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培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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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駕駛培訓合同

甲方(培訓機構名稱): 乙方(學員姓名):
法定代表人: 學員身份證號:
報名地點: 培訓準駕車型: 型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協議書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就機動車駕駛培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義務
1、甲方在乙方辦理報名手續及簽訂本合同前應向乙方出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及工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如實向乙方説明本校的基本情況,並按照交通部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向乙方提供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教練員須持有交通部門頒發的教員《準教證》,教練車須在交通部門註冊登記。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一次性收取學費 元,包括所有培訓費及理論、場地駕駛、路面駕駛考試 次的報考費及相關費用。同時,針對以上發生的費用,甲方須向乙方開具發票。
4、甲方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部門規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對學員進行培訓,保證學時及教學質量;由於甲方教學不規範,給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失的,應由甲方賠償經濟損失,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乙方義務
1、乙方入學後,應配合甲方按照教學大綱完成培訓計劃,認真學習,服從教員指導,保證完成課目訓練,服從學校管理,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達到交通部門所規定的培訓學時;
2、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的約定,按時向甲方交付培訓費用及相關費用; 乙方如果考試不合格需參加補考,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報價,未包含補考費用的,乙方按考試部門規定的金額的要求需另交與補考相關的費用,並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條第3款的約定向乙方出具相關票據;
3、乙方報名申請培訓時提供的證件及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如在各科考試過程中,因乙方提交的證件或信息有失真實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因違反相應法律法規或因拒不服從教練員指導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應由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
1、如有一方未遵守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要求的培訓學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在《教學日誌》、《培訓記錄》上簽字。
2、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時間參加培訓或考試,超出駕駛技能證明有效期仍未取得駕駛證的,甲方有權不予退費;如未超出駕駛技能證明有效期的,可以安排乙方繼續參加培訓、考試。

四、關於退學
培訓過程中,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申請退學的,應參照瀋陽市物價局[2004]114號文件退費或在補充條款中增加退費的約定。

五、關於補充條款
關於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訟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取得駕駛證為止,合同最長有效期限以乙方駕駛技能證明的最後限期為準。

附件:1、參考收費項目及標準
2、學時計劃及時間安排
3、瀋陽市物價局《關於規範瀋陽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價發[2004]114號)部分內容摘要

甲方(蓋章)
甲方法定人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參考收費項目及標準:
體檢費:20元 教材費:65元
照相費:20元 保險費:50元
理論考試費:100元 郵遞費:22元
場地考試費:200元 制證費:10元
路面考試費:260元 場地費:300元(C1)500元(B2)
資格鑑定費:50元
以上收費標準以政府部門規定為準
培訓費: 元 其他: 元
合計: 元
2、學時計劃及時間安排:
C1:理論培訓:24學時 路面培訓:32學時
場地培訓:30學時 其他: 學時
合計: 學時(1小時/學時)
B2:理論培訓:23學時 路面培訓:37學時
場地培訓:36學時 其他: 學時
合計: 學時(1小時/學時)
(C1、B2培訓學時中的駕駛模擬器培訓學時暫不執行)
3、瀋陽市物價局《關於規範瀋陽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價發[2004]114號)部分內容摘要:
“二、學員因各種原因申請退學的,如分別未達到理論培訓、操作培訓教學計劃總學時的一半,培訓單位應分別退還學員學費(理論培訓、操作培訓分別計算)的50%;超過計劃總學時一半的,不予退還。”

原文出處:

樣本二

濟南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協議

甲方(培訓機構名稱):

乙方(學員姓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和《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相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訂立協議的條件

1、 甲方須向乙方出示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准予經營相關車型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的許可證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不得委託中介機構招生,不得異地招生。

2、乙方承諾本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且沒有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已如實申告有關規定事項,並對其提供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報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條 培訓服務與收費項目

1、乙方學習的準駕車型為 ;甲方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駕駛培訓服務,培訓教練場地位於 。

2、培訓方式與收費項目

普通培訓:乙方報名時一次性支付學費,甲方指定教練員,提前就培訓時間安排等事項與乙方協商確定,乙方按時參加培訓。收費項目:

(1)培訓費: 元;

(2)教材資料費: 元;

合計: 元(大寫: )。

預約培訓:乙方向甲方預約培訓時間、學時、教練員、教練車,雙方商定後,甲方按時安排培訓,乙方按時參加培訓並按學時支付學費。收費項目:

(1)理論培訓費: 元,乙方報名時一次性支付;

(2)實際操作培訓費:按 元/學時標準即時支付;

(3)教材資料費: 元。

復 訓: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部分分為三個階段,每個教學階段結束後,甲方對乙方本階段的學習進行考核。階段考核不合格的,甲方確定應當增加複訓的內容和學時,乙方免費參加複訓。

繼續培訓:乙方科目考試不合格需要參加繼續培訓的,甲方按照繼續培訓實際學時和實際執行價格標準的80%計收繼續培訓費。繼續培訓實行計時收費,乙方按實際學時即時交納培訓費,甲方不得預收繼續培訓費。

