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保調研報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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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保調研報告2篇

企業環保調研報告範文(一)
  黨的xx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把建設生態文明寫入黨代會報告,這是我黨執政興國理念的新發展,是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執政理念的一次昇華。建設生態文明、保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了瞭解我縣中小企業對國家環保政策方針的理解與貫徹執行、以及中小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及企業生產對環境影響等情況,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我組織相關科室對全縣中、小工業企業進行了專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縣中小工業企業環保意識明顯增強,對國家環保政策理解並支持,在生產過程中注意環境保護,能源結構不斷優化,但卻缺乏技術創新,對環保投入偏少,貫徹執行環保政策力度不夠、難度較大。
  一、中小企業環保工作現狀
  我縣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尤其是在中小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上,認識早、起步快,制定了企業環保管理制度、成立預防污染工作小組、加強企業員工學習環保的法律法規;下大力度關停並轉了一些污染嚴重的小企業,避免了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如近年就關停了一些小水泥廠、小造紙廠和實心粘土磚瓦廠等企業,同時引導這些企業轉而開發生產環保型產品,如環保空心磚等。從而保護了資源,減少了這類企業生產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總的看,近年來我縣中小企業環保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企業環保意識不斷提高。我縣自XX年提出建設生態區以來,全縣上下積極推進生態區建設,中小企業也在這樣一個生態文化環境下逐步樹立起環境保護意識與責任感。在被調查的企業中,有95%家企業認為現有的環保政策是合理的。可見,我縣中小企業具有較強的環境保護意識,能夠認識到企業的社會責任,但對於落實執行環保政策則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困難,使其在具體落實環保政策時沒能夠做到不折不扣地遵照執行。
  (二)環保管理活動有序開展。從調查結果來看,有98% 的調查企業已經通過環保部門環評審批,並制定了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另外有2%家企業處於正在向環保部門報批階段。這表明,我縣中小企業自覺地在環保有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生產活動。
  (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注意環境保護。從被調查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廢物處置情況看,有92家企業表示企業生產所產生的廢物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排放,佔總數的48%;有10%的企業表示其生產所產生的廢物交由有關污染物企業集中處置;有20%的企業表示企業對廢物進行簡單處理後才排放(詳見下圖)。這表明,多數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注意對環境的保護,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之後才排放,而不會直接排放。
  (四)環保教育培訓工作順利展開。被調查企業中,有47.4%的企業已經參加過政府環保相關部門組織的環境保護培訓,另外有33.6%的企業打算參加這類的培訓,僅有19%的企業表示其沒有參加過環保培訓,且也不打算參加培訓。再是企業內部也積極組織員工參加環保培訓,有107家企業表示已組織過員工參加環境法律、法規的學習活動,佔被調查企業總數的54.6%,有23.5%的企業表示計劃將要開展這類的活動。
  二、中小企業環保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對環保的投入偏少。調查顯示,有112家企業表示對環保有所投入,佔總數的57.1%,另外有33表示其雖然目前尚未對環保有所投入,但已經有了投入計劃。不過,企業對環保的投入都很少,在112家環保有所投入的企業中,對環保的投入不足企業營業收入1%的有77家,佔有投入企業的68.8%;對環保的投入佔企業營業收入的1%-3%的有26家,佔有投入企業的23.2%;對環保投入佔企業營業收入高於3%僅9家,佔有投入企業的8%。這表明,企業目前雖然已經有一定的環保意識,也對環保投入了一定的資金、人力、物力,但企業對於環保的投入很有限,這必然影響企業保護環境的實際效果,使企業生產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有所加大。
  (二)企業資金短缺是導致對環保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企業發展中資金不足,導致企業對環保的投入大打折扣。被調查企業中,有129家企業認為,企業在執行環保政策時遇到的主要難題是資金不足,佔被調查企業的65.8%,企業在發展中遇到資金短缺時,必然會把有限的資金用於企業經營上的發展壯大,而不是投入到不容易看到經濟效益的環保方面。
  (三)環保器材、設施配置及使用情況不容樂觀。 在被調查企業中,僅有18.4%的企業已經購買了環境監測器材(即36家企業),有81.6%的企業沒有購買環境監測器材且近期內並不打算購置,對於那些已經購買了環境監測器材或環保相關設施的企業,能讓這些器材、設施真正發揮作用、良好運轉的企業更是寥寥無幾。
  (四)相關環保專業單位指導力度不夠。調查結果顯示,被調查的196家企業中,有92家企業認為其在執行現有環保政策中遇到了缺少專業環保單位指導、環保技術匱乏等方面的困難,佔被調查企業總數的46.9%。相關環保專業單位的指導力度不夠,也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嚴格按照環保政策執行,企業在遇到環保專業技術困難時沒有相關單位指導,必然會打擊企業執行相關環保政策的積極性。
  三、建議和對策
  我們現在面臨的是一個新的發展機遇,生態環境是我縣的一個比較優勢、後發優勢。作為我縣經濟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小企業,應認真落實xx大精神,積極參加生態文明建設,承擔起建設生態文明和生態治理的社會責任,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更少地消耗資源,更好地保護環境,更多地進行技術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努力實現生態保護與發展“雙贏”。
  (一)加強對現有企業排污監管。嚴格執行環境管理制度,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彈,實現全縣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新建項目污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分類名錄》和環境功能分區要求,加強新建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和審批後的監督,嚴格執行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確保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和總量指標之內。
