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深入瞭解結婚協議書的重要性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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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協議書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後協商簽署的一份法律檔案,約定雙方婚姻期間的財產、債務、贍養、撫養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旨在保障雙方的利益和婚姻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結婚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深入瞭解結婚協議書的重要性與意義

第1篇

甲乙雙方是在大學時通過自由戀愛認識的。戀愛期間,雙方共同經歷了大學的浪漫與生活的艱辛,彼此對對方都有著刻骨銘心的感情。但由於客觀條件不允許,現無法到國家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特決定在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籤署此結婚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協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公平公正地制定。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甲乙雙方通過所有來源所獲得的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雙方均有平等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3、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不正當理由干預對方給父母錢財;

2、甲乙雙方應尋求合適的教育方法,以思想教育為主;

3、甲乙雙方應按照子女的天性使之健康成長,不得逼迫子女做其非常不願意而又超出其能力範圍的事情;

4、甲乙雙方不得以工作忙等為由忽視對子女的關愛和教育;

5、甲乙雙方應每月帶子女出門遊玩,均不得以工作忙等為由缺席;

甲乙雙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甲乙雙方必需尊重,孝敬雙方父母。違背者罰俸祿一年給予雙方父母。

1、甲乙雙方必須對甲方母親的衣、食、住、行等一切日常活動負責;

2、婚後乙方有義務定期給甲方母親打電話報平安,時間不得超過半個月;

1、甲乙雙方有共同承擔家務的義務,如做飯、洗衣、拖地等;

2、甲乙雙方每週開一次小型座談會,每月開一次大型座談會,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缺席。同時,乙方做好會議記錄工作;

3、甲乙雙方每年出去旅行一次,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拒絕;

5、甲方嚴禁搶乙方喜歡看的電視節目,或者看乙方不愛看的節目;

6、乙方在甲方面前陳述同一件事情或說同一句話不得超過3次,音量不得超過60分貝;

7、乙方要加強家庭精神文明建設,不得浪費攀比,努力提高自身修養;

8、處罰。若違反,視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買禮物、分居一個月、直至解除婚姻關係。

七、甲乙雙方一致認為:反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利於夫妻和諧。溝通和理解有助於解決矛盾,若不可抗拒因素,可以走法律途徑。

八、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直系親戚負責監督執行,但最終解釋權由甲乙雙方保留。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執一份。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時起升效,直至雙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失效。

結婚協議書5篇 《愛情的保險箱》:深入瞭解結婚協議書的重要性與意義 第2張

第2篇

1、甲乙雙方婚後財產(如家庭內部一切用具、用品等)均屬雙方共同擁有。婚前購買的資產或有一方姓名的資產均不屬雙方共同財產。

3、雙方婚後應相敬如賓、互相尊重、互相關心體貼、坦誠相對,且尊重和愛護對方父母及親人。雙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隱瞞任何相關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項(家庭內部有重大決策之行為由雙方協商而定)。

4、在婚後的日常生活中,雙方應共同承擔家務,各展所長為家庭作貢獻。

5、結婚滿一年後,如甲乙雙方相處不和,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則不能拒絕。

6、如雙方育有子女的,甲乙雙方每月應抽3天時間,共同在家陪子女或帶子女到外面遊玩(特殊情況的,需徵得對方或孩子的同意)。7、甲乙雙方應互相尊重對方親友,如有一方的家族親友有宴席或聚會,另一方必須參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應先徵得對方同意,否則不能拒絕參加。

8、婚姻存續期間,除向家族親人公佈兩人的婚姻關係外,甲方可不用向外人介紹兩人的婚姻關係。

9、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應相互尊重對方的私隱權,不能隨意檢視、撕毀、刪除對方的'信件、手機資訊及各類聊天資訊等。10、婚姻存續期間,甲方可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方式,乙方不能干預。但甲方亦要尊重乙方,不能帶有曖昧關係的女朋友回家。11、婚姻存續期間,乙方不得與對方以外的任何異性建立曖昧或戀愛或同居的關係。

12、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在家庭內部使用顯形暴力(對方身體受到傷害)及隱形暴力(言語傷害、精神折磨)。13、雙方如有一方違反上述任一款,違反次數累計達到一定數量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上述過錯方被視為自動放棄共有財產分割權,且一次性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圓整(自簽訂之日起,每年增加 元)。14、離婚時如雙方育有子女,子女撫養權歸乙方,甲方則擁有正常的子女監護權。甲方及其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及手段爭奪子女的撫養權,除乙方自願放棄。

15、如雙方育有子女,在離婚後,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 元以上直至子女 週歲,

