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火災應急預案2篇

來源:巧巧簡歷站 1.33W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化學品火災應急預案,歡迎查看!

化學品火災應急預案2篇


  化學品火災應急預案1

一、總則

一、目的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組織和處置,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產生的嚴重污染,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上海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十六字方針:“統一有序、快速高效、沉着穩妥、周密細緻”。

堅持統一指揮、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現場急救與信息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充分整合現有的專業和社會的應急救援資源,完善工作體系,建設責任明確、反應快速、救援有力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體系。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校範圍內可能發生的各類危險化學品污染和破壞事故,包括: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中毒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

四、預案啟動條件

發生上述危險化學品事故或學校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教學、科研及師生員工的工作、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本預案。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組織機構:

在全校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的基礎上成立上海電力學院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一旦發生事故時,以領導小組為基礎,設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

組長和總指揮由校長和黨委書記擔任;如有特殊情況校長和黨委書記不能到位時,由分管副校長和黨委副書記代任;常務副組長和常務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校長和黨委副書記擔任;成員由校辦公室主任、黨委公室主任、保衞處長、後勤管理處長、實驗與設備處長、教務處長、學生處長 、環境與化學工程學院院長、總支書記、環境與化學實驗中心主任和事故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上海電力學院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周光耀、李和興

副組長:石奇光、姚秀平

組員:王飛、毛靜濤、施啟勝、王國華、陳發堂、唐忠、石笑寒、徐羣傑、劉莉

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作為常設機構。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設在保衞處,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主任由保衞處長擔任。

應急處置指揮中心電話:**

(二)職責:

一、領導小組: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檢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和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負責發佈和解除應急處置命令、信號;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在校區內緊急調用搶險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根據事故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彙報和通報事故有關情況,必要時向負責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楊浦區民防辦或上海市民防辦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

三、總指揮: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並根據預案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需要社會支援時,迅速組織有能力救援的組織和單位進行處置;迅速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並組織實施。

四、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五、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置工作;根據總指揮的指示下達救援指令、協調救援工作、調度救援力量(含人員、物資、設備等);平時檢查督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評價其有效性;檢查配備的安全、消防、電氣設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組織檢查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模擬演習工作。

六、事故部門:事後發生後,迅速報警併發出警報信號;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配合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後果等有關信息;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

七、保衞處:負責事故危險區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影響區域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負責確定事故傷亡人數和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負責有關直接責任人的監護;參與傷員的搜救工作;參加事故調查。

八、環境與化學工程學院:負責提出確定危險化學品主要使用、貯存區域及重點目標的建議,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為應急處置提供詳細情況;檢查督促相關實驗室、研究室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和實施;配置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隨時投入救援工作。

九、衞生科:負責制定人員救護的搶救預案;組織醫療衞生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藥品、器材的供應;負責受傷人員的現場救護工作。

三、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使用和儲存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進行管理。

二、保衞處和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相關設施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並儘快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對可能出現的危險的情況進行預估,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若確有必要,由領導小組授權發佈預警信息。

四、應急響應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一般包括報警、實施應急處置(緊急疏散、搶救傷員、險情處置、現場保護、維持秩序)等幾個方面:

一、事故報警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事故部門負責人;事故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必須以最快的方法,將所發生事故的情況嚮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報告,同時向119報警。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名稱、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事故類型(火災、爆炸、有毒物質的大量泄漏等)、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交通路線、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等。

二、救援程序

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校長、黨委書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校長和黨委副書記,由校長、黨委書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校長和黨委副書記按本預案規定,迅速組成事故現場指揮部,同時通知有關成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後,立即瞭解現場情況及事故的性質,協助專業救援隊伍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佈置各任務,展開處置和救援工作。

保衞部門應協助民防辦和公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安全保衞、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開展調查,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衞生科應立即組織醫療衞生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藥品、器材的供應;負責受傷人員的現場救護工作。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事故發生初期,事故部門或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應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

三、相關要求

現場指揮和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繫;

