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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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追究制度

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追究制度

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失職:

1、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

2、態度生硬、蠻橫、粗暴;

3、不執行政務公開制度,不按規定程序辦理;

4、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有關事項或作出答覆;

5、推委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

6、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違規審批;

7、有其他失職行為。

二、工作人員有上述失職行為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2、情節較重的,扣發年度獎金,年度內不能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3、情節嚴重的,給予調整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

4、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失職追究工作由街道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負責處理。

四、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受理投訴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對投訴事情辦理或轉交辦理:

1、投訴中心職責範圍內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之日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2、對需要辦的投訴事情,要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上報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的,要向投訴人或者交辦機關説明理由,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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