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治安保衞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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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 則

高校治安保衞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內部治安保衞工作,維護學院穩定和校園的正常秩序,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

、集體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內部保衞工作規定》和地方政府的有關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的

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院治安保衞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納入崗位責任

制和經濟責任制,與教學、科研、後勤服務等工作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三條 治安保衞工作的目標:維護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確保學院財產安全、教職工和學生人身及財產安全。

第四條 學院法人代表是學校的治安保衞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治安保衞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院以下各二級院,各科室

主要領導是本單位治安保衞工作的責任人。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落實地方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有關治安保衞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實施高校內部保衞工作制度,組織和督促學校各部門、單位和師生員工做好本單位的治安保衞工作;

3、檢查各項內部保衞措施的落實情況,研究和解決內部保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消除各種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隱患的措施;

4、決定或向主管部門建議學校內部保衞工作的獎懲事宜。

第五條 學校要把安全保衞和治安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黨政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彙報,分析研究解決重點突出問

題。對安全保衞所需各種器材視財力情況逐步予以解決。

第六條 學校保衞處是院董事會的保衞部門和學院的職能部門,又是學院治安保衞的責任部門,在學院的治安保衞工作中起執

行、協調、監督、管理作用。其主要作用是:

1、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保衞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政權意識和安

全防範意識,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

2、做好動態信息工作;嚴防國內外敵對勢力、非法宗教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對高校的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及時處置各種

不安定事端和突發事件;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落實安全保衞責任制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4、調解處理學校內部治安糾紛;維護教學區、生活區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治安秩序。

5、對校內有輕微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

6、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災事故、治安災害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及治安的情況;保護髮案現場並

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校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災事故。

7、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依據有關規定對擾亂校園秩序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分院、科室要重視信息收集、處理、反饋工作,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密切注意並認真解決師生中的不安定因

素,維護學校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八條 加強對學生社團組織和刊物的管理,要掌握反動組織的教唆、溝聯、策反活動,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和公安部門,適時

加以揭露和打擊。

二、要害部門、要害部位保衞工作制度

第九條 要害部門、要害部位是指對國家安危和國計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的部門、單位,是安全保衞的重點。我院要害部門

、要害部位包括:

1、存放重要文件、資料和檔案的部位,院領導辦公室、黨辦、院辦、檔案室:

2、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金銀及貴重金屬的部位,財務室、總務處:

3、使用存放易燃爆物的部位,如放劇毒物品的部位,總務倉庫,鍋爐房,配電房,水泵房,計算機教室.

4、存放貴重實訓器材部位。

5、接待上級領導和外賓的單位。

第十條 我院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由保衞處提出意見,經院領導批准確定,並報公安機關備案。其工作人員,須由政治可靠和

具有相應業務素質和技術素質的人員擔任,不適合人員在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工作的可隨時調離。

第十一條 對要害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制度:

1、各要害部門、要害部位要建立和健全保衞工作崗位責任制和其它保衞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守護人員,安裝技術防範

設施並保持設施安全。

2、各有關要害部門、要害部位對貴重物品、儀器、設備及珍貴資料,指定專人管理。存放在安全庫、櫃內,在使用中堅持

收、發、領、退計量登記制度,做到帳物相符;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3、按照《保守國家機密暫列條例》的規定,加強對機密文件、圖片、重要科研資料的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嚴格登記、保

管、傳遞、使用手續,嚴防失密和竊密事件的發生。

4、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的物品,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保管等各個環節建立安全制度。嚴格管理,

確保安全。

三 四防目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實行“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目標管理,是保障國家財產安全的有效方法。四防目標主要

包括現金、有價票證、貴重精密儀器,易燃易爆(如汽油、煤氣)等危險品,科研和生產所需的貴重金屬材料,以及其它有一定價

值的物品。

第十三條 “四防”目標管理要做到“四明確、四落實”,即:明確、落實“四防”目標,明確、落實各級責任人,明確、落實

各項含有獎懲的治安責任制,明確、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四防”目標責任人、保管人要擬定一定的法規文式。“四防’’目標

管理工作由保衞處具體組織實施,定期檢查核實,增新補漏。

第十四條 院財務處和其它單位的財會室(人員),要求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所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