特殊培訓:乙方有其他特殊培訓需求的,其培訓收費標準由甲乙雙方根據特需服務內容協商確定,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條 收費與退費規定

1、甲方應當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明碼標價牌,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價單位、基準價格、實際執行價格、繼續培訓實際執行價格)、文件依據和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投訴電話:12358)和社會監督。

2、甲方應當按照省、市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並向乙方開具合法有效的税務發票,不得委託中介機構或教練員代收代繳培訓費。

3、甲方不得代收代繳與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相關的考試費、補考費,乙方應當自行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納。

4、培訓結束後,甲方或教練員不得強行組織乙方參加考試場地考前適應性練習,更不得以此收取乙方費用;乙方自願參加考試場地考前適應性練習的,乙方自行向考試場地經營單位交納相關費用,甲方或教練員不得代收代繳。

5、在培訓期內,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提出中途退學時,甲方應當按照實際培訓學時和實際執行價格標準計取應收培訓費,將乙方交納的培訓費扣除應收培訓費後如數退還,教材資料費不予退還。

6、在培訓期內,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完成全部規定科目培訓的,甲方應當將培訓費全額退還乙方,教材資料費不予退還。

第四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監督電話等駕校基本情況。

2、甲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進行學時制培訓,建立學時預約制度,並向社會公佈聯繫電話和預約方式;應當建立教學日誌、學員培訓檔案,做好培訓記錄,向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3、甲方應當為學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地及教學設施設備,發放正版培訓教材;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允許非本單位的教練車輛以其名義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4、甲方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培訓時間。甲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為乙方辦理培訓檔案並安排乙方參加第一階段培訓;乙方科目一考試合格並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後,甲方應在 日內安排乙方參加第二階段培訓;乙方科目二考試合格後,甲方應在 日內安排乙方參加第三階段培訓。

5、甲方或教練員應規範使用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時計時管理系統,將學員計時培訓IC卡交由學員本人保管,不得代替學員刷卡,不得使用“跑馬機”、“讀寫器”、“一拖二”等非法手段虛報、瞞報學時,應當如實、規範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6、甲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機動車駕駛培訓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到規範、安全、文明施教。在駕駛培訓服務過程中,甲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員人身安全。

7、甲方或教練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學員利益的“吃、拿、卡、要”等行為,不得接受學員禮品或宴請。甲方設立舉報投訴電話: ,受理學員投訴和舉報,並在三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學員。

8、提倡學員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員意願的前提下,甲方可以為學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在培訓過程中,乙方受到甲方或教練員不公正對待或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糾正或更換教練員;發現甲方或教練員在學時計時中有作假行為時,乙方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糾正。

2、乙方應當自覺配合甲方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階段結業考核;按規定認真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認真核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無誤後由本人簽字確認。

3、乙方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培訓操作規程,服從甲方管理、聽從教練員指令,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在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教練車。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不聽從教練員指令或擅自駕駛教練車造成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4、乙方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學員計時培訓IC卡,不得將IC卡交由甲方或教練員保管。每次參加培訓時乙方需持本人的IC卡通過駕駛培訓記錄儀如實記錄自己的培訓學時。任何一方虛報、瞞報學時,另一方給予協助或配合的,各自承擔己方損失。

5、乙方應當遵守與甲方約定的培訓時間安排,按時參加培訓;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培訓的,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並服從甲方另行安排培訓時間。

6、乙方發現甲方或教練員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可向當地駕培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受理電話: ),應當提供真憑實據和聯繫方式,配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

7、乙方聯繫方式如有變更,應以通知書、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等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保持雙方聯繫暢通。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招收學員宣傳中發佈虛假信息或不實承諾,或在駕駛培訓中向乙方提供的教練員、教練車、教練場地及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損失並全額退還培訓費。

2、甲方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時,不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由此發生的事故或造成的損失,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損害乙方利益,教練員對學員有“吃、拿、卡、要”行為或謀取學員其他利益的,一經查實,甲方負責人應當向乙方道歉並退還不當得利,同時為乙方更換教練員。

4、因乙方提供虛假承諾、未如實申告規定事項或提供的報名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或後果,由乙方承擔。

5、《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為三年,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或後果,由乙方承擔。

6、協議履行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其他違約責任: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乙方完成全部培訓,甲方向乙方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後,本協議終止。

3、乙方在培訓期間提出中途退學,甲方按照約定向乙方退還培訓費後,本協議終止。

4、甲方因自身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完成全部培訓的,甲方按約定將培訓費全部退還乙方後,本協議終止。

5、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未完成培訓或考試未合格,超過有效期後,本協議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必須解除的,本協議解除。

八條 其他約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一致的,經雙方同意可向濟南市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協會申請調解(受理電話:88975825)。

3、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還可:

(1)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2、雙方協商確定的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並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所執一份存入學員培訓檔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服務電話: 聯繫電話: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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