑法的機能如何體現對司法機關的行為規制?

 

 

第一單元:刑法概說(二)

課題名稱

刑法概說(二)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11日

教學目標與要求

1.瞭解刑法的基本原則概念、刑法的效力範圍概念

2.掌握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培養學生守法、明理、法治、厚植愛國主義精神和彰顯中國特色法治文化自信,履行公安學警的使命、責任、擔當,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公平、正義、忠誠、愛國、責任、擔當

教學重點與難點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匯入新課……………………………5分鐘

以10.5湄公河慘案和仇某明案等社會熱點案例中有關刑事法律問題匯入新課。

社會熱點

案例1、2020年6月份中印邊境對峙事件詳細過程披露後,中央軍委表彰了中印邊境衝突中湧現的戍邊英雄,授予祁發寶“衛國戍邊英雄團長”榮譽稱號,追授陳紅軍“衛國戍邊英雄”榮譽稱號,給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追記一等功。5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事蹟持續刷屏,億萬國人為之動容。然而,擁有250多萬粉絲的微博大V“辣筆小球”卻為了博眼球、謀私利,在微博上公然詆譭這些衛國戍邊的英烈,對他們的英勇行為、事蹟惡意歪曲和抹黑,引起了國人的強烈憤慨。2月19日,“辣筆小球”賬號被禁言一年,接著被依法關閉,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檢察機關為什麼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某明批准逮捕? 

案例2:10.5中國船員金三角遇害事件又被稱為湄公河慘案,是指2011年10月5日上午,“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襲擊的事件。此事件造成“華平號”上的6名中國船員和“玉興8號”上的7名中國船員全部遇難,其中1人失蹤。2011年10月28日下午,泰國表示,嫌犯是隸屬於泰國第三軍區“帕莽”軍營的9名士兵。2012年4月25日,“10.5”案件聯合專案組在寮國波橋省抓獲案件主犯糯康。2013年3月1日,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在雲南昆明被執行死刑。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基本原則、適用效力

三、要點講解……………………………60分鐘

在這個環節,既有理論知識點的講解又有案例分析,能夠較好的鍛鍊學生的分析和法言法語的組織和表達能力,以便於更好的掌握新學的知識。學生對典型案例發表看法,展現公安警察的忠誠、英勇、堅韌、智慧的崇高品質,彰顯公平正義。

【教學內容】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概念

2.具體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法理依據——《刑法》第3條;四個派生原則:

禁止類推原則、排斥習慣法原則、禁止事後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法理依據——《刑法》第4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法理依據——《刑法》第5條;具體體現和司法適用

【以案說法】

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領土,其名譽、榮譽不容詆譭。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民法典均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自以為言論標新立異,實則逾越道德底線、觸犯法律紅線。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情理法皆不容!仇某明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二)刑法的適用效力

1.空間效力

我國以屬地主義為主,兼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本法。

注意: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及其外交人員不受所在國管轄。

(2)屬人原則:我國公民在外國犯罪的,適用本法,但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

(3)保護原則:外國人在我國境外對我國公民,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國的立場,這對於保護我國國家利益,保護我國駐外工作人員、考察訪問人員、留學生、僑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4)普遍原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於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由於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的利益,不論犯罪行為發生於何地和罪犯國籍如何,各國均有權對其實行管轄,此即為普遍管轄,如對戰爭犯罪、海盜、販毒、種族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的管轄。

【以案說法】

案例1:我國有權對糯康案件行使管轄權:案發時懸掛中國國旗,包括船長在內的所有船員均為中國籍。故依照屬地管轄權原則適用我國刑法。通過案例討論結合所學知識,注重培養學生愛國主義教育,審判運用法律武器,展現中國司法力量,維護我國在海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彰顯司法主權,堅定文化自信,制度自信。

2.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刑法》第12條

【以案說法】

案例2:《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1年3月1日後生效,生效後本案仇某的行為將符合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構成要件。雖然仇某的行為發生在刑十一生效之前,但是本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罪(量刑上限為三年)相較於尋釁滋事罪(量刑上限為五年)更輕,應當適用於本案。

 