另外如子女有學業,則每年另加金額為子女年學業所需的 %的人民幣,並直至子女學業完成。

16、婚姻存續期不超 年(含 年)離婚的,除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可分割外,乙方不能向甲方索取贍養費(除子女扶養費)及甲方名下的財產。

17、婚姻存續期 年至 年離婚的,除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可分割外,甲方還需每月支付乙方贍養費 元以上,直至乙方改嫁。18、婚姻存續期 年以上,離婚時乙方可以分得甲方一半財產。(例行此條款,不用例行第17條款)19、無論婚前或婚後,任何一方負有的債權、債務,均與另一方無關,另一方不予承擔其債權、債務。

2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議。

第3篇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戀愛x年,現決定締結婚姻關係。為規範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行為和明確人身、財產關係,經過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設權利義務關係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協議內容如有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規定為準;與法規或行政規章有衝突的,雙方視具體情況表達各自意見決定參照何者,意見一致的以雙方合意為準,意見不一致的,主張一方須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依據何種標準。

第三條 本協議和婚姻法未規定的具體內容,在婚姻生活中有分歧的,參照婚姻法基本原則而行。

第四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x日內,雙方須主動辦理婚姻登記的各項手續,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拖延或以任何理由藉口不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 任何一方不得就關於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以及身份、社會關係作出欺瞞。

雙方婚前財產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婚姻家庭生活起作用,雙方均有各自的處分權,即自願決定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或影響。父母或他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以及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收入,除有法律規定的外,無論對方是否知曉,一律視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雙方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未被對方知曉的合法取得的財產,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 婚禮定於xxxx年x月x日在xx地點舉行,總費用不得超過xx萬元,邀請的親友每方不得超過xx人,親屬限五代以內直系血親、四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友人

婚禮的費用根據雙方實際赴約的親友比例分配,以雙方的婚前財產各自分擔。未邀請的親友及其他各項預算外費用由雙方婚前財產等額共擔。

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乙雙方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共同承擔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上述義務不因任何一方的收入、地位而有大小之分,人身行為上雙方平等承擔,費用支出由雙方的共同財產承擔。

上述義務及其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經濟收支,均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除非財產所有人同意,否則任何一方不得要求以婚前財產為婚姻家庭生活相關收支負責。

第九條 雙方共同居住的處所,如為租賃,則由共同財產承擔租賃費用;如為本協議一方或雙方所有,以登記為準,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之後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登記以外的房產權或地產權。

第十條 任何一方均有和對方進行性交流的權利和義務,無客觀因素不適宜的情形或病理性不適,被請求方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允許,不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對於導致或有可能導致與無法與對方進行性行為的活動和行為,不得參與、作出。

第十二條 對於能夠影響或有可能影響雙方感情的事務、經歷,除本協議第五、第十一和第十三條的內容外任何一方有不表露的權利,但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欺騙對方。

第十三條 對於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任何一方不得隱瞞,數額巨大超過收入小的一方當月收入的50%的,必須主動告知對方。

第十四條 婚姻家庭生活的人身、財產和其他處理事項,包括生活細節問題,由雙方共同決定或商議決定如何處理,任何一方均有不受夫妻雙方以外任何人干涉的權利,也有協助保護對方實現此權利的義務。

如一方的家屬親友對上述權利加以干涉,一方認為有必要排除的,有權請求對方協助排除,對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

第十五條 乙方在孕期及哺乳期有享受休息的權利,期間甲方有義務積極照顧乙方、承擔大部分家庭事務,但不是全部。乙方也應當視具體情況承擔力所能及的事,不得以妊娠為理由提出違反本協議的要求。

第十六條 雙方應當平等對待子女的性別,不得對子女有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雙方亦有主動排除任何一方親屬對子女性別有歧視行為的義務。

第十七條 所生子女取名女隨母親姓氏,男隨父親姓氏,應當在子女成年之前有足夠的理解力時告知其有自行決定姓名的權利。

第十八條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子女有言傳身教的義務,任何一方無客觀條件限制都必須與子女進行交流,對其進行教育,禁止以只出錢不出力等形式的消極態度履行本義務。違約責任和離婚

第十九條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婚姻自始無效,被欺瞞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因結婚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並另行加付賠償相當於被欺瞞方當年收入的精神賠償金;如雙方均違反,則賠償義務相互抵消,婚姻自始無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數者的,過錯相對方可以請求離婚並按照相應規定獲得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一方長期拒絕履行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義務,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獲得共同財產60%以上的 分割份額;

(二)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80%以上的分割份額,導致子女非對方親生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90%以上的分割份額,與他人同居或有重婚行為的,另一方可以獲得95%以上的分割份額;

