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酒店人事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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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酒店人事管理手冊


國際酒店人事管理手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酒店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組織、強化功能、提高效率、增進效能。制定本管理規章,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規章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商貿商務酒店(以下稱酒店)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任用


第三條招募原則

一、公開招聘、全面考查、擇優錄取;

二、能力與崗位要求匹配;

三、酒店整體的利益及員工個人的工作偏好、職業規劃相匹配;

四、內部調配、培養為主與外部招聘為輔相結合;

五、鼓勵員工推薦及介紹親友、原同事等應聘,但應避免兩者在同一部門工作。

第四條任用權限

一、酒店員工之任用權限如下:

1、酒店執行總經理,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提名,呈董事長核准;

2、執行總經理助理,值班經理,由酒店執行總經理提名,人力儋源部考核、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核准;

3、部門督導由值班經提名,人力資源部考核,酒店執行總經理核准;

4、酒店財務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招募,由執行總經理面試、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核准;

6、其餘人員,皆由值班經理親自面試,報批執行總經理核准;

三、員工任免之人事命令,值班經理、督導級均由酒店辦公室發出。執行總經理助理(含)以上職位,由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核准,公司人力資源部發出。

第 五 條員工的基本素質要求

一、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為酒店員工:

1、經通緝有案者;

2、曾犯有刑事案件,或經查有其它不良記錄者;

3、曾在機關、企業服務有不良記錄或尚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4、仍在其它酒店服務或兼職者

5、身體檢查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精神病者;

6、吸食毒品者;

7、年齡未滿十六週歲,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錄用之員工需具有以下基本素質:

1、誠實守信,謙虛友善,務實勤勉;

2、良好的全局意識,團隊合作能力;

3、具工作主動性、服務理念。

第 六 條招募流程

1、酒店因業務需要招聘,可以由酒店執行總經理核定的人員編制直接在當地開闢招募員工渠道。酒店在招聘作業時,必須依據“招聘原則”及“任用權限”,向酒店內外部發布信息,擇選合格者,收集並核實應聘者個人資料(包括照片、身份證、學歷證、相關資格證照等),組織初試、複試,填妥‘面試記錄’,備案。

2、值班經理(含)以上人員,事先報執行總經理後審核。由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招聘或錄用。

第 七 條報到

一、確定錄用者,由人力資源部發出‘報到通知書’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錄用者及時報到。

二、新員工報到須提交以下資料或證件:

1、酒店認可之醫院的身體檢查報告;

2、三個月內新照的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張;

3、學歷複印件及相關資格證書複印件。

4、個人身份證件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內部員工正式調任就職前,必須將原工作清楚完整的交接完畢。

第 八 條試用及試用期考核及正式任用

一、酒店

1、酒店

酒店執行總經理、值班經理需妥善安排好酒店新進員工的入職培訓、企業文化培訓、崗位培訓(工作內容、內部流程、操作規則、勞動工資管理條例)。

2、值班經理亦有責任在員工進入酒店工作七日內,與其簽定員工合同或勞務協議。

3、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因表現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相關部門經理可依‘任用權限’的權限操作,可以書面形式向酒店執行總經理提請,經核准後可予以勸退。在辦理完相關交接手續後,按其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4、試用期滿(或未滿但表現突出)的新員工,相關部門經理可依‘任用權限’的權限操作,填寫‘人事變更表’,附員工個人‘試用期工作總結’,並與員工溝通後,申請轉正。

酒店執行總經理及相關值班經理,應本着超然、公正、實事求事的態度考核或審批員工的轉正事項。

5、執行總經理、值班經理的轉正事項,應由酒店執行總經理提請,人力資報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審核確定後轉正。

6、所有員工均有試用期1個月。督導級以上人員均有試用期1-3個月。



第三章出勤及加班


第 九 條酒店按照國家規定及酒店自身工作特點,採用標準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 十 條酒店的作息時間,可配合實際營運需要,訂立作息時間,但需籤由人力資源部,呈報酒店執行總經理批准方可公告實施。

第十一條酒店採用輪班方式運營,應於每月25日前公告次月之排班表,所屬員工應依排班表之作息時間,按時出勤。

第十二條輪班員工須待下一班人員到勤交接後,方可按規定時間下班,未交接下一班而退勤者,應視其嚴重情況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酒店採用員工上、下班在部門簽到制。員工除規定的假日、因公出差或請假外,均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規定上、下班簽到的,均應親自簽到。

第十四條若無特殊情況,員工在上班時間內不得擅自外出或提前下班,規定用餐時間未到,不得提前用餐。

第十五條簽到超過規定到崗時間十五分鐘內到崗,每遲到一次扣除2小時工資;超過規定到崗時間十五分鐘之後仍未到崗者,每次扣除4小時工資;超過規定到崗時間一小時之後仍未到崗者,扣除1個工作日工資。超過2小時仍未到崗者,視作曠工。若有因遲到而故意拖延時間來上班的,視作曠工。曠工時數不發工資,並按獎懲條例獎懲。

第十六條 員工進入酒店,均應配掛員工名牌;有規定穿着制服的,應依規定穿着。

第十七條酒店是按崗位和行業內標準的工作量按排員工工作的,我們相信員工可以在額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所以沒有特殊的事情,酒店鼓勵員工在額定的時間內完成額定的工作量。這也是對員工個人處事方式、時間安排的考驗,和對個人能力的歷練。酒店員工的加班分為工作日加點、休息日加班、節假日加班。加班費依據酒店規定發給(原則以換休為主)。

