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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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公司簽了為期1年的合同,今年9月份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沒與我續約,我打算離職就提前了幾天通知單位。後來我找到了新工作,因新單位需要原公司出示一份離職證明,但我原來的公司死活不願意幫我開離職證明,更不同意我離開。拿不到離職證明的話,我能去新單位嗎?這會對我今後購買社保、籤勞動合同產生影響嗎?

  《勞動合同法》在制訂討論過程中,立法者明確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所以2008年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樣的安排,一方面是因為不少單位招錄時需要提供離職證明,以證實應聘者的工作經歷。有了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定義務,就可以避免勞動者向單位索取時無法可依的囧境。另一方面這種立法模式,也更加鼓勵新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核實以往的工作經歷,鼓勵在用工雙方之間建立誠信。
  
  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懲罰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於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的行為,你有兩種選擇:一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主要是勞動監察部門;二是當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產生損失時,你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
  
  問題説到這兒其實已經結束了。但是筆者注意到,單位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並非他們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的義務,而是有一股氣在那裏。所以,當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同時,你也應該關注一下為什麼受傷的是自己。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你的離職給他們造成一定的麻煩:一是離職產生人員的空缺,需要遞補,這要投入招聘的人力物力,也要投入培訓的人力物力;二是你通知的時間過短,只提前了幾天通知單位,給單位遞補的時間太倉促,難免造成工作上的影響。我想,第一個麻煩單位並不一定介意,而第二個麻煩很可能是單位“氣”的來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立法者用法律條款提出,勞動者辭職需要給予單位三十天的準備期。雖然不提前三十辭職,很少有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但作為職場中人,這種職業素養未來需要注意。
  
  當然,用人單位也有做得不對的地方。你的勞動合同在今年9月就已經到期。如果希望繼續聘用你,單位應該及時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可能單位在這個問題上有錯誤認識,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就不需要再續約,這是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重大錯誤。我不知道你和單位之間就此事是否有所溝通,還是溝通失敗,才致使後期離職。無論如何,無合同狀態,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
  
  從這個案例上可以看出,勞動關係是一種人身屬性非常強的法律關係。雙方對於法律的認識不足,就會導致雙方矛盾的產生。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環境,不僅僅是一方的責任,而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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