  (二)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環保工作指導。環境保護是一項科技含量高,可以產生高的環境效益和長遠經濟效益的行為。環保專業部門應多對企業加以指導,使其從中受益,企業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環保中來,同時,由於企業的配合,環保部門的工作也將更加順利地展開。
  (三)“分區分類”佈局發展產業。。按照**縣機械加工與車輛製造、鋼鐵、食品為龍頭“三大產業”佈局,新建項目必須符合發展規劃,凡佈局不合理的堅決“卡死”。對待不同類型的產業採取不同的發展策略:加快發展把環境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產業;大力發展具有環境、經濟雙重效益的產業;科學發展帶動性強、有資源優勢的產業,這類產業能通過合理佈局、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手段實現達標排放;發展壯大對環境影響小的產業和環保產業。目標是使環境優勢得到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得到充分利用,雙重效益的環保型經濟得到充分發展,實現經濟實力的迅速提高。
  (五)企業自身要加強環保工作。企業不僅要注重硬件設施上的投入,更要注意後續管理中技術和人員的支持,要努力培養企業自己的創新人才,開發自己的環保技術,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發展進入良性循環,實現循環經濟。積極發展循環經濟,改造現有工業生產,提高產能,達到規模經濟要求,增強企業環保設施能力,同時堅決淘汰落後技術及環保無法達標企業。
  (六)政府要加大對企業環保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可以考慮制定一些政策,以鼓勵企業對環保投入,引導企業產業結構升級,對於環保做得好的企業予以表彰和重獎,號召其他企業學習,可以設立環保獎金或優惠貸款等吸引企業對環保投入。
  企業環保調研報告範文(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 ,從1997年開始,中央每年都要召開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多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環保工作力度,加強法制、增加投入,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國家採取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點企業和城市環境達標活動和重點地區污染物治理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自然保護區建設等一系列生態建設和保護工程。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的情況下,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湧現出一批生態示範區、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優美鄉鎮和環境友好企業等。生態建設成績突出,人工造林保持率居世界第一,荒漠化治理成效居世界前列,水土流失治理、草原建設等成效顯著。
  雖然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我們必須清醒的看到,由於我國人口多,人均資源匱乏,環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長期累積效應,我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有些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還十分突出,生態環境形勢不容樂觀,基層環保工作也面臨着不少問題,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行適當修改也很有必要。筆者作為基層環保工作者中的一員,從事環保工作已經十餘年,先後從事過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據我的實踐,下面將就基層環保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項目環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新建項目均應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環保局“三同時”驗收。但現在的情況是,區縣一級的小企業,保守估計也有50%以上沒有任何環保審批手續,當然也沒有通過“三同時”驗收,但工商和税務登記卻是齊備的,在“合法”地進行生產。對於這樣一些企業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應該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保手續,並給予相應的處罰。但對於這樣大量的企業進行查處,一方面環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處大量的企業也會給當地經濟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造成社會影響,查處難度相當大。
  大批企業沒有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原因,企業人士講不知道要辦理環保手續,以為只要辦了工商税務手續就可以了。他們在工商税務辦理手續時也未被告知要辦理環保手續,更不用説要把環保手續作為工商税務登記的前置條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業是因為認為做“環評”收費太高,小企業創業之初,經費困難,難以承擔這筆費用,故不願辦理環保手續。還有一部分企業可能是由於種種原因辦不了“環評”手續的,當然也沒有辦理環保手續。
  對於新建項目的環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嚴格把環保審批作為前置條件,那麼大批的企業將邁過“環評”這一關而直接進行工商税務登記審批,不配套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投入生產,環保局對這批企業的管理將失控,新污染難以得到有效控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各個審批單位都應該要求企業把“環評”作為前置條件,如果沒有通過“環評”則不予審批,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源頭問題。當然,“環評”收費也應該讓企業能夠接受。
  事實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條、第6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國家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條例第9條進一步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因此,根據前述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為企業登記註冊和申領《營業執照》程序的前置審批內容的環境影響審批事項,其主要適用範圍應為“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如果環保部門和工商部門相互配合,並將環境影響審批程序作為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前置性審批事項,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產生,從而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我國的城鄉環境質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問題