(三)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規定,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65%以上的分割;

(四)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造成共同財產重大損失的,過錯方按(過錯金額/當月過錯方收入)×2%+50%的公式計算比例承擔共同債務,按100%減去上述比例分割取得共同財產。

(五)一方未盡到本協議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或有其他對干涉婚姻生活的行為不作為的情形,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獲得共同財產的60%以上的分割。

若雙方均有前款規定(二)至(五)項各自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相互抵消財產分割份額。若同時存在違反前款各項規定的,最終分割份額按先各項相互抵消再疊乘的方法計算。一方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情形的導致對方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承擔對方的撫養費用和該費用0.5倍的精神賠償金,本款所涉金額不在前款計算之列,另行賠付。

一方或雙方自願放棄上述獲賠權利,或雙方達成其他處理意見的,不受本條的限制。第二十一條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依序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一)如雙方合意離婚之時或一方起訴離婚之時,子女年齡在10週歲以上,以其自身意願為主要參考意見;

(二)無過錯方或過錯小方優先取得撫養權,但非親生子女必須交由其親生父母撫養;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留一份。

第4篇

茲因雙方情投意合,故訂於________年___月__日在________舉行婚禮儀式。為了能夠營造一個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健康樂觀、民主和諧的家庭氛圍、美滿婚姻的共識下,繼續發揚戀愛時期相互欣賞、互為促進的恩愛精神,使婚後的家庭幸福美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中有關規定,雙方基於平等自願的情況下協商,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甲方擁有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權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乙方擁有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一處,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權房,由________方式取得。

婚後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1、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元。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___元。

2、婚後,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

3、婚後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甲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登記後,乙方須向甲方公開經濟收入賬目,不得少報、瞞報和漏報。

2、乙方方將工資卡、信用卡及現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5、在單項家庭消費1000元以上,須告知對方,並一起商定。

對方有知情權,並徵得對方同意方可,若違犯視同背叛性質。

(一)雙方要互為信任,不管什麼時候,都要信任對方。

1、若遇事心有疑問,應抱以信任和積極的態度,及時向對方求證。對方也應用積極的態度及時迴應,解釋,消除疑問。

2、雙方在出現任何問題時,都要抱著向前看的態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則,以積極的態度化解矛盾,不出口傷人,不翻舊賬,不消極。

3、在雙方遇有矛盾、爭執,雙方要主動退讓,包容。必須傾聽對方的說明,解釋。

4、若雙方發生爭吵或生氣,必須當天和解,不管什麼不愉快的事不能放過夜,更不應以消極的態度,引入冷戰。

1、文明用語,相互尊重。一切能傷害彼此的話語請三思後再說,杜絕一切難聽的罵人詞語。

2、夫妻間不得有任何隱瞞,不得說謊(無論善意的還是故意的),包括與任何朋友(尤其以前的男女朋友)的聯絡,借貸,都應及時告知對方,以免引起誤會,影響感情。

3、不得出入色情場所。(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場所)

6、不可經常性攝取過量酒精。應酬及朋友聚會適量可理解,但堅決杜絕借酒發瘋。

7、夫妻間不可作出傷害彼此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傷害之定義以雙方的感覺為依據。

8、夫妻間在任何時刻,均不能失去聯絡。2小時內任何藉口,例如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9、夫妻間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各自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共同協商的意見為最後依據。

10、若因個人發展不同,導致雙方不再有共同語言,非過錯方可提出並讓對方改進,若無改進,對方先提出警告,而後屢教不改則提出離婚。

11、夫妻間應彼此尊重,不可勉強對方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12、夫妻間需互相關心愛護,夫妻間有責任瞭解雙方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要求。

13、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更不能在老人和孩子面前發生爭執。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14、吵架時男方不準掛電話,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吵架,男方必須先輕聲輕氣哄女方一次,否則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全部由男方負責。

15、雙方在家裡吵架均不準一走了之,不許不帶手機和關機。更不可徹夜不歸。

16、有錯一方要主動道歉,無錯一方在有錯方道歉並補償後要儘快原諒對方。雙方都有錯時要互相檢討,認識錯誤並道歉。

17、男方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過分”或“親暱”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18、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19、女方例假期間,男方應儘量忍讓,不與其計較;應該替對方的身體健康著想,雙方若發生爭執,男方應自覺退讓。

20、xx年過節有義務參與對方直系親屬的生日宴會等必須的活動,已促進小家大家都和和睦睦。

21、夫妻雙方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等行為,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損失費用(量具體情況來定金額)。如果想和別的男人或者女人好,必須先提出離婚。