總結

反思

四、總結評議、佈置作業………………5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適用效力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單元:犯罪與犯罪構成概述——犯罪和犯罪構成

課題名稱

犯罪和犯罪構成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15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犯罪構成的概念

2.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構成要件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培養學生守法、明理、法治、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以實際行動踐行黨的宗旨意識,求真務實。履行公安學警的使命、責任、擔當,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宗旨意識、敬畏生命、求真務實

教學重點與難點

犯罪特徵、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危害行為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溫故知新……………………………5分鐘

回顧上節課知識,以提問方式請學生談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認識。

二、匯入新課……………………………10分鐘

全國第一起安樂死案中有關刑事法律問題匯入新課。生命權是公民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通過以案說法探究傳統孝道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衝突解決方案。

充分調動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結合所學知識對社會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從道德倫理和法治層面進行觀點闡述,從而鞏固所學知識。

典型案例

1984年10月,陝西漢中人夏素文被診斷為“肝硬變腹水”。1986年6月23日,漢中市傳染病醫院給患者家屬發了病危通知書,表示治療無望。夏素文因疼痛難忍,表示想死。6月26日,夏素文之子王明成在院長證實其母獲救無望的情況下,要求給其母實施“安樂死”遭到拒絕。6月28日,王明成及其妹有要求醫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蒲連升實施“安樂死”。在王明成及其妹表示承擔一切責任的情況下,蒲連升給夏素文開了100毫克冬眠靈處方,在處方上註明“家屬要求安樂死”,並讓王明成簽了名。夏素文被注射冬眠靈後於6月29日凌晨5時死去。

思考:安樂死的罪與非罪?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犯罪

三、要點講解……………………………60分鐘

【教學內容】

(一)犯罪的概念、特徵

1.概念:犯罪是一切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依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特徵: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

(二)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的概念

犯罪構成要件回答“犯罪是怎樣成立的?需要哪些法定條件?”——具體標準和規格

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2.犯罪構成的要件

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三)犯罪客體

1.概念: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2.分類:一般客體;直接客體;同類客體

刑法分則以犯罪同類客體為標準,劃分為十大類罪:危害我國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

3.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

(四)犯罪客觀方面

1.概念: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侵害某種社會關係而構成犯罪所必須的諸種客觀事實特徵。具有客觀性;危害性;法定性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

(1)危害行為;(2)犯罪物件;(3)危害結果;(4)刑法上的因果關係;(5)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

3.危害行為

(1)危害行為的概念、特徵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特徵: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者動作;危害行為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注意:無意識的行為、有違意志的行為);危害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是為刑法所保護的。

(2)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作為、不作為

【以案說法】

1987年9月,漢中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將蒲連升、王明成批准逮捕,並於1988年2月向漢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處理結果:1987年9月,漢中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將蒲連升、王明成批准逮捕,並於1988年2月向漢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2月28日批覆陝西省高院:“你院請示的蒲連升、王明成故意殺人一案,經高法討論認為:‘安樂死’的定性問題有待於立法解決,就本案的具體情節,不提‘安樂死’問題,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對蒲、王的行為不作犯罪處理。” 

1991年4月6日,漢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蒲連升、王明成的行為“屬於剝奪公民生命權的故意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夠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第十條,宣告蒲連升、王明成無罪。” 這起案件中,公安司法機關以求真務實的作風,做到維護公平正義,體現法治精神。

 

總結

反思

四、總結評議、佈置作業………………5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犯罪及其犯罪構成要件等問題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

冷某生前患有多種疾病,又意外摔斷了腿,生活長期不能自理,只能臥床由女兒和女婿照料。在養病期間,冷某逐漸產生厭世情緒,多次要求大女婿幫忙購買老鼠藥用以自殺。2017年8月,女婿(王某)幫冷某買來了老鼠藥,在其丈夫(馬某)、女兒(馬某晶)、女婿(王某)的見證下,冷某服藥自殺。期間,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慟哭,但沒有采取任何阻攔或救助。

試運用所學刑法知識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危害行為?並分析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第二單元:犯罪與犯罪構成概述——犯罪客觀方面

 

課題名稱

犯罪客觀方面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18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客觀方面的概念

