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肯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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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肯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的,可以先和公司進行協商,指出不給離職證明的不合法不合理,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公司拖欠離職補償怎麼辦?

    答:如果公司拖欠離職補償並且協商解決未果的,勞動者可前往勞動仲裁部門要求認定解除合同違法,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完)

公司不肯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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