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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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和執行《山東省中國小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試行)》(20XX年1月12日公佈),學校《安全保衞工作條例》(政字(94)第4號),加強我校的安全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創建平安校園的總體目標,根據我校總體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制訂本條例。
一、領導和管理
1、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行政處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室、實驗室等場所的使用者、管理者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全面負責,黨總支副書記、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處室部門的負責人為組員,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領導工作。行政副校長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總務處作為學校安全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管理部門,設安全檔案員。
3、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安全工作小組:設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衞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設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小組,負責校園周邊環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種教學設備安全、消防生活設施安全及校園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按年度由校長分別與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體育衞生、後勤基建、督導保衞等各履行管理職能的部門簽訂“橫到邊”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再由各部門根據分管工作職能的特點與管理工作人員簽訂“縱到底”的責任書。
各級責任人員,對其主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盡職盡責,履行責任書中確定的各項義務,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辦事,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
5、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檢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項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必須納入學校和部門工作的計劃、總結和考核之中,要以書面形式體現。每學期由行政副校長和總務處代表學校對各口進行不少於2次的大型檢查,總務處每月進行小型檢查,並對檢查的情況納入各部門各相關人員的考核中。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況給予處罰。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通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學生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標: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熟悉在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具有一定防範事故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訓練,掌握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常處置辦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障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安全意識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識教育、飲食食品衞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實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衞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動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動,每學期舉辦集中教育不少於一次,舉行消防知識“兩個能力”的集中演練不少於一次。
三、安全管理
10、校舍設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由總務處負責。要加強對樓房、校舍、圍牆、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固定設施的監控,定期組織進行勘驗鑑定,發現問題,立即排除。在問題未及得到解決之前應封閉使用。學校無力解決的,應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11、校園治安秩序管理
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衞科(設在總務處)負責,負責對學校治安保衞工作的組織,檢查和考核。配學校門衞2—4人,學校警衞人員1—2人,實行崗位責任制管理,定崗、定職、定責,職責公佈上牆。校門衞和警衞人員是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重要崗位,是學校安全的“第一大門”。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對可能危及校園安全的苗頭和現象要及時彙報學校,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人員和車輛要及時清理和疏導,對滋擾校園安全和危及師生安全的現象要積極阻止和排查,必要時及時與駐地派出所聯繫,配合公安部門予以打擊,確保校園秩序的穩定。
12、學生安全管理
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由學管處和各班班主任負責,督導室要加強對學生安全工作的訓導。對學校和班級組織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外出參觀、軍訓、春遊和承接參加的社會活動等大型活動的管理,必須提前至少三天報教育局批准後,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應的預防措施。活動開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由學校領導和教師帶隊。(對住校生、實習生與家長簽訂安全教育責任書,加強學校家庭聯繫)
在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體育軍訓等教學的活動中,課任教師要教育學生嚴格按照實驗、生產、訓練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不能確保安全的實驗實習、訓練、應禁止學生參加。活動中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課任教師要及時處理,確保的學生與人身安全。
13、晚間安全管理
晚間校園安全管理由保衞科負責組織。晚間校園安全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之一,應採取積極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強。學管處負責晚自習的值班幹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員,要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衞意識和工作主動性,認真履行晚自習值班工作職責,嚴格執行“靜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務處要加強對夜教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檢查,嚴肅課堂內外紀律,協調統一晚自習、夜教作息時間,使值班工作情況與工作報酬待遇掛鈎,進一步規範晚自習、夜教秩序。
實施“靜校制度”以後,校內外師生、學員及一切外來人員均不得進出校門(特殊情況除外),校門衞要嚴格把門,並做好巡視檢查、聯絡登記工作;宿舍管理員按作息時間檢查、頓促住校生上課和休息,按時清點人數,嚴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請假而外宿的現象發生。


14、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
要進一步加強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繼續做好節假日值班、護校的佈置安排、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工作人員責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續,明確安全保衞責任。實行節假日“清校制度”,值班護校時間和清校時間相結合。清校以後的安全保衞任務由值班門衞負責,進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衞生的管理。
總務處要加大對學生食堂監督檢查力度,堅持採購索證制度、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每天監督檢查制度,在保證質量良好飯菜供應的基礎上,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疾病的發生,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和《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衞生管理規定》。學管處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引導學生在校內就餐,教育限制學生外出在流動餐點購買食物,防止學生人身財物、交通安全、飲食衞生等事件發生。
要組織好每年一次的學生查體工作,及時發現學生羣體中可能存在影響學習、工作的身體疾患,傳染病原體以及不能從事劇烈運動、高空作業等身體不適應者,指導學生展開早期防治,禁止他們參加不適應的羣眾活動、體育競賽、劇烈運動等。
16、校產安全管理
校產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學校各實驗室、教室、辦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應落實校產校具安全管理責任、誰使用、誰管理。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及時反映,定期檢查維護,其責任人應承擔安全保衞責任。
總務處負責校產、校具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有追究責任人責任的職責,責任人對所管公物的損壞、丟失、挪用等情況負有賠償、追償的職責。總務處、學管處等部門在教室、宿舍等重點易損易耗場所分配使用之前,要辦理清點、交接手續,明確管理責任。要加強鑰匙管理的力度。今後採取各班分別管理、班主任負責的管理辦法,總務處留存備用鑰匙,以備急需和檢查之用,啟動備用鑰匙時,應辦理借用手續,做好使用記錄。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產校具損壞、丟失,實行直接責任人賠償制度,直接責任人不能落實的非自然損壞,應由上一級管理責任人負責賠償。
17、財務安全管理
財務安全管理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財務室負責。財務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加強“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識,在日常財務結算、交存款項、記帳、稽核和牽制等工作環節中,要嚴格執行學校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繼續做好對現金的管理,履行相關手續。其它部門要為財務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學校財務安全運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務處負責對微機室、電教中心、電工電子、演播室等消防重點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認真執行管理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用電安全情況及設備使用狀況,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範工作。
學管處要對學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對學校組織的各種外出活動,更要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實行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學校發生火災、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師生死亡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時,相應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向學校報告,並及時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的責任人將嚴肅查處。
四、安全管理獎懲
20、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學年內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一律取消當年評優樹先資格,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因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各處室部門應按本條例要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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