2.掌握作為、不作為的認定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培養學生知法、懂法、學法、用法,崇尚友愛互助的高尚道德情操、敬畏法律,履行公安學警的使命、責任、擔當,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守法、敬業、敬畏生命、宗旨意識

教學重點與難點

危害行為、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溫故知新……………………………5分鐘

回顧上節課知識,以提問方式請學生回答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

二、匯入新課……………………………10分鐘

開展課堂討論:見死不救是否構成犯罪?通過以案說法探究傳統文化中的誠信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衝突解決方案。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債主(李某永)攜三人(張甲、王乙、李三)一同追債,沒錢還的欠債人(劉某)無路可走跳了河,但他並不會游泳,岸上討債的四人對他的呼救無動於衷,最後甚至直接揚長而去,劉某就此溺亡。

思考:李某永等四人是否有救助義務?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危害行為

三、要點講解……………………………60分鐘

【教學內容】

(一)作為

1.概念: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是諸多犯罪的主要形式,即不應為而為。

2.表現形式:自身的動作;利用工具;利用動物;利用自然力;利用他人等

(二)不作為

1.不作為的概念

是指行為人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應為而不為

2.不作為的表現

(1)從表現形式上看,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

(2)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不作為不作為違反了禁止性罪刑規範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義務性規範或者命令性規範

3.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具體為:法律上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所要求履行的義務、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課堂互動話題:女友(妻子)與母親同時落水,先救誰?通過學生討論,分別從道德和法律層面來分析問題。作為未來從事公安工作的學警而言,分析問題要注重嚴謹的法律知識培養,學會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知識靈活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以案說法】

根據不作為中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本案中, 4名追債人對欠債人圍追堵截,直至對方落水後仍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債人死亡的發生。故人民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永有期徒刑14年。

(三)危害結果的概念和特徵

1.危害結果的概念:指刑法規定的、能夠說明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所受的侵害及程度的客觀事實。

2.危害結果的特徵:侵害性;客觀性;法定性。

3.危害結果的型別

4.危害結果在我國刑法中的表現形式

(四)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

1.特定的時間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2.特定的地點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3.特定的手段、方法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五)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因果關係的含義:研究某種行為與某種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

2.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範圍:

3.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特點:

(1)共同性:客觀性;相對性;時序性;規定性;複雜性。

(2)特殊性:範圍的特定性;作用的單向性;內容的法定性。

3.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型別

必然因果關係、偶然因果關係(原因+條件);

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作為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因果關係。

4.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地位和作用

解決了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問題,只是解決了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問題,而並非解決了刑事責任的全部問題。

 

總結

反思

四、總結評議、佈置作業………………5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危害行為等問題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

戀愛中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對情緒失控一方進而引起的自殺自傷有無作為的阻止或者救助義務?試運用所學刑法知識如何理解刑法上的不作為? 

 

 

 

 

 

 

 

 

第二單元犯罪主體(一)

 

課題名稱

犯罪主體(一)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22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構成的基本知識;

2.掌握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基本知識;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進一步培養刑事法律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敬畏生命、誠信、友愛、正義、文化自信

教學重點與難點

自然人犯罪主體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課前回顧……………………………2分鐘

回顧刑法上的不作為。

二、匯入新課……………………………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根據學生的回答適當引導,進入新課內容。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通過社會發生的實際案例,能夠獨立發表自己的看法。

【設計意圖】

充分調動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結合所學知識對社會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例運用法言法語進行觀點闡述,從而鞏固所學知識。

案例1:【工友被害案】甲與乙曾在同一車間工作多年,彼此很又好。某日,甲得知乙在背後將自己曾經在工作期間將廠裡的兩大包棉線偷走並販賣的事告知了別人,甲心裡很氣憤,便帶了一把水果刀到乙家中。正好,乙一人在家,甲便拿刀向乙捅刺,乙邊求饒邊向窗外看,乙心裡想趁機從視窗跳出去(乙家住在二樓)。不料,乙在往外跳時,不小心頭部磕在了石頭上,當場死亡。

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負刑事責任?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犯罪主體

