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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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工作,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查核結果認定與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機構會同幹部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台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户、個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第四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台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第五條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説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説明、無法説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説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一)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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