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園林綠化涉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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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園林綠化涉稅分析

2020園林綠化涉稅分析

一、 苗木公司自培苗木並承包綠化工程

對於苗木公司銷售自產苗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免徵企業所得稅。即苗木公司對苗木進行培育後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對於房地產公司來說,採購苗木可以按照9%的稅率進行進項抵扣。

而園林綠化工程屬於增值稅“其他建築服務”徵稅範圍,需要按照9%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此為前提,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即簽訂合同時如果沒有分別核算,則免稅政策將不再適用,而需要從高,全部按照9%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所以建議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將兩項業務分別列示或者直接簽訂兩個合同。此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對兩項業務的合同金額進行合理分攤,對於苗木公司來講,可以更好的利用免稅政策,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講可以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二、苗木公司外購苗木並承擔綠化工程

對於這種情況,苗木公司外購苗木後直接銷售不符合免稅的基本條件,所以苗木公司銷售環節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稅率為9%,這種情況下兩項業務的增值稅稅率相同,在合同總額一定的情況下,合同簽訂形式對增值稅無影響。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 林 牧 漁業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七條規定: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週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並非由於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專案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若苗木公司外購苗木後培育一段時間,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條件的,可以申請免稅。

三、選定兩家公司分別進行採購和綠化

若房地產企業將綠化工程承包給一家公司,而選擇向另一家苗木公司採購苗木的,需要注意苗木公司提供的苗木是否為自有苗圃基地培育,若是,則會收到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此時注意按照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乘以9%的扣除率計算並進行進項稅的扣除;若不是,則會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按照票面進項稅額扣除即可。

以上是不同情況的涉稅分析。另外,鑑於國家對於苗木公司有相應的免稅政策,所以對於綠化需求較大的房地產企業可以考慮自己成立苗木公司,在自有苗圃基地培育苗木,用於房地產專案。這樣對於苗木公司而言,可以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進行相應的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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