限額,密碼要保密,鑰匙要妥善保管,違規存放現金超規造成被盜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消防條例,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檢查消除火警、火險隱患。組建以校衞隊為骨幹的義務消防隊

伍,組織訓練,提高技能。各單位對配置的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動用。發現火情,及時報告,組織撲救

,減少損失,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四、院內公共場所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學生宿舍、運動場、禮堂、食堂、浴室、教學樓、辦公樓、建設工地及商業服務等場所,是容易發生治安問題的

部位,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單位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維護好公共秩序。保衞部門給予協助,履

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管理

1、學生宿舍由總務處宿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專人值班,認真執行出入、會客、攜物、人走關窗上鎖

等項安全制度,嚴格管理。保衞處在治安保衞工作方面給予業務指導。

2、住宿學生必須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物,不得撬門扭鎖,自覺維護宿舍內的治安秩序,不得賭博、罵人、打架鬥毆、藏

兇器。未經主管單位同意,不準在宿舍內留宿客人。特殊情況須經學工處同意,總務處辦理登記手續,並在保衞處備案。

3、宿舍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遊商、遊醫、在宿舍內的銷售、行醫活動。管理中要注意工作方法。

4、學生宿舍內發生盜竊、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保衞處,由公安保衞部門依法查處。在日常生活

中發現可疑人員有權扭送到保衞處查處。

5、已畢業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

6、受勒令退學以上處分的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必順在規定時間內辦完手續離校。否則,宿管人員、保衞人員有權

強行處置。

7、學生宿舍不得飼養動物,飼養的動物一經發現,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活動禮堂、多功能廳、運動場的安全保衞管理,由團委、工會、教務等負責。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制定相應

的須知和規定,張榜公佈,共同遵守。各場所舉行的文藝演出、舞會、電影、體育比賽等活動的治安秩序,由場所主管單位和舉

辦單位共同負責。舉行大型活動,舉辦單位事先要與保衞處聯繫,並負責組織執勤力量,落實安全措施。保衞處配合主辦單位維

護良好公共秩序。

第十九條 食堂管理:食堂的治安保衞工作由承包單位負責。各食堂要保管好錢、糧、證、微機數據、物資,防止被盜和壞

人投毒:要認真執行《食品衞生法》,嚴防食物中毒;校醫務室根據季節變化不定期檢查衞生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學生食

堂就餐秩序由學工處配合飲食服務中心加強管理。學生應自覺遵守就餐秩序,文明用膳;食堂人員要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

量,共建食堂文明、衞生秩序。

第二十條 浴室管理:浴室的治安管理由總務處負責。浴室應有專人管理,定時開放,憑票就浴;浴室內要設置能鎖的衣物存

放櫃;貴重物品不得帶入浴室內;不準在浴室內嬉戲、鬧事、打架鬥毆。

第二十一條 辦公樓、教學樓、實訓室管理:辦公樓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安排專人值班,建立來訪登記制;計算機室、圖

書館及其實訓室由所屬系負責管理,組織人員維護公共秩序。教學樓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各樓每日下班或晚自習後要進行安全檢

查,抽閘斷電、關閉水源、關窗鎖門。節假日期間,組織人員值班。

第二十二條 實訓室的安全工作由實訓中心負責。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檢查各處安全設施,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出

現隱患及時整改。

五 校園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門衞管理:門衞人員要嚴格執行《門衞管理制度》。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值班巡邏:校園的值班巡邏守護由保衞處負責。工作應認真,勤巡邏,勤檢查。院內各單位因安全保衞工作需要

值班守護人員,應提前通知保衞處,明確值班職責,確保守護目標安全。

第二十五條 校內羣眾組織與宣傳品管理:

1、在學院內成立的各類社、團,須將社、團章程報院黨辦,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未經批准開展活動的視為非法組織予

以取締。

2、院內的各種報刊及宣傳品的發行與散發須院宣傳部門的批准、審核;未經批准審核的視為違法出版物予以沒收。

二十六條 各類記者到校採訪須事先通知院辦和保衞處。對未通知校方的各部門不予接待,發生上述情況的保衞處可責令其

離校。

第二十七條 校園其它公共秩序的管理。非本校職工、學生不得在校內隨意逗留;不準在校內擺攤設點;不準在綠化草坪上踢

球踐踏;不準捕捉鳥類;不準攀摘樹、花卉。

六、外事保衞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外事保衞工作政策性強,影響大須切實抓好。我院外事保衞工作,其日常管理由院辦負責,保衞處任務是掌握情

