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3篇 工作法規細則:勞動合同實施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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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具體實施規定,旨在規範和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促進和諧就業關係。本細則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續簽、試用期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和程式,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規範指引。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3篇 工作法規細則:勞動合同實施詳解

第1篇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係,並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係,員工應在15日內答覆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係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係。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3篇 工作法規細則:勞動合同實施詳解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編外合同制用工人員(下稱合同制員工)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員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人員招聘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沒經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人力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工資,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類別、從事具體工作範圍,上崗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人數等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並報經院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六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實後進行招聘。

第七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__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八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正式錄用。

第九條:新錄用人員首次簽訂合同期一般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對方不願續簽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本院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移、終止等手續。

第十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時間為準,離職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社會保險等。

第十一條:合同工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四個等次,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為不合格者,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醫院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取得相應資格,進院滿3年仍未取得執業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至。

第十三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四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後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五條:國中考的大專生自學考試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參加大學聯考的大專生本院工齡3年整,在聘期未受過處分者,可享受公積金;全日制本科生進院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積金;在崗期間被聘中層以上幹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內享受公積金。具體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醫院將作相應調整。(國家正式編制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保險的險種、繳納保險費的基數及比例按__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執行,醫院繳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後,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核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鑽研、專業理論知識紮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物件好評。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有二項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鬥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4、上班期間玩電腦遊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夜班睡覺的崗位)。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於平均數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不良後果。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或導致不良後果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科室考核小組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如在合同期內合同制職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醫院,經醫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協議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事需裁減人員時。

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的應予支付,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衝突的相關管理辦法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衝突的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單位使用的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如勞務人員、在校實習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操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勞動紀律和獎懲等規章制度均適用合同制員工。

第3篇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並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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