三、要點講解……………………………55分鐘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學內容】

(一)犯罪主體的概念

1.概念

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體的基本特徵

(1)犯罪主體是一定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的含義;單位的含義。

(2)犯罪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3)犯罪主體是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自然人和單位。

已經造成危害的行為;足以造成危害的行為。

3.研究犯罪主體的意義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概念。

2.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劃分:(1)一般主體;(2)特殊主體。

3.自然人犯罪一般主體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

(1)刑事責任年齡:

①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

②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劃分:

絕對無責任年齡時期(12週歲以下);

相對負責任年齡時期(12週歲至14週歲;14週歲至16週歲);

完全負責任年齡時期(16週歲);

從寬負責任年齡時期(12週歲至14週歲;14週歲至18週歲)。

③刑事責任年齡的司法認定:

第一,刑事責任的年齡起算;

第二,跨刑事責任年齡犯罪的認定: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原則的把握;

a.從寬處罰原則。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b.不適用死刑。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不適用死刑;(注意:是犯罪時而不是審判時)

c.不成立累犯原則;

d.從寬適用緩刑原則;

e.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2)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2週歲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2不滿16週歲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

 

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2不滿18週歲;已滿75週歲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

障礙

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減輕刑事責任

的精神病人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喪失生理功能

聾啞人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盲人

①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②刑事責任能力與相對意志自由。

③關於幾種特殊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立法規定: 

精神病人:完全性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限制性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

殘疾的人:聾啞人;盲人

四、案例分析……………………………8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選取典型案例,以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等形式在課件中展示給學生,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書面意見交給老師,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

案例材料:【陳某盜竊案】

陳某(15週歲),因喜歡玩網路遊戲,經常從家裡偷拿父母的錢,每次金額都不大,但很快就會揮霍掉,囊中羞澀導致陳某無法暢快的玩遊戲。某日,陳某趁買水的機會,偷偷將超市收銀臺上的2000元現金拿走。問:陳某應當如何處理?

五、答疑解惑……………………………7分鐘

針對學生在“案例分析”環節的表現和回答情況,將有關知識點再次串講,提出案例分析的解題方法。任何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主體實施,沒有犯罪主體,就沒有犯罪行為。犯罪主體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且犯罪主體是刑罰承受者或者刑罰的物件。本案中陳某(15週歲)偷拿父母錢的行為根據一般社會觀念可不認定為犯罪行為。偷拿超市現金的行為,雖然數額較大,但刑法中卻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這不僅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也是矜老恤幼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彰顯中華傳統法文化的文化自信。以案例促進教學,檢驗學習效果。

總結

反思

六、總結評議、佈置作業………………3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自然人犯罪主體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從犯罪主體角度考慮,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單元:犯罪與犯罪構成概述——犯罪主體(二)

 

課題名稱

犯罪主體(二)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25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構成的基本知識;

2.掌握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單位犯罪的認定;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進一步培養刑事法律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責任意識、誠信、愛崗敬業

教學重點與難點

身份犯的認定問題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課前回顧……………………………2分鐘

對相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簡短回顧,以提問的方式進行。

二、匯入新課……………………………10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根據學生的回答適當引導,單位是否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帶著問題,進入新課內容。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對自然人犯罪主體的識別能力進一步增強,特別是對未達法定年齡的自然人的認定。 

【設計意圖】

發揮學生的積極思考和想象力,通過讓學生回憶並鞏固所學知識。

案例1:【蘇某康搶劫案】

蘇某康,1993年8月2日出生,於2007年7月23日、7月29、8月5日連續三次搶劫財物,價值4萬元;於2007年7月30日、8月3日連續兩次盜竊財物,價值2萬餘元;於2009年5月9日又綁架一個小男孩,因勒索財物未成,遂即將女孩殺害。問:蘇某康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請說明理由。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三、要點講解……………………………50分鐘

【教學內容】

(一)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

1.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含義

刑法所規定的影響性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

2.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構成條件:年齡;能力;特定身份

3.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型別:

(1)特定公職人員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郵政工作人員;軍人。

(2)特定法律義務主體:納稅義務人;贍養、撫養義務人;負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打假職責、解救職責、追究刑事責任等)。

