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範文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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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選範文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篇



制定好工作計劃再開展工作能夠有效的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精選範文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篇,歡迎閲讀。
 

精選範文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3篇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一

20XX年全縣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衞生中心工作,以創新的工作思路、科學的工作方法、務求實效的工作態度,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醫院內部審計作用,促進我縣衞生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今年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突出財務收支和項目資金審計,切實發揮審計監督職能

全年計劃對4個鄉鎮衞生院實施常規審計,對財務收支、項目資金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及票據、物價等就地開展績效審計。從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項目資金規範管理方面入手,檢查工作中不規範的做法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整改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規範管理,增強領導幹部的財經法規意識和經濟責任意識。

二、運用審計成果,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

科學分析和梳理審計結果,有效發揮監督與服務職能,立足發展,着眼整改,充分運用好審計結果。加大審計後續跟蹤力度,及時瞭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中所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在整改過程中,注重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內部管理規範有序。同時督促未被審計的單位對照其它被審計單位暴露出的問題,組織自查整改。

三、推動內部審計交流,提升內部審計效率

加大對本系統內審工作的力度,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促進內審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審計工作水平的提高。加強單位之間相互學習和交流,不斷提高本系統內部審計的能力。

加強與審計機關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創新審計思路,改進審計方法,努力提高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效率。今年計劃請審計部門對公立醫院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四、強化內審隊伍建設,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提高審計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加強審計人員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組織審計人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提高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樹立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而公正地履行審計職責。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二

醫院內部審計作為醫院的經濟監督部門,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院都與內部審計工作息息相關,深入地把握審計工作的基本思路,認真履行好自已的職能,積極為促進醫院和諧發展服務是關健。我室20XX年工作計劃如下:

一、提高審計質量,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1、全面履行審計職責,提高審計監督能力。在工作中要自覺遵守、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要求和審計程序,克服審計過程中的隨意性。

2、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審計思路。醫院由於經營規模的擴大,經營業務的日趨複雜,使得內審對象及內審面逐步擴展。因此,醫院內審工作要從醫院的經濟工作中心出發,重點着眼於對加強各類資金管理能力、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等事項。

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三

第一條為加強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收支管理,促進衞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衞生系統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條衞生系統內部審計是指衞生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機構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監督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和各類國有衞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衞生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彙報,研究部署工作,及時批覆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意見,保證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擁有300張病牀以上的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所屬單位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其他衞生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也可以授權本單位其他機構履行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審計人員。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准入和後續教育制度,各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的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應徵求上級主管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並按幹部管理權限任免。

八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和培訓所必需的經費。

第三章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條衞生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部屬(管)單位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所屬(管)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各類衞生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所屬機構進行審計和業務指導、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內部審計職責與任務

第十一條衞生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系統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及工作規範;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按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行業內部審計及審計調查活動;

(四)組織審計業務培訓,開展審計工作研究,交流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審計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三)審計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四)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開展有關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五)審計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

(六)審計衞生、科研、教育和各類援助等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七)開展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對外投資、工資分配等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八)審計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九)審計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落實;

(十)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權限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基建、設備購置、財務、對外投資等相關會議,主持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四)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計算機系統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九)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十)對模範遵守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本部門、本單位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六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成審計組,並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編制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送交審計組;

(五)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後,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下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六)內部審計機構應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審計意見,並書面報告執行結果;

(七)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必要的項目實施後續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不履行審計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祕密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意見以及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和人員,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並報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發佈的《衞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衞生部令1997年第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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