況信息,協助院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院辦要按照《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加強對外籍人員的管理,要建立值班制度,會客制度,嚴格外國人臨

時住宿户口申報手續。外教居住處要安裝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其人人身財產的安全。外事部門要向外籍人員宣傳我國的法律法

令和現行政策,使之自覺遵守。

第三十條 凡發生可疑情況,發生涉外糾紛,涉外案件,要及時向院領導和保衞處報告,並及時調解糾紛,保護現場,全力協助

政府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一條 外籍人員來院講學、訪問、學術交流等活動的,須經院責任人批准,涉及科技成果的不得拍照或參觀。

第三十二條 外事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外事人員守則》,嚴格執行外事紀律,嚴守機密。

七、暫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暫住人口是指非我校師生員工而在我院從事建築、運輸、修理、飲食服務等人員。各單位聘用臨時工,必須瞭解

其基本情況,如無違法犯罪記錄,並辦好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聘用的臨時工,必須在到校三日內持用人單位證明、居住地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到保衞處填寫《暫

住人口登記表》,領取我院臨工出入證,交納工本費和治安管理費、暫住人口管理費。

第三十五條 暫住人口原則上實行集中居住,統一管理、經營,服務人員在規定的地點營業。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

負責,保衞處加強督促檢查。分散居住的暫住人口,用人單位用書面形式向保衞處説明居住地點、人數。發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

罪行為,應及時報告保衞處。

第三十六條 暫住人口2 0人以下的應在其內部安排一名兼職治保員,20人以上的應設置治保組織,負責法制教育和治安工作,

並每月向用人單位和保衞處彙報一次情況。

第三十七條 暫住人口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我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保衞處、用人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積極檢

舉違法犯罪分子,發生違規行為自覺接受處罰。

八、事故、事件處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院各部門在處理事故或事件須遵守下列原則。及時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原則;一律平等原則;賠償損失原則;調

解原則;查清事實第一,處理第二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在處理事故、事件中,嚴格落實分工負責、協調處理。發生在校園內較大事故和事件(死亡、重傷、盜竊、失火、

財產重大損失、非法活動等),由學校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保衞處和有關部門查處;各學管部門處置發生在校學生的一般違紀事

件;跨校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各相關學校配合處理,事態較嚴重的由學工處牽頭查處;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事故或事件由保衞處協助

政府部門查處。

第四十條 查處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步驟:

1、受理報告。報告須用書面材料,寫明何人、何時、何地、何因、何果發生的具體事件:

2、調查取證(人證、物證、證人證言):

3、定性處置(調解、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第四十一條 學生髮生事故或事件後,無論報告給哪個部門,都必須先行受理,然後根據事態大小交有關部門處理。屬於本部

門受的事故或事件,負責處理,不得推卸。

九、獎勵懲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嚴格認真執行安全保衞責任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學校或本單位應視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1、切實貫徹本條例,領導重視,組織落實,嚴格執行治安保衞工作制度,職工(學生)違法犯罪明顯減小,內部秩序良好的

2、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發生,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損失;或幫

教違法犯罪人員,有重要貢獻的。

3、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協助公安保衞部門查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的。

4、履行職責在治安保衞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單位或學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

的交司法部門處置。

1、忽視治安保衞工作,造成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盜竊、集體食物中毒和其它惡性案件、嚴重治安問題的。

2、對治安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整改而造成損失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安全文件精神,不宣傳,不教育的,治安保衞工作制度廢馳,組織渙散,管理混亂,不執行治安保衞工作任

務的單位和個人。

4、包庇違法犯罪分子或發生的案件、事故隱瞞不報的。

5、違犯院內公共秩序和校園治安管理的。

第四十四條 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凡因疏忽大意、不負責任,或違反安全保衞制度而發生事故、案件而造成損失的,應視情

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對使公共財產和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

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我院師生員工違反《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罰的,取消當年評優(先)資格,並給予一定的紀律(經濟

)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有些事故和事件的過失人能夠在事情發生時努力搶救或頑強鬥爭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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