22、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或若對方因此產生了心理陰影甚至影響以後共同生活,無過錯方可提出離婚,對方不可拖延。情節嚴重交於當地公安機關刑法處理。

23、如任何一方發生打罵虐待老人的情況,另一方均可提出離婚。

1、家務由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要珍惜雙方的勞動,愛護剛打掃乾淨的房間,不亂扔東西,及時整理衣物,保持清潔。

3、家裡的一般性事務由乙方決定,重大事務由雙方協商決斷。

1、夫妻雙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指正常社會關係的朋友)和必要的私人空間的權利。

2、夫妻雙方有了解對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狀況的權利,有了解對方收入和花銷情況的權利,雙方應主動交流溝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隱瞞和欺騙。

3、女方在懷孕、生病及哺乳期間等中有拒絕離婚的權利,男方不得提出異議。

4、夫妻雙方在離婚後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子女未滿 8歲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替子女作出重大決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學、工作等需要雙方協商解決。

1、夫妻雙方有義務關心、愛護對方。外出參加吃飯聚會等活動必須提前彙報,未爭得對方允許,不得夜不歸宿(因工作出差、調動等情況除外)。

2、尊敬對方的父母長輩,不得打罵老人,不得虐待老人,不得嫌棄老人,吵架不開心不能對父母無禮。

3、婚後夫妻雙方有贍養各自父母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阻礙對方孝敬父母且有義務協助對方孝敬父母。

4、夫妻雙方負有生育子女的義務,不得以非醫學理由拒絕生育。

5、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離婚後有給予撫養費的義務。

6、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

雙方正式結婚前(以辦理登記手續為準)若因其中一方違反以上條約,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異議,於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未婚夫妻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第5篇

為了確***、***夫妻生活的和諧恩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的法規政策,結合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經夫妻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公正、合理、自願、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夫妻雙方及家庭生活的有關細節,制訂本協議。

2、範圍: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的相處與和諧等問題;與親戚、朋友、鄰里的日常交往等。 -

3、協議標準:國家出臺的正式法律法規檔案及中國文化所依附的各項道德標準,不以個人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為準則。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不管誰對誰錯,只要一吵架,丈夫對要能忍讓妻子,丈夫錯要能勇敢承認錯誤並加以改正。

3、在家裡吵架不準一走了之,實在要走必須帶手機,不許關機,打電話時 無條件接聽。

4、尊敬對方的父母、長輩,吵架或不開心時,不能對父母無禮。

5、有錯一方要主動道歉,無錯一方在有錯方道歉並補償後儘快原諒對方。

6、雙方都有錯時,要互相檢討,認識到錯誤並道歉後,由丈夫主動提出帶妻子出去散心的專案,妻子同時要主動配合。

7、要出氣不準砸東西,只能吃東西,實在手癢只能砸枕頭。

8、吵架儘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丈夫必須主動抱妻子,妻子生氣百般推讓丈夫也不能就此放棄。

1、40歲前每月過夫妻性生活,最少不能低於每週一次,(懷孕期除外)。

2、夫妻生活由丈夫主動,妻子配合。並進行交流,確保夫妻生活和諧快樂。

3、夫妻生活必要時,給予一定的暗示,如撒撒嬌,穿性感內衣等。

1、滿足老婆美妝、服裝、鞋的美貌標準,不能購買不喜歡圖便宜的東西。

1、夫妻雙方必須無條件忠於自己的愛人,並且說到做到。

2、丈夫對妻子要寬容,妻子對丈夫要關心,夫妻雙方要恩愛。

3、禁止夫妻雙方,不僅會說謊,而且還會蒙人,夫妻之間要保持信任,夫妻雙方也要自我約束,不該做的事不做,不該說的話不說。

4、禁止:說話不可失口,得意不可忘形,不可得理不饒人,也不可耍賴不認錯。

5、不得說離婚二字,賣房賣車,離家出走,分居或分床、分頭而睡;不得向雙方家人隨

1、由對方提出合理內各種要求,禁止無理取鬧,此違約條款必須生效。

1、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本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提出解除。夫妻的婚後共有財產為房產及所有金錢(現金、儲蓄等)為雙方共同擁有。如一方作出對不起對方的事情(出軌、外遇等),犯錯的一方無條件淨身出戶。孩子歸無過錯方撫養。

1、本協議的條款暫時為以上這幾條,可由妻子隨時提出更改,丈夫有權利提出異議。

2、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家庭生活狀態,可增加補充條款,增加條款的內容,必須經雙方共同認可制定。

3、本協議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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