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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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指危險品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蝕品、氧化劑、有機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險物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證在採購、運輸、儲存、分裝、使用和銷燬等過程中的安全,嚴格執行危險品收發退銷等規定。

二、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護制度。性質、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長期共存和混存。對怕潮、怕曬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三、加強對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專人管理,專庫保存,必要時應建立雙人保管,雙人領發登記等制度,下發的有毒物品必須嚴格審批手續,控制數量,並加強對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嚴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兒活動場所或能接觸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擴散,防止幼兒誤食有毒物品。無論有無保管條件,領報數量均不得超過當天使用的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學習相關的安全知識,熟悉所接觸危險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儲藏保管等規定,並經常檢查通風、防火、防暴安全設施,不具備使用保管危險物品條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險物品。

五、食堂液化器要嚴格安全規定分室放置,按規定操作使用,經常檢查,及時更換損壞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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