第十八條酒店各部門因營運需要得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或者在公休日、國定節(假)日期間,要求員工出勤,員工應主動配合出勤,其出勤時數可以給予事後申請補休,若無法補休者,可領取加班費。

第十九條員工加班後,可以選擇發放加班費或者給予以補休方式抵扣,如選擇補休扣抵方式,限於加班後次月底前為之,其扣抵方式仍按加班時數以一比一之比例計算。

第二十條酒店員工加班報酬計算,按超過二小時為計算單位,不滿二小時部份不予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酒店員工因工作特殊需要得加班、加點時,需於事前填寫‘加班申請表’,經值班經理核准後,需有酒店人事專員意見方可加班。

第二十二條因突發事件或臨時性需要,未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核准加班者,應於翌日補填“加班單”並需註明原因經值班經理簽字確定後,需有人事專員意見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主管對於所屬員工的加班時數應該嚴格控制及審核,嚴禁浮濫。

第二十四條員工加班,能給予補休的,在不影響工作安排下,儘量讓員工休息,但原則上每月以補休二日為上限,無法安排補休的部份以自動作廢處理。




第四章請假及休假


第二十五條目前階段員工每月均依規定做滿六天休息1天,另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均予經營情況由部門安排員工休息,如採用晝夜輪班制的(24小時翻班),原則上每工作五日,應給予二日之休息,作為公休。酒店應提前排定公休日,員工對排定的公休日,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動,並不得自行選擇公休日。

二十六條年休假。

員工在酒店工作滿一年可享有年休假。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年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由各部門營運狀況,排定個人休假日程表實施,如因工作需要,需隨時令休假人員銷假,待工作告一段落後,再補足其假期。

各部門若未事先排定年休假輪流日程表時,該部門員工的年休假由本人自行安排,但必須事先呈請部門經理核准後方可休假,不得於事後彌補休假手續。

年休假的標準如下:(以下標準所涉及日期自入職之日算起)
1、滿一年,給假7天;
3、每多服務一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過10天

員工自服務滿一年之日起,到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休假日數依到職日數比例計算。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者事假累計超過十天,不能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七條婚假。

員工結婚者,按下列方式給予婚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一、一般結婚者在酒店工作?一年以後,給假三日。
婚假假期包括國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但一般結婚者不含;

第二十八條產假。

1、產假按事假規定辦理

2、產假之申請應附醫生診斷證明書

3、女員工哺乳期間,經執行總經理核准,可申請留職停薪。

第二十九條事假。

1、員工因私事待處理者,可請事假,事假全年不得超過十日,如超過十天取消年休假。事假不發薪。

第 三十 條喪假。

1、員工在親屬死亡時,按下列標準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一、父母(含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假三日。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姊妹死亡時,給假二日。
三、喪假假期不包括國定節(假)日,及公休日。
四、特殊情況依實際情況酌情給假;

第三十一條病假。

1、員工因普通傷害、或者未按正常操作程序工作受傷、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全年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者,酒店有權考慮終止其合同。

2、服務未滿一年的員工,病假無薪。

3、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全年給予6天半薪病假,單月請病假天數上限為2天。半薪病假期間,不扣業績獎金。6天以上,無薪。

4、非半薪病假期間的業績獎金

1)病假一天(含)以下,扣當月10%業績獎金;

2)病假二天(含)以下,扣當月20%業績獎金;

3)病假三天(含)以下,扣當月50%業績獎金;

4)病假三天以上,扣當月100%業績獎金;

5)特殊情況由部門報人事專員批准。

第三十二條工傷假。

1、員工因公負傷,或患有職業病,需治療或療養者,給予工傷假。

2、工傷假酒店相關規定結合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員工因故必需請假時,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未經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如遇緊急或臨時重大情事,無法於事先請假者,應於當日內委託家屬、親友、同事向部門經理報告後補辦請假手續,值班經理得視情況給予准假。
婚、產、病假應附相關證明,請假時應填寫“請假單”經值班經理批准後轉送人事專員完成請假手續。

第三十四條員工請假依規定由部樵安排人員替班。

第三十五條員工未經請假、及准假,擅離職守或期滿未銷假者,以曠職論處。因不可抗力需延長假期的經報請上級主管視同請假論。

第三十六條事假、病假以二小時為計算單位,婚、喪、產假以1個工作日為計算單位。年假以1個工作日為計算單位。曠職以1個工作日為計算單位。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病假應附病歷卡,請病假二日(含)以上者,應持醫療單位出具的‘病休證明單’,並經值班經理批准後方可准假。

第三十八條員工工傷假,應持24小時在酒店內報人事專員事故報表、醫療單位出具的診斷證明單,並由人事專員籤準後,會同人事專員核准後方為有效。凡未經認可者,其請假一律以病假或事假論處。

第三十九條員工在婚、喪、產假假期內,病假無效。

第 四十 條員工因參加受訓、講習、開會、上課及其它社會活動,均應出具相關證明,並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第四十一條員工請假在五天以上者,需提前一個月;員工請假在三天以上者,需提前半個月;以上標準,喪假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部門經理在核準員工請假時,應避免有多人同時請假,以保證酒店正常運作。

第四十三條員工請假請依以下規定請相關經理籤核:

一、管理層員工:
1)執行總經理級,值班經理呈公司分管酒店副總經理核准;

2)部門督導級(含)以下,由值班經理經理審核、執行總經理核准;
注:督導級(含)員工必須到人事專員處辦理消假手續,否則屬礦工。

二、酒店員工:

三天(含)以內,
一般員工由值班經理核准;報人事專員備案

三天以上,一般由部門報人事專員批准方可休假。三天以上休假批准者,假滿必須到人事專員處消假。否則屬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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