車輛應服從指揮部和專業救援隊伍的調度,並按要求行駛和停放;

事故污染區域應有明顯警戒標誌。

五、保障措施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必須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足夠的專用防護用品、器材及專用工具等。

各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校預防事故的意識,落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事故的搶險救災。

六、宣傳、培訓和演習

加強對危險品管理和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宣傳,定期組織針對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模擬演習。

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火災控制、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温保護、受傷人員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等。

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且存在大量有毒危險化學品泄漏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防護器材的使用、火災控制、現場環境狀況測定、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温保護、受傷人員的搜救和現場急救、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等。

三、發生同時具有火災、爆炸、有毒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防護器材的使用、危險源的控制、現場環境狀況的測定、泄漏區域防爆隔爆保護、泄漏點堵漏、中毒人員的搜救和現場急救、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等。

七、監督檢查與獎懲

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紀委、組織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成監督小組,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對在事件發生時表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實施獎勵。反之,對由於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的被動和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處罰。

對事故發生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和部門領導要追究相關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管理

本應急處置預案將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充實和完善。

二、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校長辦公室會同保衞處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制訂、修訂和完善,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後實施。

  化學品火災應急預案2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7號令)、《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環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安全的事故災難。

1.3工作原則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區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部

成立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區政府區長任總指揮,發生一般事故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總指揮,區人武部、安監局、公安分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對發生在*區境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指揮;宣佈啟動本預案和結束應急狀態;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審定批准現場救援方案;擴大應急時,請示區政府啟動《*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市政府啟動《*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2.2辦公室及成員單位

區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安委會辦公室),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協調機構,承擔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鎮(街道)以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組織危化品應急救援摸擬演習;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執行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監察局、人武部、應急辦、宣傳統戰部、經發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城建局、環保分局、社會事業局、農林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交巡警大隊、交通分局、質監分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監察局:負責對應急救援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行政監察。

(2)人武部:負責協調駐區隊伍和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隊進行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的搜救及中心危險區域的警戒工作;發生大面積毒物泄漏事故時,配合公安分局和事發地政府做好危險區域人員的疏散。

(3)應急辦: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向上級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傳達和落實上級的指令和命令。

(4)宣傳統戰部: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的宣傳報道,做好涉外人員的安撫處置工作。

(5)經發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的調配。

(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救援物資及生活用品的發放,做好傷員的安撫工作。

(7)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8)城建局:負責提供建築及地下管網平面佈置圖和技術諮詢,組織工程機械參加搶險行動。

(9)環保分局:負責做好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和監察;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提出警告及控制措施建議;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資對環境產生的污染。

(10)社會事業局:負責組織現場受傷人員救護和衞生防疫工作,確定救護定點醫院;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調配事故現場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救護車輛,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統計上報傷亡人員情況;超出區屬醫院救治能力時,負責與上級醫療機構、紅十字會、血站協調聯繫。

(11)農林局:負責河道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質擴散污染附近水域;組織捕撈、獵殺和處理受有毒物質污染的漁、禽、畜。

(12)安監局:召集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完成搶險救援任務;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13)公安分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的疏散和現場警戒,保護事故現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維護社會治安,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14)消防大隊: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組織傷員的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有關人員、車輛、裝備的洗消工作。

(15)交巡警大隊: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開避救援“綠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16)交通分局:負責指定搶險運輸單位和應急救援特種車輛的調度,組織事故現場物資和疏散人員的安全運輸。

(17)質監分局:負責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

2.3現場救援指揮部

現場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區應急救援指揮部委派,負責事故現場救援工作,根據救援需要設立若干救援專業組,審定實施事故現場救援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嚮應急指揮部上報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

救援專業組在區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救援行動,其主要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區應急辦負責,接到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後,通知區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及時向上級部門和區委、區政府相關領導報告事故情況,傳達上級部門和區委、區政府領導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衞組:由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治安、交通警察等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管制,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必需時,應會同事故發生地政府、當地村委和防化分隊研究疏散方案,及時組織當地羣眾疏散。

