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請假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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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期待遇規定:
1.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條件:女23週歲、男25週歲。初婚年齡以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計算。對婚假期間堅持上班的教師作加班處理。
2.產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前假不放在產後使用。產期正值寒暑假一樣計算。
  B.難產增加15天。
  C.多胞台,每增加一個嬰兒加15天。
  D.哺乳期10個月。送奶每天照顧1小時。
  E.產前保胎超過15天按病假處理。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則與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併計算。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婦,領獨生子女費落實有效措施後(上環等)增加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5天。女方難產,護理假7天。晚育條件:女23週歲結婚,滿九個月後生小孩。女滿24週歲生小孩。
3.流產假:
  A.落實有效措施後失敗而懷孕不滿四個月15天(住院30天),四個月以上40天。
  B.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全報(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則按合作醫療規定執行。)
  C.未辦理法定手續或生育後沒有做好節育措施而懷孕的,一切費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處理。
4.喪假:
  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喪事外地料理,按遠近給路程假。工資照發,旅費自理。
5.建房假:8天。
以上1—5條法定假,規定天數內只扣發當月自籌出勤獎。如超出部分,再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
6.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超過二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資發90%。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70%。
  B.工作年限超過十年,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資發80%。
  C.建國前參加革命,病假超過六個月,發原工資。
  D.病癒復工,需經醫生證明。復工後,因勞累舊病復發,或患病未好上班幾天又病假,則應將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請假期間,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變。半工半休不扣發病假工資。連續請假滿8天的,節假日也做請假天數計算。
(二)崗位獎發放規定:
1.全年曠工3天(含)以上者,獎金不發。曠工1天扣發三分之一。曠工2天扣發三分之二。
2.年內受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處分者,獎金減發二分之一。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年內不發。留察、留用期間年內獎金不發。
3.因違紀正在受審者,獎金緩發。
4.違反計劃生育者,獎金不發。
5.全年病假累計三十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30天以上至40天,發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發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發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發。
6.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獎金全發。10天至15天發三分之二。15至20天發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發。
7.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獎金不發。見習期獎金按90%計算。
(三)出勤獎發放規定:
1.教職工全勤按有關規定發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類推,按月扣除。
2.考勤辦法:
  A.教職工按學校規定時間上下班,出勤統計有校門衞記載。辦公室負責同志統計兩者結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別在辦公室負責教師處填寫出門證交門衞註明進出時間。門衞規定開啟和關閉校門的時間,另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工作。
  C.教職工三天以內假分別由教導處、成職教處、總務處主任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審批。請假應辦理手續,填寫請假單。如遇因事因病不能來校上班應設法通知學校,回學校後按各項規定補辦手續。病假需有醫生證明,無證明作事假處理。
  D.無事不到校或來校不上課作曠課曠工處理。
  E.教職工每月照顧早退、遲到或中途外出累計三次(不超過45分鐘)看病打針除外。接送小孩在20-25分鐘之間。單程扣6元,接送扣12元,外地教師回家探親時,週五不得提前離校。如遇上午第四節課無課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前5-15分鐘用膳。
  F.每月公佈出勤情況。全學期對教職員工出勤情況彙總公佈,對早退、遲到、中途外出照顧次數(累計)。每兩次作事假半天處理。以此類推,學校如發現個別教師經常遲到、早退、外出,學校分管校長協助有關人員及時瞭解情況,共同商量,盡力為教師排憂解難,對無故者要嚴肅指出,並正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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