(3)特定法律關係主體:特定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特定在押人員;首要分子。

(4)特定職業人員主體: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醫務人員。

對案例1的評析:蘇某康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主體

1.概念

一般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負責人員決定,由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直接實施的犯罪。

2.注意

(1)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然後從事犯罪活動的;

(2)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是單位犯罪。

四、案例分析……………………………1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選取典型案例,以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等形式在課件中展示給學生,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書面意見交給老師,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

案例材料:頂峰公司於2015年2月成立,2016年3月份開始經營手機APP客戶端業務,2017年3月份登出。頂峰公司成立初期正常執行,並按合同履行了APP客戶端的製作開發、上傳義務,頂峰公司的賬目資訊、轉賬憑證等證據表明該公司部分營收支付工資、辦公費用、APP貨款等運營成本印證上述事實,後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技術支援、更新維護、後期服務、推廣招商等主要條款、義務。

問:頂峰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分成8個小組,每組10名學員,以小組形式對案情進行分析討論。

【設計意圖】

鍛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實踐的能力。

小試牛刀:下列犯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的是()。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受賄罪

答案:A

總結

反思

五、總結評議、佈置作業………………3分鐘

【課終小結】

自然人犯罪特殊身份和單位犯罪的認定。

思考題:

1.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型別有哪些?

2.構成自然人犯罪特殊主體的條件?

 

 

 

 

 

 

 

 

 

第二單元:犯罪與犯罪構成概述——犯罪主觀方面(一)

 

課題名稱

犯罪主觀方面(一)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1年3月29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構成的基本知識;

2.掌握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3.學會運用所學知識正確辨析社會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的協作精神,進一步培養刑事法律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責任意識、誠信、愛崗敬業

教學重點與難點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課前回顧……………………………2分鐘

對相關知識點進行簡短的回顧,以提問的方式進行。複習刑法的基本原則和犯罪的基本特徵。提問學生,並就“罪刑法定原則”提出問題“為什麼同一種犯罪,刑罰有差異?”引導學生向犯罪主體的主觀方面思考問題。

二、匯入新課……………………………10分鐘

案例1:【打獵案】

甲上山打獵,發現獵物附近有一個人乙在割草,乙離獵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槍法不行,如果開槍有可能將乙打死。由於打獵心切,心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該!”遂開槍打獵物,結果將乙打死。

問:甲當時的心理態度如何?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犯罪故意。

三、要點講解……………………………50分鐘

【教學內容】

(一)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1.概念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人的罪過(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動機等。

2.特徵

(1)犯罪主觀方面是支配危害行為的心理狀態,體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狀態。

(2)犯罪主觀要件存在的客觀性。

3.意義

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量刑輕重的重要依據。

(二)犯罪故意

1.法條依據:《刑法》第14條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構成要素

(1)概念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2)構成要素

第一、認識因素——明知。

第二,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希望:對危害結果持積極追求心理。

放任:既不積極追求,也不堅決反對(容忍)

案例1評析:甲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一種對結果發生的既不積極追求也不堅決反對的容忍態度。

3、犯罪故意的型別

(1)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必然發生+希望發生、可能發生+希望發生)

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思考:行為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一定是直接故意嗎?

案例2:甲想殺害仇人乙蓄謀已久。某日,甲見乙正在距離地面約30層樓高的腳手架進行作業,甲心想“報仇的機會來了”,只要砍斷腳手架上的繩索,乙必死無疑。但是,乙的工友丙也在腳手架上,如果甲砍斷了繩索,丙也會被摔死。但是,甲殺乙心切,也顧不上丙的死活了,於是將繩索砍斷,致使乙、丙兩人都摔死了。

問:甲對丙的死亡持何種心理狀態?