(3)搶險救援組:由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消防、工程搶險等專業搶險隊伍,對傷亡人員進行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後負責洗消,並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區環保分局負責組織環境應急監測和監察,及時瞭解污染狀況,會同專家組提出處置建議。在可能發生對事故所在地附近水域產生嚴重污染並向下遊擴散時,區農林局負責組織力量進行河道截流等工作。區城建局負責提供地下管網平面佈置圖和技術諮詢。區交通分局負責應急救援特種車輛的調度。區質監分局負責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等可能發生風險時的預測,並提供技術保障。事故發生地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後,須立即組織就近救援,當地派出所、衞生部門等救護力量應實施前期人員救援。

(4)緊急疏散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當地村委配合,在發生大面積毒物泄漏或因火災、爆炸事故可能引起毒物泄漏時,對可能波及的相關人員及附近居民進行緊急疏散,並妥善安置。

(5)防化分隊:由區人武部負責,配合區消防大隊進行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的搜救及中心危險區域的警戒工作;發生大面積毒物泄漏事故時,配合區公安分局和當地政府做好危險區域人員的疏散工作。

(6)醫療救護組:由區社會事業局負責,應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則,組織就近醫療單位以最快時間趕赴事故現場,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處置。發生羣死羣傷或集體中毒事故時,負責救護力量的組織和急救藥品的調撥、供應。

(7)後勤保障組:由區應急辦、經發局、財政局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組織協調搶救物資及裝備的供應、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經費的保障等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區安監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對所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當需要時,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對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專家技術組:由區安監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對事故原因進行技術分析。

(10)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也可由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責成有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疏散羣眾及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在事故得到控制後,區環保分局負責提出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可能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善後處置建議,參與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11)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統戰部負責,對外發布信息,接待新聞媒體記者,使外界及時瞭解事故動態和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和善後處理等方面的情況。同時,根據救援情況,及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做好宣傳報道,鼓勵動員民眾參與救援,及時平息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

三、應急處置

3.1信息報告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向110(119)、地方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害源、事故性質、波及範圍、發展趨勢、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

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到信息報告後,迅速調集力量,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根據現場情況,判斷並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方案,各成員單位按響應等級迅速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3.2分級標準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和事發地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過程中發生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且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等。

重大事故(Ⅱ級):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較大事故(Ⅲ級):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一般事故(Ⅳ級):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一定社會影響等。

3.3應急響應

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後,區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會商,根據事故的性質、種類作出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方案見附件)。

3.4信息發佈

區委宣傳統戰部、區黨政辦

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新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併發布,組織媒體報道。

3.5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向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結束的報告,經區政府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

3.6後期處理

(1)善後處置。區政府相關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後重建、污染消除、生態恢復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儘快恢復生產生活。

(2)事故調查。區安監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事故展開調查。

(3)保險。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參加保險的企業或人員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

(4)總結評估。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部門要研究吸取事故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有針對性地完善和補充。

四、應急保障

4.1通信和信息保障

區政府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和自動傳真(*),有關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開通專線電話,確保通信暢通。

4.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應急隊伍保障的,由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交巡警大隊、人武部防化分隊和城建工程施工單位組成。必要時,報請區政府,協調駐區隊伍參與和支援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4.3救援裝備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救援裝備保障的,由區城建局、人武部、消防大隊負責保障。事發地政府應在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協調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保障。

4.4交通運輸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交通運輸及管制的,由交通分局、交巡警大隊提供保障。

4.5醫療衞生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衞生保障的,由區社會事業局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醫療救治單位保障。

4.6治安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公安部門及相關派出所保障。

4.7物資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物資需求保障的,由區經發局、城建局、衞生局等部門保障。

4.8經費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所需經費的,由區財政局按照《*區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4.9社會動員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到社會動員的,由各鎮、街道負責保障。

4.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到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的,由區人防辦和各鎮、街道負責保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