  對於已經通過環保竣工驗收,投入生產的企業,我們把他稱之為老污染企業。在環境監察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污染排放超標的企業,這些企業除了應該按照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外,還應該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達標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內不能達到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同時責令停產治理,停產治理還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其關閉。現在基層的做法大都是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立案進行查處,給予相應的罰款,至於罰款以後違法行為是否還在繼續,一般無暇過問。一旦再有投訴,又對其進行查處,如此循環,解決不了根本問題,限期治理制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當然,這除了執法部門的原因以外,客觀因素還是主要的,因為基層一般面對的是個體私營經濟,其經營規模一般較小,利潤相對不高,大多處於創業起步階段,經營粗放,管理混亂,以家族企業為主。要想其花費大量的資金來投入污染治理,企業大多沒有這個實力。即使有資金,他也不願意投入,因為這對他的利潤造成直接影響。現在基層小企業的環保問題相當普遍和嚴重,必須下大力氣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佈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比以前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更合理、更科學、更有可操作性。充分體現了環境經濟學的資源價值理論、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理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等。對於廢水、廢氣的核定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嚴格按照當量來徵收。但對於噪聲超標排污費的核定,筆者在工作當中遇到一些問題。《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規定噪聲超標就收費,這是非常明確的。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徵噪聲超標排污費”。怎麼樣認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什麼樣的噪聲才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立法者沒有明確的行政解釋。一個單位噪聲超標,是否擾民,依據是什麼,執法人員認為是擾民的,企業可能認為不擾民,雙方各持己見,容易讓執法人員和企業造成誤解,爭議在所難免,給噪聲排污費徵收工作帶來難度,增加噪聲排污費徵收的不確定性。
  對於部分行業和散排的單位,其排污當量的確定有一定難度,如果按照監測數據來計算的話,基本上核定下來的費用相當低,而目前對這部分單位的物料衡算辦法(!)又沒有出台,對這部分單位排污費基本無法準確確定。比如噴漆行業、油漆配製行業等,其污染經常有羣眾投訴,但根據監測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費就很低。對於這樣一些不便通過監測認定其排污當量值的單位,急需出台相應的物料衡算辦法,才能準確認定其排污當量。
  四、環境監察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環境法的立法依據,憲法中有關保護環境與資源的規定有四條,分別是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包括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和單行法律,截至2000年底,我國先後頒佈實施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單行法律5部,保護自然資源的單行法12部,相關法律14部。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截至2000年底,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有關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規40多部,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有90多部。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憲法、法律制定,在本轄區內有效使用。
  環境保護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國家環境標準。政府規章又叫地方性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環境標準。
  從法律效力方面看,國家環境法的效力高於地方性環境法的效力,上一層次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效力;我國參加和締結的國際環境法的效力高於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於舊法的效力。其例外是,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在環境現場執法中具體適用環保法時,應當遵循層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則,首先適用層次較高效力較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基層環保部門由於人員限制,多數沒有法制工作部門,對於這種情況,至少應該成立一個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來集體討論決定處罰結果,這樣的處罰結果會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減排中的問題
  污染減排是一項約束性指標、剛性任務。我們要採取更有力的措施,鞏固減排成果,着力推進結構減排、工程減排、管理減排和政策減排,着力加大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污染減排力度,以此帶動全社會污染減排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同時,不斷完善減排體制機制制度,形成全社會都來抓減排的格局,打破環保局孤軍作戰的局面。積極推進循環經濟全面發展,積極推動用“綠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動地方政府和企業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
  以上都是談的具體業務工作,是筆者工作中具體的體會。其實基層環保工作還面臨許多問題,比如整個環保系統在政府部門中的角色定位問題、環保局機構編制問題、環保局內部機構設置問題、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值得探討,鑑於筆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談了。
  環保工作任重道遠,黨中央、國務院20世紀80年代把環境保護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90年代初明確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21世紀以來,中央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改善環境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並提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近年,中央又明確提出要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所有這些政策,都為環保工作指明瞭方向,值得環保戰線上的同志們去認真思考、探索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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