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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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農業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鼓勵激活增收節支,嚴厲杜絕鋪張浪費,充分發揮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全局經濟健康正常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相關財經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條規範農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執法行為,嚴禁亂收費、亂罰


款。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局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含縣行政服務中心收費)和行政執法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有不在縣行政服務中心收費而自行收費或執罰的站、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到局計財股申領財政正式票據。收費執罰後五天內應與局計財股結算,並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國庫。

第四條各站、室取得各項收入,應開具合法票據。票據上必須詳細填明收款日期、收入項目或事由、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應同時用中文大寫字填寫清楚),並加蓋收款單位公章及收款人簽章等。

第三章支出審批報銷

第五條各站、室取得各種支出報銷憑證必須手續合法、票據合法。

第六條各站、室申請報銷差旅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各項費用,應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填報。

第七條各項支出費用報銷前,須先由經手、驗收或證明人在票據背面簽字,並送局計財股審核,再經局主要領導“一支筆”審批後,方可報銷。

八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單位臨時借款時,借條應經局主要領導審批,方可借支。借款人於事後應及時按文件規定辦理結算和報銷手續等。

第四章公用經費管理

第九條局統一訂閲的報刊雜誌,由人祕股負責分發管理。

第十條局辦公用品由計財股統一採購,人祕股專人管理,實行領用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局統一負擔局領導、減負辦、人祕股、計財

股電話費用,局領導幹部話費補助標準嚴格按照縣廉政辦審批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局文件、材料打印堅持節儉原則,嚴格申報審批管理。各站、室的文件、材料,局打字室能完成打印的,必須在局打字室打印;確需由營業場所打印的文件、材料,各站、室負責人提出打印數量申報,報人祕股審核,經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後,再交指定的營業場所打印。

第十三條局業務招待費嚴格貫徹執行*黨發1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的若干規定》之規章制度。一般情況下,同城不吃請。對於確需招待的外地及上級來人,應在局主要領導的交辦下,視來客對象限額招待。

第十四條規範局公車使用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節約車輛維修費、保養費、燃料費等使用經費。局公務用車一律實行ic卡定點加油制度。車輛維修和購置零配件也一律在本縣維修廠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縣外維修和急需更換零配件的,必須報請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不論何種情況,維修更換的壞零配件一律帶回本局存查。

第十五條自來水費除能源辦、種子公司等辦公室或營業場所按表交費外,全部由局統一負擔。

第十六條電費除能源辦、種子公司等辦公室或營業場所按表交費外,全部由局統一負擔。

第十七條局公用、營業性用水電使用量及交費額,應由局水電管理員專職管理,建立專門台賬,定期收繳。

第五章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局機關財產物資由計財股統一採購,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按國家管理部門之規定,建立起明細登記賬冊。凡價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財物,一律作固定資產入户列賬。

第十九條因工作需要使用單位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時,應經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並具辦領用手續和按時歸還。

第二十條建立起定期清理盤點制度。對本局所有的財產物資,應每年進行兩次清理盤點。盤點中發現短少或損壞的財產物資,除正常原因外,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專項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局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申報、審批、驗收和審計監督制度,管好用活專項資金,嚴禁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各類專項資金到賬後,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經集體討論、研究、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實施項目完成後,必須上報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領導小組,接受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局每年對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到位、管理到位,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嚴格執行本辦法的站、室、個人,年度總結中,給予評先、評優。

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視情況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二0*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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