(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可能發生+放任發生)

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A.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B.行為人為實現一個非犯罪的意圖而放任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C.在突發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後果,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

案例2評析:甲明知砍斷腳手架繩索必然造成丙的死亡結果,但仍實施該行為的,是直接故意。

四、案例分析……………………………1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選取典型案例,以選擇題、案例分析題等形式在課件中展示給學生,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書面意見交給老師,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分成8個小組,每組10名學員,以小組形式觀看《6.22杭州保姆案》的視訊進行分析討論。

【設計意圖】

鍛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實踐的能力。

案例材料:觀看《6.22杭州保姆案》的視訊(4分鐘)

思考:結合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知識,全面分析行為人的心理態度。

 

總結

反思

五、總結評議、佈置作業………………3分鐘

【課終小結】

以理論講授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展開教學,學生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達到了預期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

思考題:

1.間接故意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2.結合所學知識,談談疫情期間,行為人故意隱瞞病史的情形認定與處理。

第二單元:犯罪與犯罪構成概述——犯罪主觀方面(二)

 

課題名稱

犯罪主觀方面(二)

授課課時

2課時

課程名稱

刑法

授課方式

混合式教學

授課年級

2020級

授課時間

2020年4月1日

教學目標

1.瞭解犯罪構成的基本知識和意外事件。

2.掌握疏忽大意過失、過於自信過失之間的區分;掌握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3.運用犯罪客觀方面知識辨析罪與非罪,進一步培養刑事法律意識,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學情分析

授課物件為2020級大學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期進行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學習,對刑法有一定的瞭解。能夠結合法律知識對社會現象有一定的常識性判斷;但是運用法言法語和刑事法治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

思政元素

法治、責任意識、誠信、愛崗敬業

教學重點與難點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別。

教學

實施

過程

一、課前回顧……………………………2分鐘

溫故知新,請學生回答“什麼是間接故意?”

二、匯入新課……………………………5分鐘

案例1:【盜竊手槍案】被告人沈某華曾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拘留教育兩次。2017年5月9日晚,沈某華又在西安市火車站第二候車室,趁一個旅客熟睡之際將其提包偷走。出站時被公安人員查獲,經查發現提包內有“五四”式手槍一支、人民幣200元、銀行儲蓄卡3張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審理中,被告人沈某華只承認自己想盜竊財物,沒料到提包裡有手槍。

問題:本案被告人沈某華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槍支罪?

帶著問題,開啟本次課程的學習——犯罪過失、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三、要點講解……………………………50分鐘

【教學內容】

(一)犯罪過失

1.概念

刑法第15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所謂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因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不一致

(2)行為人的主觀願望與客觀效果不一致

2.型別

根據行為人的心理態度不同,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1)疏忽大意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亦稱無認識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因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

認識因素: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過於自信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亦稱有認識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因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

認識因素: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

案例1評析:構成盜竊罪。盜竊槍支罪必須要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即明知是槍支而盜竊才構成盜竊槍支罪。在本案中,並未認識到提包內有槍支,因而主觀上不存在盜竊槍支的故意,不構成該罪。

(二)意外事件

1.概念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這條規定稱之為廣義的意外事件。

2.特徵

四、案例分析……………………………1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選取典型案例,運用犯罪主觀方面的有關知識分析問題。學生以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並在規定時間內形成書面意見交給老師,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

學生活動預設

學生分成8個小組,每組10名學員,以小組形式進行討論。

設計意圖

鍛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實踐的能力。

案例材料:【誤食白糖案】

徐某長期開店,從事預包裝、散裝食品銷售。某日上午徐某在店內準備用亞硝酸鹽調製硝滷水,因一時慌忙,將亞硝酸鹽遺留在經營區域,店內其他銷售人員誤將亞硝酸鹽當白糖混入白糖銷售箱,將亞硝酸鹽當作白糖銷售給張某、蔡某等人。當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張某購買的白糖後發生亞硝酸鹽中毒死亡;九天後,被害人蔡某食用購買的白糖後也發生亞硝酸鹽中毒造成輕微傷。

思考:徐某的行為如何認定?

五、答疑解惑……………………………5分鐘

【教師活動預設】

針對學生在“案例分析”環節的表現和回答情況,將有關知識點再次串講,提出案例分析的解題方法。

【學生活動預設】

學習如何將理論知識具有應用的方法。

【設計意圖】

以案例促進教學,檢驗學習效果。

以案說法:徐某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徐某的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主觀上有過失,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結

反思

六、總結評議、佈置作業………………3分鐘

【課終小結】

犯罪過失;過於自信過失;疏忽大意過失; 

思考題: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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